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荡走“直路” “斜道”切莫闯

        一、近期发布的“打传规直”政策核心内容

        4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网络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将打击传销放在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同时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高度。

      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从“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要求。

      4月13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直销行业2017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将以前的《销售业绩统计表》、《经营管理统计表》、《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统计表》“三表合一”。数据上虽然是减小了,但从表格架上来看整体更加精简易懂,内容更加细化。“表格更加细化,便于数据统计更加准确,可以更全面的了解行业信息,在监管中更加有的放矢。”

      4月13日,《人民日报》刊发《升级治理,清除传销生存土壤》。提出了“监管部门与时俱进,提升治理手段,通过技术赋能,向网络、向大数据、向平台要战斗力,向群防群控、齐抓共管要协作力”、“公众已经不满足于对传销的阶段性胜利,期待的是一场彻底的传销“歼灭战”,“民之所望,政之所向”的要求和希望。

        二、上述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

      1、打传力度更大。《禁止传销条例》颁行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随后,国家综治委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全国性、区域性“打击传销集中行动”也举行过多次,但整体效果仍不明显,严打其间传销组织转入地下避避风头,风声过后又卷土重来。近些年甚嚣尘上的网络传销、“虚拟币”、“消费返利”和非法集资等相交织,蔓延速度快,数额巨大,已猖狂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单靠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各自为战,不将“打传战略”上升到政府行为实难有大的改观。各级市场监管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监测、分析,提出的“四步工作法”(即:线上监测、线下实证、多措处置、稳妥善后)措施,通过开展网络传销信息监测、预警,核实,处置,可将一些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做大成势;持续开展的创建“无传销市(县)”、“无传销社区”是落实“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抓手,是打击整治聚集式传销行之有效的方法;开展“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通过对网络传销传播的重要载体——互联网平台实施积极引导和监管,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减少网络传销信息源,切断网络传销传播扩散渠道。

      当前,公众已经不满足于对传销的阶段性胜利,期待的是一场彻底的传销“歼灭战”。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全社会对传销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纵容,必须通过治理升级,形成预防与打击传销的包围圈,彻底清除传销的生存土壤,让传销在中国大地上无处藏身。《意见》(7号文件)不留情面地“亮出黄牌”,将廊坊、北海、南宁、南京、武汉、长沙、南昌、贵阳、合肥、西安、桂林市列为2018年传销重点整治城市。将治理压力从市场监督部门的“条条”,向地方政府的“块块”传导。从治理的角度来说,从之前个案、风暴式的打击,转向日常化的、多部门的协作监管,全力挤压传销活动生存空间,努力消灭传销苗头隐患,避免坐大成势,可谓对症下药。

      在此背景下,一些胆大妄为的直销企业、直销“系统”(团队)、直销员如再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招商”、“奖励制度”、“成功分享”、“用户体验”等资讯,极可能发生“自己往枪口上闯”的危机事件。

      2、直销规范运作的要求更高。

    (1)不得出租、出借“直销牌照”。《直销管理条例》颁行后,直销企业、直销员哪些事儿可做,哪些动作搞不得,《条例》已有规定。由于申牌对企业的实力、资质、守法情况等相关的要求比较高,申请期限比较长,直销区域、直销产品种类的核准期限也比较长,一些企业便采取了“买牌照”(南方某公司因申牌前屡屡涉传,申牌无望后直接出重金买下了美国某集团(该集团虽取得了中国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但在中国却几乎没多大实体)、打着“合作”名义设立“控股公司”、“子公司”,实则使用直销公司旗号各干各的“挂靠”。前些年,投入广东某直销公司的“公司”、系统竟达二三十个,业内戏称公司为“小商务部”。近三年,仍有那么几家自身业绩不理想的拿牌公司以“合作”方式挂靠了多个“公司”和“系统”。如不加以制止和打击,不仅对多数申牌公司不公平,《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许可制度将形同虚设。全国只要一家公司有牌就行了,还用得着众公司挤破脑袋去申牌干嘛!

      《通知》(8号文件)特别强调: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以传销共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如直销企业负责人为合作方、关联方违法活动站台、宣传或提供帮助、便利,又难以追究直销企业责任时,对该负责人个人追究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或共同违法责任。再次明确了不准出租、出借牌照,违者,在承租人遭受查处的同时,出租企业及其负责人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要发现或查办“挂靠直销”案件并不难,从奖励制度(挂靠公司或系统多数另有一套奖励制度)、“直销”产品、结算帐户等方面就能发现端倪。

    (2)、经销商不得搞直销。由于《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直销区域实行审批,计酬方式进行限制,很多企业(直销与传统销售并存的企业例外)为了“跑马圈地”抢市场,同时规避“跨区直销”和“团队计酬”法律风险,便“创造性”的设计出“经销商”业态。

      直销员是指直销企业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招募,通过直销企业培训、考试,签订推销合同,向其颁发直销员证,在核准区域内的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公司获准的直销商品按公司的定价直接推销给消费者,企业按制度支付其佣金的自然人,直销员实现了企业产品至消费者手中的直接流通,其推销行为代表企业,无需商事登记。而经销商则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与供货企业签订协议、以一定比例的折扣购买产品、以批发或零售方式在固定场所内销售企业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为利润的经营者,是企业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收益、风险自行承担。可见直销员与经销商在商事法律中的主体地位、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就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业态(公司、经营部、专卖店、体验店、工作室等)而言,在公司未获准直销的区域,它可以经销直销商品,也可以经销非直销商品,订货折扣可以协商,但不得以直销企业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也不得按照直销企业的直销模式招募“直销员”开展直销活动。

      事实上,直销企业的“经销商”是否以企业的名义开展商业宣传和销售、是否从事直销早已不是什么秘密。《通知》之所以重申“经销商不得搞直销”,我想可能与“系统实体化”,“团队产业化”有关。据了解,相当多的经销商实则是带“系统”、“团队”的领导人,这些领导人有的放大其“成功经历”诱人追随;有的在系统、团队运作中夹带私货,甚至带领团队搞资金盘、虚拟币;有的携“团队”要挟公司改制度、给“政策”,一旦发生重大违法犯罪事件,直销企业与团队领导互相推诿,将大量的矛盾推向社会。《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一并处罚,这就把直销企业的责任压实了。

    (3)、非经批准的产品不能直销。《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可以申请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申请以直销模式销售的产品应当由商务部审核批准并公示。为此,商务发布了《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将直销产品的范围限定在“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六大类。一些直销企业许是嫌逐一申请麻烦费时,或是“产能过剩”、“产品供不应求”,有的申请几款或十款直销商品,却将本公司自产的几十上百种产品以直销商品进行销售;有的公司则是什么好销就找几厂家贴牌生产。一时间弄得某些直销公司的产品似乎大而全,象超市一般丰富,一些平常比较价廉的商品贴上直销产品标签后售价连翻几个“筋斗云”,生产者的产品虽然卖出去了,但消费者的腰包也被掏空不少。因此,对直销企业销售非直销产品进行限制尤为必要。

    (4)、各类直销会议不得胡来。《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培训主体、场地选择、培训内容、培训员资质、培训报备、培训音视频留存、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尽规定。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系统”或“团队”相信“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喜欢请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来帮助其为直销员或拟加入的新人“打鸡血”,使一些人亢奋异常,“抛家舍业”、“债台高筑”也要“抢占有利点位”,甚至有个别“系统”领导人将团队培训当成了个人收敛钱财的工具。《通知》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含有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等内容的直销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及经销商组织的各种会议的监管,严防各类培训会议出现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行为。最好的监管措施是强化会议报备、派员监督、现场音视频留存。

  (5)直销业统计数据要精准。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2017年度直企报告》显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所有直销企业已经完成了2017年度各项数据报备工作,包括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等信息。至2017年底,全国92家直销企业中获准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的企业共计86家。全年直销市场达到了1673亿元的经营总额(其中直销额314亿元),提供了500多万个就业岗位,交纳了136亿元的税收”。而据国内几家直销咨询公司统计, 2017年90家直企业绩总额约却在2100—2300多亿元,数据相差较大。本人猜测,企业向监管部门申报的业绩隐瞒了一些重要数据,目的在于不想当关注重点;给行业媒体报告的数据有虚高的嫌疑,目的在于直销员(经销商)传递市场公司蒸蒸日上的信心,吸引更多人参与。应该说,企业报出的数据都不太准确。这次,商务部发文明确各企业在申报2017年统计数据时,在“直销产品”项目下,更具体的分为“直销销售额”、“经销商销售额”、“互联网销售额”、“店铺销售额”、“出口额”、“其他销售额”,而“直销销售额”又细化为“总额”和“自产产品”两部分,“互联网销售额”则细化为“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两种。

      “表格更加细化,便于数据统计更加准确,可以更全面的了解行业信息,在监管中更加有的放矢。”

      三、直销必须严管

        直销虽发源于美国,在西方国家多是一些家庭主妇利用闲暇时间增加家庭收入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直销协会(DAS)年会发布《2016年美国直销行业综述》显示:2016年,美国直销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50万人,其中优惠顾客1520万,兼职直销员450万人,专职直销员约80万人,这些专兼职直销员和优惠顾客2016年创造了355.4亿美金元的零售业绩……。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美国直销从业人员(专兼职及优惠顾客)占总人口(约3.2亿)比约为6.5%,兼职直销员占从业者的21.95%,专职直销员占从业者的3.9%,说明美国的直销充分体现了以产品销售为主导,忠实消费者多;美国的直销员团队以兼职直销员为主,它就是一个增加个人(家庭)收入的辅助手段而已。反思咱们中国的直销,由于被一些企业、“砖家”、行媒鼓吹为将替代传统营销模式,最佳致富(子孙后代继承)模式,从业者以专职为主,许多人卖房、贷款、放弃做得好好的传统生意,全力以赴做直销,而价格畸高的直销产品基本以这群“有梦想”的直销员及其家人为最主要消费群体。有些公司动辄号称有几十万、几百万直销员,但只要稍微拨拉几下算盘便可得出:这类企业要么是拉人头搞金字塔欺诈的公司,要么就是曾经有多少消费者报单购买过产品但重复消费率低,活跃直销员少的公司……

      直销能发展到今日,确有它的适应性与合理性,甚至有一些在传统行业里几乎没有的优势。但它毕竟而且也只能是商业零售的一种形态,在低值易耗品销售中有一定市场,不会,更不可能成为商业主流。监管部门、直销企业投资人、媒体人或者关注直销发展的人可以随机选取一家公司作个统计分析:以该公司”直销员〔含所有取得发展新人资格的优惠顾客、会员、注册直销员、经销商(经销商搞没搞直销大家心知肚明)〕去对比一下全年的销售业绩,你可看到每个人的业绩(平均下来)几乎只有报单限额那么一点点,为何也这样?因为加入直销的多数人是奔利(奖金)来的,而非为产品(产品好,拨比低了你试试 ),为了获取更多奖金,它肯定拼命建团队(团队中拉人抢线频发就是因此而起),哪怕团队再大,一旦停止发展了,靠终端零售或直销员自我消费那点业绩,几乎没有几家公司或团队活得下来。打个也许不恰当的比喻,终端消费者好比直企的肺,终端消费者越多,直销企业自主呼吸的功能越强,存活率高;靠不断进新人才能维持的就象离不开呼吸机,团队停止发展,企业也就呼吸衰竭而死了。

    西方的直销(国外就叫传销)允许团队计酬,但它可是有条件的,即来自于团队板块的奖金不得超过其奖金总额的51%,否则属“金字塔欺诈”(初、中、高级直销员计酬限制挺复杂,级别越高,零售板块的销售比例越低)。国内目前的直销涉及人群数量庞大、卖产品与卖机会并存 ,多数以卖机会 、鼓励拉人头为其获利的主要途径,绝大多数收入中下层的人在消费最贵的产品,这些人维持生计的钱财一旦被掏空,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所以必须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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