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及转板近期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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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晚上好,我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史雪飞,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周五的晚上,跟大家一起来分享,那么IPO以及转板及其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今天晚上的这个分享,我是把它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IPO近期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新三板转板近期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有关近期一些热点问题的一些小分享,那么我个人的这个情况,就是在这个微信链接里面应该都有介绍,我这里就不再多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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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首先来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有关这个IPO近期审核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根据我们有一个统计,上个月,就是3月份,那么我们一共有这个62家,这个拟IPO的企业,获得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那么结合这62家公司的这个反馈意见中的审核重点,我们把它归纳了一下,那么就归纳出来这几个,比较重要的相对来讲,问的比较密集的一些问题,我们下面来一个一个的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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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有关出资瑕疵,那么今年3月份这62家获反馈的企业当中,一共有18个项目是在反馈时,被问到了出资瑕疵的问题,那么占比的大概是29%,那比如说南京三超有限,这个反馈意见的重点问题,第一条第一项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999年设立时,向三超有限借款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涉嫌抽逃出资。2004年4月增资是否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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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出资瑕疵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或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出资瑕疵的一个概念,那么最常见的一个出资瑕疵是出资不实。

那么出资不实是证券实务当中,经常被提及的一个出资中存在的这个问题,那么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出资不实的一个完整的定义,那么简单的说,那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公司法第28条,那么我们可以引申出出资不实的几种表现形式。

那么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那么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说,那么出资不实有如下两种的,这个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是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可以表现为完全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以及出资延迟。那么第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以表现为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办理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是出资不实的一个概念。

出资瑕疵的一个概念,那么实务当中我们还经常出现,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概念,那么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我们认为它也不能够直接来等同,那么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它是存在一个主观的恶意,比如说虚构资产,而出资瑕疵或者说我们出资不实,常常是一个操作规范所导致的,那么关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一个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就司法解释三,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那么他们有一个明确规定,就是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第一是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第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第三是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第四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第五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那我们都知道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这里面在刑法的第158条做了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那么刑法的这个规定大家可以自己去查一下,我这边就不再详细说了。那么关于这个我们实物当中会经常遇到这个股东,他有一个借款股东一个借款,那么就是说那么股东的这个借款,它是不是属于抽逃出资?

就是公司借款给股东,这个国家工商总局,它曾经有一个答复有个答复,那么国家工商局的答复是这样说的,就是说对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出资行为的答复?它说那么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公司对合法接触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那么如果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这个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那么所以说这个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这里的合法是指这个借款程序,包括借款内容等合法有效,比如说经过了股东会的批准,那么签订了有效的这个借款协议等等。

那么如果说当时没有履行这个相应的程序,那我们可以考虑由当时的股东那么做一个事后的一个书面确认。那么2011年那么创业板保荐代表人那证监会保荐代表人有一个培训会,那它对这个就是瑕疵出资,瑕疵出资需要运行一个时间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那么就是说如果说你问题出资占了多少比例,需要运行多少,这个我们一下会来说到,那么它这里面就是说需要规范,如果说你是在这个报告期内那么抽逃出资,只要金额较大,那就要运行36个月。所以说就是说你这个抽逃出资他的这个性质,是比这个出资不实要严重一些。

那么关于出资问题的规范我们也总结了一下,那么实物当中有这么几种方案,那么第一是这个就是说你的这个解决出资问题的核心,核心就在于什么?就是说要使这个股东的出资支持到位来维护这个资本的真实性,同时你要对公司的损失予以弥补,并且保证其他的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

首先就是说我们有一个理念,就是说你上市公司,因为你上市公司马上要通过证监会审核之后是要到交易所上市的。那么这里面就会有中小股东,那么保护中小股东是证监会责任的这个重中之重,那么也就是说每个基本的理念就是说你上市公司,它是不能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它是受到损害的,那么如果说你的这个出资存在着瑕疵,比如说有一块这个没有及时到位,或者说有一块这个存在着法律问题,那么显而易见会影响到这个你上市公司。

所以说这里面有个基本的理念就是说,你要对这个公司的损失要进行一个弥补。那么常见的解决的这个出资问题还有几种方案,那么第一是补足出资,这个是最常见的。那么也就是说长江是一股东没有及时足额出资,那么通常使用现金或者其他股东认可的方式对这个没有足额出资的这个进行一个补足。

除了现金以外还有什么,比如说拿这个应付股利这个股东他会要拿到的这个股利分配来补足,或者说是以这个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资产来补足。甚至还要以这个债权来补足的。那第二种方式常见的是置换出资,那么置换出资常常见于这个股东的出资部分,存在着一个瑕疵,比如说划拨地房产或者车辆没有无法过户。

是吧?

那么比如说你股东出资的房产一直无法取得房产证,比如说你这个地当时是划拨地,办不下来房产证,又一直被公司所使用,你这个无法过户给公司,这个属于出资不实,如果说你这个产权证确实是办不下来,你比如说你可能马上要拆迁了,或者说你当时的手续就不够全,这是个时候可以由该出资的股东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将这个房屋出资置换出来,同时对他这部分的出资瑕疵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至少说你要出具一个相应的承诺。

大家也可以看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司法解释大家可以看一下《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没有及时办理,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权属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其自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是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时你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有可能受到限制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也规定了,就是说如果说你交付给公司的,你财产出资没有交付给公司使用的,那么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你要去交付,如果说你在没有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那么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那除了这个方式外还有转让出资的,比如说你这部分资产的是有瑕疵的,那么把这部分资产把它转移掉,转移的收入是归到你上市公司的,这里面大家可以去看一个案例,叫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城市的城建设的建。

那么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至少不低于当时的原出资的作价,如果说你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是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没有进入你上市公司,那么房地分离,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是房地合一的,那么房地分离,这时候我可以通过你上市公司来购买这块土地来进行解决,大家可以看一下,一个案例叫做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那第四种方式是补充复合,这种方式常常是解决某种出资瑕疵,就是有一种出资瑕疵,你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没有经过评估,大家都知道《公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非货币出资资产出资的时候是需要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值,我们有一个案例叫做烟台双塔食品,通常的做法是公司来聘请一个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一个复核,同时你要找一下当时所出资资产确定的一个参考依据,你们当时不是没评估吗?

那么当时有没有置物合同,有没有发票?那么同时我们也建议,就是说你可以找一下当时的这些股东,对这个资产的一个评估和价值,依据资料来进行一个确认,这个司法解释里面也说了,如果说你当时没有评估,事后的评估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法院也会认定你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第五就是补充办理有关程序,比如说你划拨地,划拨地你要及时办理手续,当时没办的事后及时去办,这个出资瑕疵刚才说了,第一个要注意以下几个点,第一就是说你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不是小于36个月,那么你如果小于36个月你可能要调整一下你的申报时间,那么当时我刚才说的保贷有培训的一个政策,证监会的一个政策,就是说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的要规范运行36个月,如果说问题出资占比是在20~50%的,规范运行要达到12个月,占比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那第二点就是要注意出资瑕疵的金额以及出资瑕疵是否处于继续状态,这个时间关系大家去看一下,有一个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个复函,这类复函就是说对这个虚假出资,抽逃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办理,如果说在你这个行为没有纠正的,视作是一个继续一个状态,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那就是说有人问会不会经常问到,控股子公司的出资是不是也需要缴足,

根据2011年创业板保荐代表人培训会有关政策,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

第四点如果说存在出资瑕疵的,要尽量去取得有关部门,包括工商部门,还有涉及到国有的或者说取得国有部门的一个不予处罚的一个证明文件,有关股东要做一下相应的承诺,然后最后一点就是说对这个出资瑕疵已解决方案要如实予以披露,这是证监会的一个明确的要求,这是这个出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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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关系,我们来进入下一个点,下一个点,第二个点其实是股权清晰,3月份的反馈的这个62家企业里面有30家,一半的企业问到了股权清晰的问题,这个占比是48%,我们举一个例子叫秦安机电,秦安机电的反馈问题里面说请这个保健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着委托持股或者信托持股,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中级股东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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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明晰,那么三板有这样一个要求,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他们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潜在纠纷。IPO首发管理办法在发行条件,第二章发行条件里面的第13条明确说了,发行的股权要清晰,控股股东实际工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关注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着委托和代持,不管是三板挂牌还是IPO,股权代持都是一个不可触碰的红线,也是监管层它要求必须要清理的问题。

那么很多代持行为出于当事人希望保密等特殊原因,往往没有签书面的代持协议,代持往往会在这个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发生对这个股份的权属,以及这个究竟是归谁,归名义出资人还是归实际出资人,是不是支付代持费用这些问题,都会产生一些争议,也就是会对这个相应股东权利的形势带来不确定性。

所以说审核机构是要求你发行人在股东层面不能存在任何代持情形,评要求中介机构要做一个认真的核查,当然代持就是IPO常见的一个现象。那么代持的一些原因,比如说常见的,你说首先有些机构人员他不能做股东,比如说公务员、外交人员、军事人员,那么做不了股东的这是代持,那有的是持股数量的代持,有的地方会有一些规定,你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多少。

那么有的这个持股人数,比如说你现在有想当股东的超过了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个人,还有就是有的地方的工商部门要求这个股东都要亲自到场,这外地的股东他闲麻烦,你找他当股东他闲麻烦,他不愿意来。

还有就是说这个股东人数太多了,那么想提高股东会的这个效率,不像开会大家都签字,还有就是像是做股权激励,老板要做股权激励,那么他又不想让被激励对象作为这个明确的股东,怕他将来离职了,或者说股东之间他们是不是会有一些纠纷,如果说他会觉得这个分得不匀。

对这个代持这块就是说证监会的一个态度就是说你不能出现,这解决也是很明确的,就是说你把这个代持行为要还原,就是说你要把股份从这个代持人的名下转回到实际出资人的名下。具体的要求就是证监会你要中介机构要对清理代持的这个过程和情况详细地核查。

第一你要保证没有纠纷,第二你要披露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这个时间是什么,人数是多少,代持的原因是什么,而且你还要去核查解除代持的时候是不是公平自愿,比如说你要做一个访谈,是不是通过一种欺诈的手段来让他接触的,对涉及的这几方要签订一个书面的协议。然后还要提供支付的凭证,最后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这是第二个问题,就是股权明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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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这个问题。实际控制人认定,我们看了一下六十二家里面有十家问到了实际控制人认定,占比是在16%。有一个例子叫华体照明,华体照明的问题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认定依据,这个股东中有一个实际控制人叫凉席,他只持有,发行人的22.66%的股份,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未将相关亲属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的原因,并就其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或者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对这个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这个区分是在于是否持有公司的股份。

但是就是说,实务当中却往往出现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甚至是没有实际控股的情形。那么,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常常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要发表明确的意见。我们都知道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之所以这么重要,就是说,这里面就要涉及到一个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发生变更,有发生变更可能要重新等待三年曾申报的一个问题。

2007年,早在2007年,十年之前证监会曾经发过一个,证券期货法律试运营一号文件,这个一号文件里面对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的理解适用做了一些解释。大家可以去找一下这个文件来看一下,就是说时间关系我们可能,没办法把这个文件,给大家都讲到。

它的核心理念就是说,它是根据一个公司的控制权来判断,来认定,这个公司控制人的归属。既要看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管的提名和任命所起的作用来进行综合的判断这个实际控制人。

这里面也就是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权不是实际控制人的区别界限,也就是说这个和公司法是不一样的,甚至这两个交易所的规定也不一样。大家要是有兴趣,可以下来去比较一下,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的上市规则。

它们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上交所是采用了公司法的标准定义,深交所的两个上市规则,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定义又不太一样,就是说,主板和中小板规则采用了不同于公司法的定义,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去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一样,采用了公司法的标准定义,所以说这也是挺乌龙的。大家可以下来后去把它调出来,把相关的上市规则调出来去看一下。

那么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不是合理,本来我这边也是很长的一个论述,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再讲了。我们来说一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就是说,一般来讲中介机构对这个实际控制人认定来进行解释的时候,一般来说通过几个角度,综合几个因素来进行判断。

第一就是他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第二是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第三是对董事和高管的提名和任免情况,对公司的股东持股和变动情况,以及包括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我们中介机构在实际做项目当中的时候,往往是,你可能首先要去看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是最直接的一个依据。

但是往往也会出现,它持股,虽然说是比例比较高,但是它,可能由于代持或者什么原因,它并不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解除代持的一个问题。实际控制人的分类分为单一控制和共同控制。实务当中就是说,你一般的民营企业都要追溯到自然人,对国有企业你要追溯到国资委,或者是大型的国企,还有这个有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社团法人,还有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大学,等等,就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一个问题。共同控制,刚才说的是单一控制,那么共同控制往往出现在,第一种就是说家庭成员,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最常见的包括夫妻关系。

那么我们都知道刚才我们举的那个例子里面他就问到了,那么没有把他这个亲属列为这个共同实际控制的一个原因,要求中介机构来解释你为什么不把这个家庭成员把他列为这个共同的实际控制人,那么我们过去做项目当中也有一些这个例子,就是说那么往往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把夫妻两个人都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因为他们这个根据婚姻法,那就是一个共同财产,那么实际当中在实务当中也不是绝对的。

我们也有认定为夫妻一方,那么比如说你其中的一方,比如说丈夫或者妻子,他已经是持有这个公司的50%以上甚至更多的这个股权,那么另一方他只是可能持了一些股权,或者说压根就没有任何股权,甚至就是说他也不担任任何职务,也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那么这种情况我们也有认定为一个人。

然后就是说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那么就是说这种情况实物当中也比较多,有什么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的,有基于这个利益交换的,有维持团队稳定的这种都有,这是实际控制人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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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四个问题我们来说一下这个同业竞争,那么同业竞争我们统计的是这个62家里面有25家问到了这个同业竞争的问题,那么占的比例是40%,那么举一个例子就是华体照明。那么华体照明就是说他的问题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但认定是仅披露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这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了发行人相同或者近似的义务,那么同时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方面与发行的关系,那么采购渠道等等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来说明。

那么同业竞争的这个概念我想大家应该都知道,就是上市公司的这个是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它控制的其他企业,那么不能够与这个上市公司去做这个生产经营或者相同类似的这种产品或者提供类似的服务,那否则会有可能会排挤你上市公司的一个市场或者侵吞它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你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一个利益。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有关的规定,那么原来的这个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就是说,在这个上市条件里面说发行的业务要独立,那么与这个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制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那么2015年证监会修订首发管理办法的时候删除的这些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这个审核当中同业竞争仍然是证监会的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但是你上市公司里面这个很多都存在这种同业竞争的问题,因为你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它可能就是说你生意做得比较大,你可能设立了各种很多的不同的平台不同的公司,那么相互之间,它都会做一个同样的业务,是一个常见的一个现象。

那么证监会在判断这个同业竞争的时候要关注几个点,第一就是它会考察你这个产品或者服务的一个销售区域,或者那么,就是说比如说一个发行的主营业务是在这个某一个省的境内去开超市,那么你的竞争方是在其他地方开超市,那么也许还可以合理的竞争。

因为这个超市业务你可能就是说,一个省的顾客不大可能跑到另外一个超市去,那么但是现在交通运输很发达了,你现在可能也不一定说就能解释的过去。它们就说是一个销售区域的问题,那么证监会目前它是已经很难去解释这种销售区域的一种解释了,接受了,那么过去我们甚至还有这种划分领域,比如说长江以南或者长江以北的这种划分来解释,现在可能你除非是国内和国外也有可能,那么你在境内的这种地域的解释现在已经很难被证监会接受。

第二点要考察这个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第三点是在细分产品的时候还要考察这个产品的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着一个重大的一个差异,就是说,刚才我们也说了,在反馈问题也问到了,对同业竞争的这个对象,证监会现在考察的已经不仅限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时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了,你的重要股东那么我们都说5%以上的股东也会被纳入到同业竞争的这个范围当中。然后你这个董监高控制的企业都会被纳入到同业竞争的考察范围。

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常见的几种,也简单的说一下。比如说你发行人要把竞争方的竞争性业务收购过来。竞争方就放弃了原来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还有就是发行来收购关联公司股权,把这个关联公司变换成自己的控股物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或者直接吸收合并。

第3种方式是竞争方把存在的竞争业务转移给,就转让给没有无关的第3方。这个可能也要解释。你这个东西是不是一个有合理性的?你为什么要卖?如果说这个业务往往是赚钱的,你为什么要卖给别人不自己买过来?这个可能要解释。那第4种是直接注销。这种情况往往会出现在你竞争的业务,竞争方的业务量不大,直接注销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这是第4种方式。

就是说大家在处理同业竞争的时候也要注意。就是说往往是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说,他发行当中很多关联方他记载了相同的业务。他可能在当时登记的时候,本来说少登记不如多登记,登记了很多实际的业务。这种我们就是通常建议把这些没有的业务的把它,也不做的这些业务,但是登记在营业执照上都把它给取消掉。

但是我们在核查的时候也要注意。就是说你核查的重点,但仍然还是你的实际经营。不是说你只是说营业范围,它不是说你只看这营业范围来判断。如果说你经营范围上你虽然说没有,但是你实际上在做这个业务,这也一样是实质性的一个同业竞争。所以说我们在反馈的时候也会经常在看到,证监会的反馈里面还经常问,那么你中介机构是不是履行了一个勤勉尽责的调查?不是说仅仅是去比照营业执照的一个经营范围问题,这是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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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问题是关于公司的章程及3会运作。公司的章程及3会运作比较简单。就是说在62家企业里面有13家问到这个问题,占比是21%。比如说太安机电反馈问题里面问到说,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当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大家要注意,就是说3会运作,就包括你历次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要齐全。相关的机构,你要重点要核查你建立的相应的机构之后,他们是不是按照相应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来运作?是不是每年该开的会都开了,该过的事项都过了?

关于3会运作的话,对比如说你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是不是在合理范围之内?你的大会的会议文件是否齐备?该签的字是不是都签了?通知是不是符合要求的实现?程序上是不是合法?事项是不是都是合法的?表决该回避的有没有回避?比如说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时候有没有回避?这些都是你整个一整套3会文件都要齐备的。

在做IPO的前期有证监局辅导验收的时候,3会的会议文件也是他们检查的重点。甚至说你子公司的3会运作也要予以适当的关注。我们有一个项目叫合纵科技。合纵科技这个项目中,证监会在反馈的时候要求发行人要提供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这是3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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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一个重大变化。董监高的重大变化有13家问到了这个问题,占比是在21%。他们主要的问题就是说你董监高的变化一个具体原因是什么?是不是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一个相关规定?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3年之内主营业务和董监高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这个怎么判断呢?

首先它这个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我们就简单说一下,就是说你要注意哪些点。注意哪些。第一就是说你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尽量少变董事。在股改的时候,原有的董事尽量是要留任,如果说必须要调整,最好是控制在这个1/3的人数以下,那么如果说你报辅导了,那么尽量不要再变董事了,董事长也不要变,高管也是一样。

还有就是说我们要重视像这个总经理,财务总监这样的职位,相对于这个副总或者是董秘来讲,可能说你这个变化要更加慎重一些,因为可能涉及到这个公司的一个持续经营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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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七个问题我们看一下这个重大诉讼及违法行为,这里面62家里面有22家问到了这个问题,那么占比是在35%,这个反馈意见,大家可以看一下华体照明,那么华体照明它这个案例里面也就是说它问了核查这些诉讼的这个主要演员及进展情况,那么发生的原因等等,是不是会对这个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那么这个重大违法就是原来首发管理办法第25条,修订之后呢是第18条内容是一致的,大家去看一下就行了,就是36个月内没有违反这个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等,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没有且情节严重,那么这里面的一个界定的原则,首先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一个界定原则,是原则上罚款以上都是算重大违法。

那么就是说保荐机构和律师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处理文件中要明确发表这个结论性意见,那么如果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定其不属于重大处罚的,那么可以就是说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并且要作出合理说明,证监会还是认为就是说你这个中介机构要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依靠这个行政部门出具的这个证明。

比如说你这个罚的金额很大,500万或者1000万,那么保荐人是需要做具体分析的。再一个就是说注销主体,就是已经注销的这个主体,比如说你的这个控股子公司什么的,那么你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要关注,那么再一个就是有关这个税收的这个处罚,这边涉及到一个欠缴滞纳金等问题,那么通常我们认为滞纳金是不算是行政处罚,但是由于这个欠缴的话它是有一个追溯的,所以原则上是要求税务部门出具一个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一个确认文件。

然后最近三年的一个重大违法行为的一个起算点,那么原则上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但是大家要注意到这是一个怎么说,是一个过去的一个审核政策,那么最近我们在项目当中是知道了有最近是有上交所去请示了证监会的一个案例,但是以处罚日作为计算标准的,那也就是说以后还可能更严格,有可能以这个发生日或者处罚日或者纠正日,哪一个在最后来进行这个处理,就是说这个可能会未来会更加严格一些。

那么对于这个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那个违法行为,那么主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这个是要参照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创业板首发管理法的,因为它是明确有规定的吧第20条,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在这个最近三年内是不能够存在着这个重大违法行为的,那么不管是这个创业板还是中小板还是主板,那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在报告期内是不能够有犯罪行为的,那这是一个重大障碍。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如果要有中间层次的,因为他有的股权架构比较复杂,要追溯到三四层才到实际控制,那么各层次都要进行审查,那么实际工程的其它控制企业如果要是有重大违法违规的,是否影响到控股股东及时实际功能本身要予以重点关注,这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那么第四个是高管,高管的话。这个看一下创业板的首发管理办法,第19条它有一个规定,就是说你高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资格,那么不存在以下情形,这里面就包括证券市场准入,还有包括这个就禁入,如果你被采取了市场禁入,那是不符合条件的,那么最近三年不能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也不能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那么第二部分关于这个重大诉讼和仲裁那么有一个披露标准,那么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就要披露,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是说重大影响的要披露,你这个保健机构和律师要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和重大事项,要在你的文件当中要进行充分说明以及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如果说你没做的话,就可能要对这个中介机构进行追责,诉讼是要看你的金额,你的金额还要看你的,如果说你的诉讼你败诉了,那么你的这个影响是多大?比如说你有一个专利权,虽然说你的金额不大,但是影响很大对吧,你要停止侵权,你的专利用不了了,那你这个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都会受影响。

那么对控股股东的诉讼需要关注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是要被卷到这个诉讼事项里面来?比如说你是不是会被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这个股权是不是质押了,如果你要是不能够及时的清偿债务,可能是不是会执行掉你的这个股权,如果执行到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就会发生变化是吧?

那你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我们看一下这个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一号,招股说明书里面118条,118条它对发行应该披露的一个诉讼中的事项包括哪些东西?第一安全受理情况及半行,第二诉讼或者仲裁的请求,第三判决仲裁的结果及执行情况。第四对发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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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问题我们说一下审核期间的一个股权变动问题,这里面就是说一个是关于基准日之后是可以增资或者转让的,这是在事物当中大家经常要讨论的一个问题,这个我们也确实是做了总结,也跟证监会包括一些这个项目上我们进行一个沟通,那么基准日之后是可以增资或者转让。

这个有案例的,再审期间就报备之后,你的股权变动是一个什么样的政策,原则上过去,证监会认为你在审核过程中是不能够股权发生变动的,如果你增资扩股了,那么延期审理,如果说你引入新股东了,增资或者老股东转让,刚才说的扩股就是原来的股东增资扩股,如果是股东发生变化有了新股东,你要撤回材料,重新做工商登记之后重新来报。

创业板的审核,在10年的培训的时候当时也是这么说,最后一年再审期间股权如果变化的话也要撤回来报,那么13年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的时候也说,但是当时就说的没有那么严格了,就是这个也是在变化,当时是说股份公司在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的话中介机构要重新履行一个尽职调查的责任,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叫上海银行,上海银行是在再审期间做了一个定向增发,它是增资扩股的一个首例,那么新丽传媒,新丽传媒它在得报备之后做一个股权转让,它把公司的原来一个股东叫王子文,他把他的股权27%点几的股权转让给了光线传媒,那么他把这个股权转让给了上市公司,这个是光线传媒,也是发了公告的。

那么这个项目,但是因为这次股权变动后来它是终止了审核,那么15年是重新提起了一个审核,那么这个事可能会对它会有一些影响,包括它这个模型可能还有一些同业竞争方面等等,方面的问题,那么它未来上市的前景还不是很明朗。

第三个案例叫优创材料,优创材料,它其中的两个股东,两个自然人股东在再审期间,就是他13年7月份报备的,那么14年12月份再审期间把这个股份都转掉了,当然他这个股东比较小,很小很小,一个是2%,还有一个是1%,而且这个项目后来他也是过了会了,反正一个整体的原则就是说,基本上是老股东之间的一个内部转让是没有问题。

我们刚才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就是说内部的一个小股东变化也不要紧,但是如果说是大股东,那么如果说引入新股东,那么我们个人的建议就是说,我们的这个建议就是说你不要,尽量是不要做了,一旦要报上去之后,就尽量不要去做这个股东结构的这个调整。

如果说你非要去做,那你可以跟这个预审员去沟通一下,沟通好了再去做,否则的话,你如果说万一要,你撤材料,那你这个可能就影响你的上市进程,这是第一部分就讲完了,那我们可能稍微延一点时间,再说一下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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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二部分,这个是关于新三板转板的一个进行审核的一个重点法律问题,这里面我们确实也归纳了一些,我们花了一定的时间来归纳了一些,就是新三板转板期间,近期它关注的一些重点问题。我们都知道新三板的这个企业现在转板,所谓的转板当然就直接申报IPO了,把那个三板把它撤掉,把那个摘牌,那么现在是比较热。

那么我们有一个数据,就是截止到3月28号,上个月3月28号,那么单板的IPO企业有397家,46家属于受理状态,38家处于反馈阶段,那我们前天也查了一下,那么3月28号到4月5号这一周的左右的时间,就有七家企业宣布要结束了上市辅导,那么其中五家是这个创新层企业,两家是基础层的企业。

三板或者转板IPO的这个重点法律问题,就是说除了那些我们讲过的那些重点法律问题以外,他有一些针对三板企业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一个一个来看一下。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信息披露问题,那么信息披露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在三板的时候,挂三板的时候,由于这个三板的挂牌条件和IPO的条件不是太一致,导致三板的整改过程或者规范措施和IPO的要求也不一致,有些可能会导致到你这个IPO,当时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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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我们看一下合纵科技这个项目。合纵科技这个项目反馈,证监会反馈的时候就问到它,请核查,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在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及停复牌事项,对以上信息及其余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所披露内容存在差异部分请列照对照表予以说明。

这个安控科技这个项目,它在这个第一次反馈第四个问题也问到了,就是说你的这个,此次申报文件与代办系统转让的公告披露文件。还有一个项目叫托斯达,托斯达也是问了一个问题,类似的问题,就是说挂牌及其所有的公开披露信息的停复牌事项,那要和这个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部分要求列表来这个披露,而托斯达确实还存在了这个披露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这个反馈问题时它说了,你这个结合报告期内,尤其是在新三板挂牌之后,本次公开发行材料申报之前,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变化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所披露,所从事行业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在招股说明书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按产品类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分类方法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这里面我们的建议就是说,如果说你企业,你如果说你挂牌不是一个最终的目的,那建议在挂牌的时候就批请它一个,有IPO经验的一个团队,而不是有一些团队,我们现在有一些团队是只做过新三板,没有做过IPO的,那么你在这个,这个时候你聘请有IPO经验的团队,他可能就是有些问题他知道,未来你可能会,哪些问题要是按照IPO标准的话,你可能这个问题是这么改是不行的,这么做是不彻底的,这个时候就是是有一个前瞻性的一个问题,避免将来再去改。

可能你没有机会改了,或者说你的这个成本会非常的高。然后就是说已经挂牌的公司,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一定要严格按照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否则说你这个,如果说有些做得不到位,你将来再去申报的时候,再去改很难的,而且证监会会问你,你然后说明这种解释合理性是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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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就是股份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这个就是说三板挂牌过程中,可能说存在一些频繁或者零星的股份交易,交易会存在一些价格不合理,或者交易方不,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这个问题。

那么比如说安控股份,安控股份在反馈问题的时候就问到了,这么一个股东叫刘胜利,他在2010年大量购入发行股份的原因,是否存在着内幕交易的这个情形,那么他最近的履职经历,等等,他这次是否存在着股权代持等等,是否存在着关联关系,那么康斯特这个项目。

康斯特这个项目在这个反馈问题中也是问到了,那么这次股权转移交易的时候,它的股本实际没有发生变动,是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所以说这个问题大家需要注意到这个点在于什么,就是说监管机构在审核时要关注企业在挂牌期间股权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那么它主要是要关注,就是说你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内幕交易,还有就是你这个股权转让的一个定价依据,那么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着纠纷或者潜在的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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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三个问题是股权纠纷,那么股权纠纷刚才我们也在讲IPO的这个审核重点问题中提到了,就是说这个是证监会的一个重点的一个要求,那么这里面就是说针对三板有个特点就是什么?

就是说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的之前会引进很多机构投资者一般,那么就是说大多数这个机构投资者会和这个企业去签一个对赌协议,那么这些对赌协议往往它们是在这个三板这个期间,它有可能就是说要会触发,触发有关的这个对赌条款,如果说你这个三板企业要去报IPO的时候,那这些对赌协议都是要解除的,那么这一块它去重点的去核查,会不会影响这个纠纷,会不会产生纠纷的。

还有一个就是说这个三板企业中还有一些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的比较多,如果说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那么这种股权纠纷有可能会发生,甚至会有可能会导致这个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这会影响到这个IPO的一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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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这个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这个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这个四号指引他对这个里面说得很清楚,就是关于这个超过200人需要按照一个规定去申请一个行政许可。

那么前段时间这个上交所也是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一个一个归纳,就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之后如果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那么可以直接申请IPO,如果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那么在根据这个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在这个非公开发行时已经经过审核,那么就是可以直接申请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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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是关于这个三板转IPO转板的同业竞争的问题,那这里面主要问题就是说,核心在于就是说三板和IPO对于同业竞争的一个认定范围,包括这个标准、判断标准和审核尺度差异是比较大的。

那么就是说在这个如果说是要是三板企业转IPO的时候,比如说你这个可能在挂三板的时候对这个5%以上的股东可能我是不是太关注的,尽管它有时候在反馈的时候他也会问,百分之,如果说你的股东的这个存在竞争关系的这个股东的这个持股比已经达到20%或者15%以上他肯定也会问,但是实际上他的执行并不是这么严格,但是如果说你是到了这个IPO这个阶段还是会要求更严一些,那么就是说如果说是有这样的问题,建议是提早了把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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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是三类股东,其实这个问题在这个很多文章也都讲过,最近也是比较吵得比较热,但是给大家简单说一下目前的一个状态,目前的三类股东在这个证监会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但是就是说你如果是存在三类股东,你报上去的时候他也会受理,但是就是说究竟是未来是一个什么样的一个审核尺度,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一个标准。

那么我们看到有一些文章,一些媒体在报道基本上很多是为了博眼球,因为这里面目前还没有,基本上是没有直接股东是三类股东,都是间接股东,而且间接股东他的数量也是很少的,那么三类股东就是说目前很多三板企业会在申报前,对三类股东进行一个清理,那么通过这个实际过程当中控股股东进行一个回购,或者向其他投资机构进行转让,把三类股东清除就是目前的这些。

包括我们知道的项目有一些间接持股的,比如说海辰药业还有太原科技等等,那么这些都是说委托人的权属比较清晰,核查难度也比较小,那么这个有关的这个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已经完成了备案手续,目前就是前段时间上交所也是说了,它说如果说你是IPO过程,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这些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来影响股权的稳定性。

我们认为就是说对于这个你,如果说是准备申报IPO的三类股东的,有三类股东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我们建议,第一你尽量控制三类股东的数量,第二就是说你有的是要尽量,比如说区分一下,区分一下,比如说,就是目前对于你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清理三类股东是比较难的,有一定难度,而且成本是比较高的。

是不是能够顺利的去通过审核,目前我们觉得还是要等证监会的一个窗口指导意见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来明确,好在说现在已经有一些在排队的企业中它已经是有这些情况了,它们已经在,有的已经拿到反馈了。

反馈可能会问到三类股东的股东资格等等问题,我们建议第一就是说对信托计划和契约型基金,如果说马上要去报IPO的话把它清理掉,对其他,对资管计划的话要关注投资人的真实情况,并且要穿透核查到自然人,如果无法实现穿透核查掉、清理掉。

对三类股东的核查和梳理的过程当中要关注三类股东是不是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或者批准手续,是否存在着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情况,尽量减少三类股东的投资人或者受益人的数量,投资人和交易结构要越简单越好。再一个就是核查及梳理三类股东的过程当中要关注三类股东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我通过信托或者委托安排他人就是代持的这种情况,资金来源是不是合法合规,是不是有权属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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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问题就是关于企业及股东承诺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比较简单,就是说在三板挂牌的时候,很多问题可能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会出具一些承诺,并且这些承诺是有期限的,如果说这些承诺这些期限到期没有履行,可能也会被证监会会问到。

比如说你过去你为了解决同业竞争,你是不是承诺了你要去把某些企业把它注销掉或者是怎么去解决,有一个解决方案,比如说或者是你社保存在的问题是不是去兑现了等等,就是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是不是都兑现了,这些在我们三板的企业准备去申报IPO的时候建议是回过头来,把原来的这些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包括公司做的一些承诺再把它梳理一下,看看有没有哪一些还没有做或者是已经到期的,就把它去规范一下,去规范一下,去兑现一下。前面这两个部分基本上是用了一个小时十分钟的时间,可能后来内容比较多了,节奏稍微有点快,大家如果有什么觉得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在QA环节可以再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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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简单的再说一下其他热点问题,第三个部分,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关于贫困县企业上市的问题,最近也确实有一些企业在问,在问我,关于他们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前段时间就问,我现在企业是注册在贫困县了,但是过段时间要摘帽了,不再是贫困县了,我还能不能去享受优惠政策?

证监会曾经是有一个扶贫办,它是以培训的形式明确了几个问题,主要内容第一就是说贫困县被摘帽后可以延续不影响执行,但是注册地必须是在贫困县,纳税也要在贫困县。第二就是说生产和注册地是不能分离的,不能说你只是有一个空壳公司。

第三是这个生产经营期限最近一年是要求为整个会计年度而不是12个月,比如说你要是2017年申报IPO要去2016年的1月1日起就要注册到贫困县,那么关于这个贫困扶贫问题就是贫困县企业的这个上市问题尤其一些不可控的因素,也就是说你原来注册地是不是同意你能搬走。

那第二个就是说未来这个政策,未来的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从你现在申请注册过去到你这个规范之后再申报,可能有一个时间差,进而这个政策的变化还不好说,然后第三就是说你这个,这是一个政治要求,这是一个政治任务,但是并不代表着说你是贫困县,你只是节约了排队时间,并不代表着你的这个门槛会被降低,甚至有的时候可能在报会之后的一个核查这个检查当中你可能贫困县的这个申报企业还是一个重点,还是个重点,所以说这个怎么说,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大家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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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第二个问题就说一下这个转板和审核,转板和审核速度,那么转板制度一直是这个市场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那么仅仅2016年国务院就三次提及的这个转板,并且把这个转板的试点列为一个重点任务,最近这个证监会的刘主席也提到了转板。

他说能够转板的就转板,不愿意转板的就在新三板里面绽放。其实这个转板规则就是说根据我个人的和这个一些监管机构,我们一些人士也经常会有一些沟通,可能这个转板制度未来还是会做未来还是会有,但是就是说这个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是你在这个现在因为现在又要改进的分层制度,等分层制度成熟稳定之后可能再会考虑到这个转板制度。目前如果说就是说考虑到这种等待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因素,那么如果说你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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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企业是选择新三板还是IPO。其实这个问题呢就是说我是想说就是说现在我们中介机构作为项目来讲普遍的一个感觉感受,就是说因为我现在本人也在做直接申报的IPO企业,包括过去也做了好多家这种直接申报IPO企业,那现在也在做几家这个新三板这个转IPO的企业,就明显感到现在这个新三板转IPO的这个企业虽然说前期规范过一次,可能就是有一些基础,但是其实说往往我们会感受到可能还是有很多挺麻烦的事情,尤其是刚才说的一些信息披露不一致的问题。

还有一些当时解决方案不彻底的问题,那可能是有时候会感觉到你这个还不如直接去申报IPO,那么现在也确实是我们有一些中介机构是就是对这个给企业的建议就是说如果说你是具备条件的,企业的一个建议就是说如果说你是具备条件的真的是你就直接去申报IPO就行了,没有必要再去转三板,但是如果说你的这个规模还比较小,规模还比较小,你的盈利标准还没有达到上市标准。

那你不要强行的去冲就说你现在这个利润还不到。虽然说现在明面上取消了一个这个比如上夜班取消这个利润增长的一个要求,但是实际上内部还是说你是要达到一个上市一个规模一个标准的,如果说你的利润还达不到这个标准的话,可以先上新三板,就是未来两三年之内你的这个体量还不够大,可以先上新三板,那么就是说你上新三板也可以,新三板也是有融资功能的。

虽然说它的这个流动性各方面它不如这个主板和创业板中小板的企业,但是也是有流动性的,你可以去融资,融到资之后你可以去并购其他企业,然后估值会更加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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