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初發佈于本人的 Blog 「停雲間」,本人所有文章均不允許使用摘要與鏈接以外形式且非商業使用以外目的的轉載。
女性主義作為已經過時的理論、已經進行了較長時間的運動和一些人追捧的時髦,給我的印象都比較負面。無疑,女性主義的初衷「追求女性的權利」是非常正當的,和所有人爭取自己的權利一樣正當——至於為什麼人爭取權利是正當的,在這裡談論就離題了——然而作為政治運動和社會思潮,其激進程度和理論內容我實在無法苟同,也並沒有令人驚喜的東西。女性主義所追求的一切,其實也就是有著更長歷史和更大規模的人權運動所追求的一小部分而已。當然,有妄圖重建一箇所謂新母系社會的蠢貨混在裡面,這一部分就像是任何社會理論中過於激進以至於適得其反的部分一樣,無視即可。
女性主義者們會通過一些運動來表達他們的訴求,而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最愛爭相報道的自然是其爭取裸露權利的運動了。這是相當具有吸引力的內容,至少對於一半人是——我當然是說男性們。
被最頻繁爭取的裸露權利,大約是裸露上半身的權利了。他們通常以「社會更加容忍男性裸露上半身」這一現象為由,聲稱社會應當以同樣的程度容忍女性,否則便是男女權利的不平等。社會上的評論者們多數以看熱鬧的心態表示:「作為男性我們強烈支持女性裸露上半身」。
很遺憾,我認為女性主義者們爭取的這項權利,本就是不存在的。
我們無須回到原始社會乃至更早,那時候根本沒有「權利」這種東西。「權利」的概念和社會契約關係相依,複雜的契約關係帶來更多權利(和義務),而無或只有很簡單的契約關係的時候,自然也沒有或只有很少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討論裸露,原始人類們除了生物意義以外沒有太大社會性上的參考價值。
這項權利之所以不存在,並非針對女性而說,而是任何人在公共場合或者至少是非半私人場合,都沒有裸露上身的權利。也就是說,這樣做在公眾眼裡,是「不合適的」。
為什麼這是不合適的?
回到人們對於這些報道的評論上來,男性評論者們為什麼要「支持女性裸露上身」?大多數人對於與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沒有什麼熱情,除非這對於他們來說有益或至少無害。他們如此聲明能得到什麼好處?無非是能看到更多的乳房,從而獲得性快感。
乳房帶來性快感,這是喜愛女性的男性評論者愛好看到、摸到乳房從而半開玩笑地聲明的原因,至於為什麼會帶來性快感,恐怕難以解答。人的性癖好是多樣化的,有的喜歡摸乳房、有的喜歡口交、有的喜歡用衣物手淫、有的喜歡性虐待、有的喜歡射精在不同的身體部位……在智力高度發達的人類身上,性愛早已經從單純的生殖方式轉變為一種娛樂。
當然,要吸引人性犯罪,對象至少具備一些喚起犯罪者性衝動的特征,比如乳房。乳房作為哺乳器官,對於雄性的意義就在於「這雌性養育後代的能力比較強」,而這自然會喚起(生殖意義上的)性能力得以較好表達的大部分雄性的性欲。換言之,對於女性而言,乳房作為生殖意義的器官,暴露在外是相當危險的事情。
生殖器官和性行為的聯想關係最緊密,假如人要保護自己的性資源,就不得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生殖器官。不管這是因為母系社會還是父系社會、或是某種生產關係的發展還是什麼而來,假如沒有這箇過程,人將無法完成私有制的建立,也就不會有一直持續到今天的文明了。
因此,人們漸漸形成了「不可裸露生殖器官」乃至於「不可裸露出表達性吸引部分」的觀念,并隨著對下一代的教育傳承下來。
其實男性的上半身如果擁有難以鍛煉而發達的胸腹肌肉,也能強烈地吸引女性。然而男女普遍的天生體力差距,加上擁有強健體魄魅力的男性超出平均水平的能力,發生在男性身上的性侵犯可能要相對更小,並不如女性在同樣處境下更危險。這或許是男性在同樣情況下更容易被容忍的原因之一吧。
人類所以有今天的文明,全在把大量的智力、時間和精力花費在研究上,而不僅僅是生殖意義的和娛樂意義的性交上,甚至可以不準確地概括說,人類文明建立在適當地壓抑性欲上,性行為乃至與此相關的裸露在人類社會是非常私人的事情,並不適合放到公眾場合。不論什麼性別的人,在普通的公眾場合裸露與生殖相關的器官(外生殖器和乳房)都不是什麼值得做的事情。
這又有程度的區別,裸露多少算是裸露?以現在通行的規則來看,不可露出乳頭和陰部。對於乳房的裸露來說,界限為什麼是乳頭?
私以為,假如不是在藝術領域而僅限於日常生活的話,恐怕是箇無法一概論之的問題。也許裸露部分越多,越能說明人類自律水平越高;也許僅僅是因為乳頭的顏色比周圍的皮膚要深,還可能乳暈不規則比較難看;也許是因為全露出比不全露出更能吸引人;也許是因為乳頭是最直接的哺乳部位;也許……每箇人會有自己的猜想,但事實未必真的如此。
女性主義者假如要正視男女差異,就應當再思考一下女性的裸露是否更加危險——我想著並不是一箇難以解答的問題。同樣,社會同行的「規則」、「慣例」,是保護還是壓迫?固然有些人會說這是父系社會視女性為物品和私產從而產生的壓迫,保護不過是附帶,然而危險就是危險,不管這種保護從何而來,只有愚蠢才會讓人毫無意義地主動暴露於危險之下。是的,受到侵犯是犯罪者的錯,但受害的是不懂保護自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