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发票开的是个人抬头,公司可以入账报销吗?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哪些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笔支出是否满足企业费用的条件?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费用是这样定义的: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其次再判断发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记、领购、保管、开具、收取等。对于正确使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必须按抬头列支。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会计应结合业务进行判断,这些发票抬头为什么开给个人,是否属于不规范的开票行为。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税局明确可以开给个人,则不能判定为不规范发票。在发票是否合规上,税务机关和会计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需要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如果是个人抬头,那么能否税前列支呢?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凭票报销的取暖费补贴按职工福利费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企业指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2)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签证费;

(3)办公通讯费:符合条件的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4)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5)企业招聘员工,聘请专家、顾问等,承担对方来回差旅费用(飞机票等是相关个人的名字,并且对方还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

(6)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综上所述,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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