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私募股权众筹的定义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2、明确股权众筹的管理机构和业务备案部门
证监会进行自律监管;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 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3、股权众筹平台定性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4、平台备案登记,明确备案不构成能力的认可。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5、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
(1)组织形式为公司、合伙;
(2)净资产500万人民币;
(3)从业人员和高管要求;
(4)互联网技术设施;
(5)业务管理制度。
6、股权众筹平台的责任
(1)督促合法合规开展活动;
(2)实名认证;
(3)必要审核融资项目的合法性;
(4)反欺诈;
(5)设立资金专户;
(6)保管投融资信息至少10年;
(7)开展风险教育活动,签订风险投资确定书;
(8)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9)保护商业秘密和投融资方信息;
(10)反洗钱。
7、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进行自身融资或者关联方融资;
(2)严禁对外担保、股权代持;
(3)不得提供股权、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优势获取投资寄回、误导投资者;
(5)要求实名注册;
(6)未取得从业资格,不得进行证券经营机构业务;
(7)禁止P2P业务和小贷业务;
(8)禁止不正当竞争。
8、投融资者实名注册
9、融资者的义务:
(1)真实信息提供;
(2)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3)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4)重大信息披露。
10、不能采取公开发行,设立的融资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11、融资者的义务:
(1)禁止欺诈;
(2)禁止保本承诺;
(3)禁止一个项目多次融资;
(4)严禁平台外发布融资信息。
12、投资的资格:
(1)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2)单个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3)社会公益基金、投资计划可以投资;
(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5)具备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6)具有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能力。
13、投资者的责任:
(1)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2)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了解项目投资风险;
(4)损失自担。
14、众筹平台的备案义务。
15、证券业协会应在20日内备案确认。
16、具体融资项目信息的报备。
17、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
18、股权众筹平台重大事件的报告义务。
19、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5〕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根据《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日前,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二)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三、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实施主体
此次检查由各证监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五、检查要求
(一)做好检查准备。各证监局应当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商等部门,分析本辖区股权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二)实施专项检查。各证监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参考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检查总结及后续处置。检查结束后,各证监局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请各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加强股权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证监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选派足够数量的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参与检查。检查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报告会私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