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流程。
凡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属于贷款中心受理范围的均可按规定向贷款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项目前期认定及特殊项目处理
(一)对按照贷款中心政策需要进行前期项目认定的项目进行认定
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改带危改项目及其它按贷款中心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贷款中心对项目进行前期认定的项目,须由有关单位按照政策要求向贷款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经贷款中心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办理。
(二)特殊项目的认定及办理
1、授权代理机构在现场审核相关资料原件项目的认定及办理
对于授权代理机构在现场审核相关资料原件的项目,由公积金代理机构与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就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事 宜签订《协议书》,签署遵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的《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前期承担现场解答相关政策问题,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户口 本、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离退休证、有效婚姻关系证明、首付款发票(收据)、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自有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的原件并按政策要 求收取复印件,监督借款申请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指导填写《借款申请表》。代理机构将上述《协议书》、《承诺书》提交贷款中心并提出申请,经贷 款中心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按此方式办理。
此种项目办理初审时借款申请人可不来到贷款中心现场。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在初审时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的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审核、收取身份证或有效 身份证明、户口本、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离退休证、有效婚姻关系证明、首付款发票(收据)资料复印件,其他各个环节按照一般业务流程操作。
2、贷款中心现场接件项目的办理
在办理符合有关政策并经贷款中心认定的由贷款中心现场接件的项目时,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解答相关政策问题,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 明、户口本、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离退休证、有效婚姻关系证明、首付款发票(收据)、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自有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的原件并 按政策要求收取复印件,监督借款申请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指导填写《借款申请表》。
此种项目在办理初审时借款申请人可不来到贷款中心现场。贷款中心工作人员在初审时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审核、收取身份证或有效 身份证明、户口本、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离退休证、有效婚姻关系证明、首付款发票(收据)资料复印件,其他各个环节均按照一般业务流程操作。
二、一般业务流程
(一)咨询
对于向贷款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是否应由贷款中心受理,如不由贷款中心受理则应告知借款申 请人可受理该贷款申请的部门及联系方式。对于应由贷款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并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初步 推算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情况。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二)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对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①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②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③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④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政策性贴息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
⑤对于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借款申请人,初审人员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并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承诺书》3份。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①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对购房合同正本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②审核购房首付款发票与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③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④购房合同正本及相关补充文本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权等内容的条款。
⑤对于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期房,购房合同正本须作过预售登记备案。
⑥受理房改房项目、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时,初审人员审核购房合同(协议)中的相关内容须与批复和方案相一致。
⑦受理二手房项目,除审核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外,初审人员同时要审核卖方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复印件。
对于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签署《划款协议》。
对于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代理经纪机构签署《证明书》。
初审人员审核买卖双方签署的首付款收据,对于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由代理经纪机构代收首付款的,应审核买卖双方、代理经纪机构签署的《首付款证明书》。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提示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初步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
对于选择抵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初审人员须告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应到中心进行批准认证工作。
对于选择抵押+保险的贷款,初审人员须告知借款申请人购买符合中心政策要求的保险险种。
(9)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0)初审人员按要求整理并装订客户资料。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根据政策需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租赁公有住 房的证明原件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初审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对于代理机构现场接件项目及贷款中心现场接件项目,初审人员收取有关机构提交的由借款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信用评估《授权书》后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
(13)按照规定需要对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 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14)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代理机构代为办 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相关单据(《录机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2)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5)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将《收押协议》(《收押合同》)和《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开户情况说明》或《委托收款开户情况说明》)交给借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其送到售房人处签章。
④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3)
告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贷款中心工作人员有关通知,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
(16)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初审环节转复审环节资料清单》见附件4)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将数据及文本传至贷款中心。评估机构告知借款申请人所需交纳的抵押物评估费。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下来的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则评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并将文本传至贷款中心。
3、信用评估
信用中心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信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对于已经提供《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的,复审人员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现房、二手房贷款,复审人员须录入买方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对于借款申请人需要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拟贷款金额,出具《贷款承诺书》。借款申请人持 《贷款承诺书》到售房人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至评估机构换取《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4、确认抵押物评估结果和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按照规定需要对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复审人员首先查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在审核《抵押物 价格评估报告》文本后,复审人员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抵押条件和中心 的有关贷款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进行信用评估的,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5、出具复审结果
对于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影响拟申请最高贷款额以及《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不满足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复审人员须与借款申请人电话核实、确认并做好记录。
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结果、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借款需求及中心的相关贷款政策,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经办银行、最低还款额。
复审人员注意审核购房首付款应为实际购房款减去贷款额,如不一致,则须通知借款申请人至售房人处重新调整首付款,并在交接单上做备注说明,提示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供的首付款发票原件进行审核。
对于借款申请人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同时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复审人员在得出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后,为借款申请人出 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首付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及 售房人双方到经办银行办理首付款质押手续。借款申请人办理完首付款质押手续后持经办银行出具的《存款单质押协议》及其他相关单据返回贷款中心。贷款中心复 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部分存款收押并核押通知书》(以下简称《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书》)并 办理后续复审手续。
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须一式四份,个人、经办银 行、担保中心和贷款中心各执一份;非担保中心担保的须一式三份,个人、经办银行和贷款中心各执一份)。在《贷款审核确认书》备注栏中注明规定的相关信息。
6、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申请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复审人员出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贷款中心一份、担保中心两份)。
对于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复审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持《贷款审核确认书》(经办银行留存联)、质物凭证至经办银行办理质物审核手续,由经办银行负责审 核质物是否合法、是否满足质押条件。对于通过审核的质物凭证,经办银行据实填写《贷款审核确认书》(经办银行留存联)的回执部分并将回执送交贷款中心复审 人员审核。
对于采取抵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复审人员须查询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经过中心批准认证,同时对于担保人为借款申请人所购 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还须审查担保人与借款申请人是否签订回购住房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否满足中心的规定。对于符合中心规定条件的担保人,复审人员须 与中心会计处核实担保人是否已按照中心规定额度将保证金存入中心指定的账户。
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合同打印人员(《复审环节转打印环节资料清单》见附件5)。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四)打印合同单据
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相关资料,保证完整、无误。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相应的合同单据。(《合同单据打印清单》见附件6)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合同打印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面签时间及所需材料。
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合同打印环节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7)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担保中心担保审核
收到贷款中心合同打印人员转来的资料后,担保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须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 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对于借款人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采用担保中心连带 责任保证的贷款还包括《存款单质押协议》)上签章后,将贷款中心所需资料传递合同面签人员。(《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贷款中心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 见附件8)
(六)面签
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3)。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面签人员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
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2、面签人员核对《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一致,且各项信息填写完整无涂改;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项目,须确认《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与《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证明》中的售房人账号、开户行一致;
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要审核《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一致,且各项信息填写完整无涂改,所填写内容应与中心对该项目指定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名称及账号保持一致;
对于二手房贷款买卖双方签署《划款协议》的审核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对于二手房买卖双方及代理经纪机构签署《证明书》的须审核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面签人员在确定贷款拟划入账户后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应的账户信息,并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
3、确认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通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 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贷款中心各执一份。在借款申请人对《还款账户确认书》内容确认后,贷款中 心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4、对于贷款审核时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购房首付款发票金额不能满足贷款有关规定的,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首付款发票原件,贷款中心面签人员 对变更后的首付款发票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若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则应传递给担保中心变更后的首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5、贷款中心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1)对于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应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房屋 未出租证明》、《收押协议》、《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2)对于非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面签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监督借款申请人签字:
①对于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收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②对于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③对于抵押+保险担保方式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应审核保险已办理证明等有关资料,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收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④对于抵押+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保证金信汇凭证复印件一份(由贷款中心留存)、回购住房协议原件及 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由保证人盖章的借款合同六份。贷款中心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房屋 未出租证明》、《收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⑤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保证金信汇凭证复印件一份(由贷款中心留存)、回购住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以及由保证人盖章的借款合同六份。审核通过后,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6、贷款中心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贷款中心、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面签人员应提示借款申请人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7、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后续手续。
8、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贷款中心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依据贷款中心有关规定转交经办银行及归档人员。(《放款前贷款中心送交银行档案材料清单》见附件9)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放款
1、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对于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在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经办银行将已经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交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担保中 心收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后完成审核工作,通知经办银行取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并出具《抵押登记核验证 明》。经办银行将已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借款申请人,留存《房屋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核验证明》原件,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核 验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到贷款中心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对于房改带危改项目在放款前应办理完抵押登记工作并将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到贷款中心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对于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放款前经办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持质物凭证原件,至经办银行办理质押手续。由经办银行对质物、贷款中心转送的质物凭证复印件、 《借款合同》中所载的有关质物凭证特征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质物办理质押担保手续。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银行留存质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份,并将质物凭证复印件一份随同其他材料送交贷款中心办理上报拨款手续。
2、经办银行对《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集资合作建房开户情况说明》或《售房人(委托收款)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二手房《划款协议》或《证明书》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贷款中心上报拨款部门办理贷款的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贷款中心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 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贷款中心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 《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贷款中心、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贷款中心进行归档。(《银行返贷款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0)
6、贷款中心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贷款中心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贷款中心各留存一联)
贷款中心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贷款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贷款发放日,将放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打印并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贷款中心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借款人质押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同时采用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二手房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存款单质押协议》和《贷款部分存款单收押并核押通知 书》的要求将个人贷款款项进行质押并出具《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部分)同时将相关资料返回贷款中心归档。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10、贷款中心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11、对于集资项目贷款,经办银行将集资建房贷款款项划入市中心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后将“银行存款进账单”分别送交市中心会计处、贷款中心。贷款中心对收 到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1)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收款人是否为市中心指定收款专户;(2)是否为集资建房贷款款项;(3)集资建房贷款款项 是否均收到“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分别按管理部、开发商(住房基金开户单位)制作《集资建房个贷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与相应的“银行存 款对账单”一并交给开发商基金开户的管理部,一份贷款中心留存,同时将《集资房个贷明细表》发传真至会计处。贷款中心通知相关管理部,管理部于3日内到贷 款中心领取《集资建房个贷明细表》。
12、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贷款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贷款中心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