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习录中135——即物穷理是玩物丧志?

原文

来书云:“闻语学者,乃谓‘即物穷理’之说亦是玩物丧志,又取其‘厌繁就约’‘涵养本原’数说标示学者,指为晚年定论,此亦恐非。”
朱子所谓格物云者,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为二矣。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见孺子之入井,必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是皆所谓理也。是果在于孺子之身欤,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以是例之,万事万物之理莫不皆然,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夫析心与理而为二,此告子义外之说,孟子之所深辟也。“务外遗内,博而寡要”,吾子既已知之矣,是果何谓而然哉?谓之玩物丧志,尚犹以为不可欤?
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合心与理而为一,则凡区区前之所云,与朱子晚年之论,皆可以不言而喻矣。

【即物穷理】,邓艾民注,指朱熹的格物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大学章句》补《格物致知传》)
【玩物丧志】,邓艾民注,语本《书经·旅獒篇》:“玩人丧德,玩物丧志。”
【厌繁就约】,邓艾民注,指朱熹《与刘子澄》:“近觉向来为学,实有向外浮泛之蔽,不惟自误,而误人亦不少。方别寻得一头绪,似差简约端的,始知文字言语之外,真别有用心处,恨未得面论也。”(《朱子大全》第三十五卷第二十六页)
【涵养本源】,邓艾民注,指朱熹《答吕子约》:“日用工夫,比复何如?文字虽不可废,然涵养本原,而察于天理人欲之判,此是日用动静之间不可顷刻间断底事,若于此处见得分明,自然不到得流入世俗功利权谋里去矣。”(《朱子大全》第四十七卷第三十一页)
【晚年定论】,邓艾民注,王守仁于正德十年(1515)编辑《朱子晚年定论》,肯定朱熹“晚年固已大悟旧说之非”,又喜朱子之“先得我心之同然”,于正德十三年(1518)出版。上两信收入《朱子晚年定论》。顾东桥是第一个不同意王守仁提出《朱子晚年定论》的人,此后此问题争讼不已,一直延续至清初。
【恻隐】,陈荣捷注,《孟子·公孙丑篇》第二上,第六章云:“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
【从之于井】,见《论语·雍也篇》:“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
【手而援】,陈荣捷注,《孟子·离娄篇》第四上,第十七章云:“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义外】,陈荣捷注,《孟子·告子篇》第六上,第四章,告子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邓艾民注,参见《与王纯甫·二》:“夫在物为理,处物为义,在性为善,因所指而异其名,实皆吾之心也。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吾心之处事物,纯乎理而无人伪之杂。谓之善,非在事物有定所之可求也。处物为义,是吾心之得其宜也,义非在外可袭而取也。格者,格此也。致者,致此也。必曰事事物物上求个至善,是离而二之也。”(《全书》卷四)
引陈荣捷注,孙奇逢云:“顾端文公(顾宪成,字泾阳,一五五〇至一六一二)云:‘阳明之所谓知,即朱子之所谓物。朱子之所以格物者,即阳明之所以致知者也。’(《顾端文公遗书》,光绪丁丑[一八七七年]本,《小心斋札记》卷七,页十二下至十三上)可以忘同异之辩。”

笔记

来信说:“听说您跟学生说,‘即物穷理’之说也是玩物丧志,而‘厌繁就约’‘涵养本原’等学说是朱子晚年定论,这个说法恐怕不妥吧。”
朱子的格物之说,核心就是即物穷理。即物穷理就是在事事物物上探求天理,是以本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是把心与理割裂了。在事事物物上探求天理,例如在父母亲身上求孝之理。在父母亲身上求孝之理,那么孝之理究竟是在我的心上呢,还是在父母亲身上?假如是在父母亲身上,那么父母亲去世之后,我的心就没有孝之理了吗?见小孩子掉入井中,必然有恻隐之理,是恻隐之理在小孩子身上,还是在我心之良知中?有仁者掉入井中,我不可以为了救他而跟着跳进去,嫂子溺水,要施以援手,都有其中的道理。道理究竟是在小孩子身上,还是在我心中的良知上呢?根据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万事万物之理都是一样的,因此可以明白把心和理割裂开来是错误的。把心和理割裂开来,这是告子的义理在外之说,孟子已经做过深刻的批判。“务外遗内,博而寡要”,您既然已经明白这样是不对的,为什么还要坚持即物穷理的说法呢?说即物穷理相当于玩物丧志,有过分之处吗?
我所认为的致知格物,是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吾心之良知就是所谓的天理。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就是致知;事事物物皆得其理,就是格物。是合心与理而为一。合心与理而为一,则我之前的所有论述,与朱子晚年之论,都可以不言而喻了。

做事情的道理不在对象上,是在心上,因为是用心在做事,事物和心不是割裂的,所以做事之理就是心发之于事物之理。
如果在事事物物上穷就道理,于修身无益。放纵自己去探究事事物物和放纵自己去吃喝玩乐有什么不同呢?探究事物之理是为了愉悦自己的大脑,吃喝玩乐是为了愉悦自己的身体,所以都是玩物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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