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随想】不想离婚不是那么容易的

离婚,在现代而言,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处在平等的地位。

在男权社会之初至婚姻法制定以前,婚姻是缔结两姓关系,明确血缘关系和确定继承制之用。

男方

在此时,男女地位不平等,双方若要解除婚姻关系,一般以男方的意见为主。除非女方家中……所以古时只有“休妻”之说。

“休妻”也不是说休就休的,必须要有正规理由的。唐朝,“七出”是男女双方解决婚姻关系的理由的法律依据,写入《唐律》中的。

“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七出”又称“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丈夫可以根据七条中的理由之一休弃妻子。这些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

如果有“三不去”,则男方不能轻易休妻。

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

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

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女方

女方要主动提出离婚,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唐时称之为“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陆游休妻的理由

唐婉与南宋大诗人陆游是表兄妹。陆游母亲的嫂子即是唐婉的母亲。当时流行亲上加亲,因而唐婉与陆游很小就订了娃娃亲。唐婉,字蕙仙,自幼文静灵秀,不善言语却善解人意。与年龄相仿的陆游情意十分相投。宋高宗绍兴十四年,二人结为伴侣,当时陆游20岁,唐婉应该年龄相若。
无从考证,美丽柔情、知书达理的唐婉为什么不见容于她的婆母和亲姑母,总之,她与表兄陆游结婚没多久就被“遣归”了。

(据考证,其实二人并无姑表关系。)

后人对唐婉被休的理由有两种猜测:

其一,陆游之母与嫂子有嫌隙,且无子嗣。

……自然也不喜欢嫂子生的女儿。偏偏唐婉又婚后数年未育。

其二,唐婉耽误陆游的前程。

新婚燕尔的陆游终日流连于温柔乡里,根本无暇顾及应试功课进仕为官。陆游的母亲唐氏一心盼望儿子金榜题名,光耀门庭。目睹眼下的状况,她大为不满,几次以姑姑和婆婆的身份对唐婉大加训斥,责令她以丈夫的科举前途为重,淡薄儿女之情。但陆、唐二人情意缠绵,无以复顾,情况始终未见显著的改善。陆母因此对儿媳大起反感,认为唐婉实在是陆家的扫帚星,将把儿子的前程耽误殆尽。

但从关系如此亲密的两亲家变陌生,甚至结仇可知:如果理由不充分,唐婉是不能被遣归的。

无论陆、唐两家的谁,都觉得提不出更有力的理由来反对。最后,两人被迫离婚。

从陆游再娶不久即有子嗣,而唐婉二婚也无子,猜测,两人被迫离开的原因是唐婉“无子”或者说命中无子。但在一夫一妻多妾的情况下,无嫡长子并不影响这对恩爱夫妻。(若唐婉不让陆游纳妾就另当别论了。)

那么,婆媳关系的恶化就有可能是主要原因。陆游的母亲后来(之前可能喜欢,不然也不会让陆游娶她)不喜欢这个媳妇,就以“无子”为由(也可能是其他原因)把二人分开。

出名之故

其实,这种事例古往今来多如牛毛。但两人出名的原因在于两首《钗头凤》。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陆游在这首词里抒发了爱情遭受摧残后的伤感、内疚和对唐婉的深情爱慕,以及对他母亲棒打鸳鸯的不满情绪。

次年,唐婉见之,和了一首。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倚斜阑。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装欢。瞒!瞒!瞒!

不久,唐婉就离世。

这两词的流传也让二人的故事深入人心,人们都对他俩的结局唏嘘不已!

于是乎,陆游的母亲就成了“棒打鸳鸯”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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