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关于个体工商户(立案 保全 送达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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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立案:

实践过程中很多人一律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当事人,而不注明经营者的信息。或者将仅仅将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不写字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实个体工商户按照有无字号分为两种情况: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没有字号的,当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字号为当事人的,一定要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也就是经营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关于保全:

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属于广义上的“公民”的范畴,《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无论是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并无区别,都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在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财产保全时,可同时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财产进行保全。



关于送达:

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文书送达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无论从承担民事责任也好,送达诉讼文书也好,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没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公民本人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诉讼文书的送达仍应当以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或公民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和规定为准。但考虑到有时公民的身份证上的住所在诉讼时可能会与实际住所地发生变化,诉讼文书当然可送达到有字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扩大受送达人的范围,一切以能送达为原则,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关于执行:

个体工商户既不属于法人企业也不属于其他组织,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当中列为主体时,只是对称谓上有所区别,但双方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是广义上的“公民”。因此,经营者本身就是被执行主体,而不是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又独立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所以不存在追加被执行主体。否则,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有足够多的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除了极大的损害债权人利益外,也是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对待,是对其的不公。当然,为了与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主体行文的一致,建议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书主文内容中,在列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义务时,仍需注明经营者信息。

希望同行多探讨,提提意见…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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