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济方律师:如何评价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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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济方 律师

简单来说,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算得上是一门玄学。它常常让我们对司法失望,又偶尔让我们重生对司法的信仰。这一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秀了一波神操作,同时也给其他公权力机关做了很好的舆情把控示范——必须打CALL!

事件经过: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猝死。

事发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于是有了第一份将该事件推上舆论顶峰的(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此判决一出,网上争议声势浩大,大有当年“南京彭宇案”的阵仗。许多网友认为,劝阻别人在禁烟场合的吸烟行为是当然正确的,做一件正确的事情却得到一个赔钱的下场,无论如何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上诉情况出乎人们的预料,一肚子委屈的杨某选择了接受一审判决,获得补偿支持的田某却选择了上诉。

案件的审理进入了Round 2。

2018年1月23日,有备而来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上诉人田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半天不到的时间,这个消息已经刷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成为热搜已然是既定事实——极大部分的信息受众认为二审判决还了杨某一个公道,也为心怀正气之人增强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勇气。

二审判决: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改判令人欣慰,但二审改判是不是意味着一审判决判了糊涂案呢?有分教。

仔细对比两份判决,我们发现它们在事实部分的认定是基本一致的。唯一的区别在于二者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表述上。

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区别才是判决结果不同的根本所在。

开头我就说了,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门玄学。研究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原因说、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适用的其实是“必然因果关系+条件说”,所以一审判决的核心内涵是: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之死虽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非必然的其他因果关系。用条件说来解释就是:你不劝阻,他能激动么?他不激动,他能死么?简而言之,非必然但有关系。

二审判决适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即:某条件增加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除非有异常事件介入,该结果即属事件通常发生过程中产生之结果,而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劝阻行为通常不会造成死亡结果,且死者本身患有心脏病(异常情况),那么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首先说明了行为通常不会造成损害,又提出了段某患有心脏病的异常情况,最后推导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简而言之,没有关系。

这么一对比,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在事实不变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会截然不同。

本次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公开宣判,并在宣判后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向社会大众解释了改判的理由及其合法性。正因此,我在前文中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备而来”——与其让舆论癫狂作乱,不如主动解释缘由,实现舆情管控。这不得不说是最接地气的普法活动,值得点赞,也值得其他公权力机关学习、效仿!

但我最后想说的是,二审改判,并不意味着一审判决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在司法实务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往往有不同的职责和价值判断。在本案中,杨某的态度很明确:认捐不认赔。这个态度的本质是,事情由我而起,我愿意以人道主义进行补偿。一审法院以公平责任判决杨某补偿15000元,并非大错特错。

二审判决审级更高,其对辖区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审理工作起着风向标的作用,法官必须考虑到保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公共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该案的二审改判,价值不在于那15000元补偿款,而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因此,从个案正义的角度来看,一审判决正确;从社会风向引导的角度来看,二审判决正确。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只是守护了不同的价值,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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