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加班?
在劳动法中加班被表述为“延长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可以有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
2.工时制与加班的关系。
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实行朝九晚六或朝八晚五这种正常班工作制的,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那么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呢?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正常工时制的区别只是把周期变成了周、月、季、年,在这个同期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规避支付加班费,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实行这两种工时制时,必须提前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序,同时每年须办理更新备案手续。没有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用人单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被认为是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哪一种工时制。
3.加班有什么时间上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些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上述有可能严重影响生产、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并不受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限制。
4.对于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怎么算?
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延长了工作时间,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如果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关于加班费的计算知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这里,一般用人单位都知道按照1.5、2、3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加班成本,往往在计发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中出猫腻,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里与劳动者约定一个工资数,这个工资基数实际上远低于劳动者实际取得的日或小时工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6.从用个单位的合法利益来看,如何避免员工泡加班费?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导致延长工作时间又要求单位给加班费这种情况。这就需要单位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了。
首先,单位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合理的工作定量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如果只是员工单方面的延长工作时间,即没有得到单位批准,或者不是基于单位提出的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而是劳动者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一个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证明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故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否则,实践中会被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而导致确认为加班并要支付加班费。
- 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如果培训与开会的内容是员工的本职岗位是紧密相关的,可以认定为加班。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
8.那么,值班和加班有什么不同呢?
值班与加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本职任务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具体到加班和值班的报酬问题,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有关值班的报酬,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来说,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资低。值班津贴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适的?这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集体协商后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
- 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加班吗?
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反之,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则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分两种情形:
A.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B.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 双休日出差是否为加班?能否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的方式抵做加班费?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来说,双休日一般为员工的休息的时间,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
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应为加班;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在休息和游玩的,则不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且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出差津贴、出差补贴并不是法定的加班费,也不包含有加班费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来抵做全部或一部分加班费。
出差路途中赶上双休日或节假日算加班吗?出差路途中也是为了将来的出差工作,故出差路途时间应为工作时间,出差路途中恰逢双休日、节假日的,应为加班。
-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属于加班吗?
一般不认为是加班。但考虑到类似活动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必须参加的,因此,实践中认定可能会有争议。
为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这类情况(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以及在工作日下班后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属于加班,这样,如果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的认定上会偏向于用人单位。
- 长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能离开所在城市,随时待命属于加班吗?
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劳动者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加班,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值班,关键是要按照单位关于值班的相关规定执行。
- 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由于综合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
例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认定为加班。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不能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除非劳动者自愿要求安排补休的则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16.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能否按违纪处理?
这一点,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因为不可能每次加班都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实行加班,一般操作上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与员工就约定员工要服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同时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得违背集体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的原则性规定。
小编的话:
在现实工作中,员工加班是常态,不加班才不正常了,虽然规定工作时间是8小时,但即使是标准工时制,又有几个人能正点下班。那你说我加的班都是自愿的吗?当然不是,但公司有强制你加班吗?好像也没有。所以,我们莫名其妙变成了“被自愿”加班者。
不过,有一件事应当记住,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前,任何的名利、前途都应该让位,我不提倡一概不加班,但如果加班已经威胁到了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选择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