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杀人的罪责判定——《洞穴奇案》(上)

何种情况下,给杀人这一行为定罪令人两难?

此书通过引入经典案例,立身于未来以及虚拟国度,以各法官的判决书来展现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每个人都可以由案情给予自己一个深度思考的机会:若是自己,会如何判案?被告究竟有罪还是无罪?

本书后半部分的逻辑较前半部分清晰,而从说理上来看,也不乏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逻辑推演。通过阅读此书,思维角度得以延伸。围绕这个案子的讨论并未得出一个完美的结果,而这也是它的魅力所在,我们只有接触与自己观点项背的言论才能有所启发与进步

上半部分主要将书中经典观点冲突做出总结梳理,下半部分将谈谈笔者从个人角度对此的态度与想法。

特殊情况下杀人的罪责判定——《洞穴奇案》(上)_第1张图片

【案情】

一组探险爱好者因山崩受困于岩洞内,因其有预险措施,后营救人员联系并进行施救。施救过程因危险重重,有十名施救人员牺牲。第二十天,探险者的无线设备与外界得以连通,在得知至少还需十天才能获救后,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成员询问了如果吃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他们再问通过抽签决定谁被吃掉是否可行,然而在场的医疗专家与法官等官员都不愿给予答复。之后洞里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证明是错误的)无线设备电池用光了。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吃掉了。

后来据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吃掉一名成员,也是他提议使用抽签(掷骰子),但是在抽签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认为还应等待一个星期。其他人坚持抽签,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

背景: 4500年 虚拟联邦国家

(文中case均为虚构)

【观点】

特殊情况下杀人的罪责判定——《洞穴奇案》(上)_第2张图片

一、探究立法精神

(一)法律目的

A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case1 一个人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2小时有罪,但被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预测到的政治游行阻断而无法移动车子。

case2 法令需要法庭来解释:法令中的“不”一词位置明显颠倒,法庭拒绝接受该条例字面解释。

法律的目的是威慑,此处判刑并不能构成威慑作用。被告属于自我防卫,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B 刑法除了威慑还有其他目的,存在争议。

case3 刑法目的之一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case4 刑法的目的是矫正犯罪人。

威特莫尔并未对其他人造成威胁,故自我防卫说辞无效。

当一个人因饥饿偷面包而获罪,那么因饥饿杀人并以之为食物如何能免责呢?

B+ 然而以上任何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本案被告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效力范围

A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实定法(相对于自然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都不复存在了。

本案发生在联邦领土之外,而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当他们被困于岩石中时,他们并非出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B 效力来源于契约

他们是什么时候脱离了自然法?因为岩石还是因为饥饿?

管辖权基于社会契约而非遵循物理法则。

(三)法律解释

A 法律服务于人(考虑道德因素)

我们法律体系是来源于人且服务于人。法庭应该考虑民意,应该以常识来判断。法官可以加入个人道德准则。法律不是冰冷的机器。

B 立法至上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宣誓是对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的适用。法官不应承担立法(修改法律)之职责。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道德动机,但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二、同意的有效性与否

A 被害人最后选择撤回同意,则协议不应成立。合同法不应比惩罚谋杀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并协定一旦达成,并非撤消无效。

B 被害人同意与否都无法作为抗辩条件。被害人的表态不具效力。

三、自我防卫/紧急避难

B 自我防卫不成立。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被告还有其他选择,如选择牺牲最脆弱的人或自己身体的一部分。

A 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偷面包的人并非紧急避难,不能与此案件类比,他还有其他选择,如乞讨和找工作。忍受饥饿煎熬的人难以靠“小碟甜品”的营养再活十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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