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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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朋友A偷偷的咨询,夫妻能不能签忠诚协议,如果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法律上将到底有没有效力,过错的一方违反了忠诚协议造成离婚的,法院会不会判没有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承担责任?

不禁想起了几年前关于夫妻之间“空床费”的一则新闻:

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对夫妻因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而发生家庭战争。夫妻俩离婚时,为先前彼此签订的“空床费”闹得不可开交。面对,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时,未直接主张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近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对4000元“空床费”给予直接主张。法律界人士认为,此终审判决对类似婚姻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其实,从本质上看,空床费也是夫妻忠诚协议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上述案例在一审的法院是没有支持七要求“空床费”的请求,而是将其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二审的时候,重庆一中院认为,空床费其实是一种“补偿费”,最终法院从“补偿费”的角度支持了女方的要求,但在学界及实务届,对本案的争议依然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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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当然有效!

但中国的地域辽阔,又是成文法国家,各个地方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是有一定差异的,同时,执行起来,也可能会一定的困难。最高法院的意见如下: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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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不要签夫妻忠诚协议呢?

这个确实是看各人的需要,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好,相互信任,根本不需要签此类协议,如果任一方已出现或者有不忠苗头,签订忠诚协议倒是一个办法:一方面从心理上对另外一方有一定的震慑与制约,另外一方面,如果双方因为一方不忠诚而离婚,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简单粗暴一句话:放心可靠不用签,出现苗头要“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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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容置疑,夫妻关系,是这个世界上一种最特别的链接,本来是陌生人的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到最后结婚,成为对方在世界上最重要的人,超越了父母,替代了兄弟姐妹,夫妻双方身份上相互影响,经济上的相互渗透,从法律的角度将,夫妻双方依然成为利益共同体,共同享有财产,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其实根本的关键还在于婚前的选择,在于对另一半的筛选上,更在于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经营,相互的包容、理解,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吧,或许有用,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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