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说错一句话被定故意杀人罪,误以为所盗物不值钱还能定盗窃罪吗)

一片痴心梦不成,落花似怜坠楼人。愿求一把尚方剑,斩尽世间奸佞臣。

耿奇松为人非常仗义,只要有人向他求救,他都会尽力相救,想方设法帮助别人。不过他的钱却来路不正,以劫富济贫为己任,自诩为梁山好汉。他是个盗墓贼,不过他不会去盗平常人的坟墓,不做那种受众人唾骂的事,他盗的是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前无名古墓。在古墓中既使是瓶罐、酒具、铜钱也是价值连城。顾逸权因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祝安祥因母亲身患重病无钱救治,先后向耿奇松求救,耿奇松一掷千金,替他们及家人治好了病。二人感激不尽,认他做义兄,誓同生死。耿奇松也需要帮手,就让二人同自己一起去盗掘古墓。这天夜里,三人拿着洛阳铲、鹤嘴锄去盗掘古墓,进到古墓之中,二人用绳索将耿奇松下到古墓深处。顾逸权对祝安祥道:"杀了他,宝物我们俩平分,可以够用一辈子了。”祝安祥吓得脸色发白、浑身发抖,脑子转得飞快,心想,你杀了他,还会有可能把钱分给我吗?肯定也会杀我灭口。可是如果我沉默不语或者表示不同意,他怕奸谋败露肯定会先杀我灭口的。先设法把他稳住,好趁机逃跑。祝安祥想到这些,也不去管大哥死活了,只想着自己如何逃命,点头道:"二哥,你要杀他,不能没有人望风,我到墓穴口去望风,好吗?”顾逸权表示同意,之所以和祝安祥商量,就是知道三弟是胆小怯懦、贪生怕死的人,肯定是不敢反对。要想独吞宝物,先要对付人高马大的耿奇松,不能让大哥有所察觉,再来对付胆小如鼠的祝安祥。只有这样做,计划才能成功。如果先杀祝安祥,耿奇松察觉不对劲有了防备,自己有可能会死无葬身之地。祝安祥逃到墓穴口,回头看时,只见顾逸权已经把耿奇松拉上来了,顾逸权道:"大哥,把东西给我。”耿奇松将宝物递给顾逸权,察觉有些不对劲,抓住顾逸权的手不放。顾逸权击打大哥,耿奇松咬断了顾逸权的一根手指头,往盗洞外逃,顾逸权将大哥击打致死,塞进盗洞中。祝安祥见状,吓得拔腿就跑,害怕被杀灭口,也不敢要求平分赃物了。顾逸权想要去杀三弟灭口,但此时已是筋疲力尽,无力再去追赶,吼道:"你要敢去报警,我灭你全家。"此后顾逸权四处寻找三弟,想要杀人灭口,却始终没能找到。

祝安祥因自己是盗掘古墓的共犯,怕坐牢,又怕顾逸权杀自己家人,哪敢报警举报顾逸权?逃到外地,四年间不敢再踏进家门一步。偷得财物,也学大哥的样,随手散给向他求救的人,大有千金还复来的架势。他偷东西有自己的规矩,只偷有钱人,每次只偷几百元的财物,有钱人一般损失几百元都不会太在意,不会报警。在销赃之前,他不会再去偷东西,避免赃物被警方搜到、累计赃物价值超过一千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他每日里西装革履,派头十足,一副有钱人的打扮,谁也无法把他和小偷联系起来。四年后,这天晚上,他来到一户人家门前,只见这家好不热闹,一大帮人在闹洞房。他混进人群,旁敲侧击打听新人的情况,得知新郎名叫杰林,新娘名叫文妮。他随着众人来到洞房门前,堵在洞房门口讨赏,道:"杰林,不发红包我们就不让你进洞房了。"杰林拿着一沓红包分发给众人,每人一百元。众人这才让杰林进了洞房,又到洞房内闹腾,让新人喝交杯酒、亲嘴。摄像师扛着摄像机也跟着进洞房拍摄录像。祝安祥见客厅空无一人,注意到了壁橱,橱窗内有很多摆设,其中一块玉蝉非常漂亮,忍不住偷拿了玉蝉放进裤袋中。他端详着橱窗,正想着这么多摆设该偷哪一样好时,只见一人上前质问道:"你是什么人?在这做什么?"祝安祥不慌不忙,斥责道:"你又是什么人?怎么敢这么跟我说话?有你这么把亲戚当贼防的吗?”那人道:"我叫杰才,是这家主人的亲弟弟,你是什么来头?"祝安祥道:"有你这样待客的吗?你给我听好了,我是新娘子文妮的堂哥,我们是从小玩到大的,从小到大她只听我的话,我叫她往东,她不敢往西。你跟我一块去找杰林和文妮评理,只要我一句话,我可以叫文妮取消婚礼。搅黄了婚礼,看你爸妈和你哥哥不打断你的腿?”说罢就往洞房走去,杰才信以为真,慌忙拉住他的手道:“有话好说,你千万别去告我的状,我哥哥花了一百多万彩礼才娶了嫂子,婚礼搅黄了,爸妈还不得打死我?你就饶过我这一回吧?”祝安祥道:"下不为例,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对我这样不恭敬?"趁杰才去忙其他事时偷偷溜走了。

第二天中午,杰林发现橱窗内玉蝉不见了,大惊失色,道:"前天玉蝉还在的,一定是昨天有人趁闹洞房的机会偷走了玉蝉。”夫妻俩播放婚礼当天的录像查找嫌疑人,查了半天,发现只有祝安祥是夫妻俩都不认识的,列为重点怀疑对象,报了警,将录像提交给警方。派出所民警将案件转到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刑警通过排查比对,锁定了祝安祥,拘留了他,并从他出租屋床板夹层内搜出了玉蝉。

在审讯室里,祝安祥镇定自若,如实供述了自己偷玉蝉的经过,道:"依据《刑法》第264条、《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万至十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在市场上随处可见相同的玉蝉,只值几百块钱,构不上刑事立案的标准。在我们这里有闹洞房的风俗,不管是不是认识的人都可以前来闹洞房,新人不得赶走前来闹洞房的陌生人,因此我是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明我是早有预谋盗窃玉蝉,就不能认定我为入户盗窃。我不可能知道新人家中会有玉蝉,就不可能是早有预谋。司法解释第2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第3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既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复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持刀扒窃作案、入户盗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两次以上、两年内又进行盗窃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只在三年前被治安处罚过一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只要警方没有证据证明我以前偷过东西,顶多行政拘留15日,就应当释放我。我是懂法的,很小心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坐牢。”刑警将市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递给祝安祥,冷笑道:“你倒会钻法律的空子,可是你这一回是栽了大跟头了,玉蝉价值一百多万。"祝安祥看了鉴定证书,大惊失色,瘫坐在讯问椅上,道:"完了完了,盗窃赃物一百多万,量刑标准在十年以上,我机关算尽,怎么也没想到看上去这么普通的玉蝉竟然会值一百多万。我怎么也没想到,这家人怎么会不把这么贵重的玉蝉藏好、公然放在橱窗内、让人轻易偷到,害死我了。我没有古玉的销赃渠道,根本就不可能卖得出去,我怎么敢冒着坐十几年的风险去偷啊?”祝安祥沉默了一会,道:"我要立功赎罪,四年前,我路过一块墓地,看到有两个人在盗掘古墓…"祝安祥供述了顾逸权杀害耿奇松的经过。

警方押着他去挖开古墓,找到耿奇松的尸体,搜集证据,拘捕顾逸权。庭审时,耿奇松的父母痛斥道:"顾逸权,奇松他为了给你治病,不惜一掷千金,他可是你的救命恩人啊,你怎么忍心杀他?救人千万不要去救那种狼心狗肺的人,不要去自掘坟墓啊。你要多少钱,他看在兄弟情分上,都不会拒绝的,你为什么还要杀他?他把你当兄弟,你为什么要恩将仇报反害他的性命?他怎么会这么傻?在生死攸关时,他为什么只想着逃跑、没想到反击?他哪能逃得掉呢?别人都说交友不交狗,为什么要贬低狗呢?狗对主人是最忠义的,为了救主人,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你哪能和狗相比呢?这世上怎么会有这么黑心的人、杀人夺财、连自己的救命恩人都要杀?"宁愿不要赔偿,请求法官判处顾逸权死刑。顾逸权一口咬定祝安祥是共犯,共谋杀人。法官经审理,认定顾逸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两万元。法官认定祝安祥构成自首,依据是《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应当以罪名区分。如果行为人因盗窃罪被捕,供述自己以前的盗窃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自首。)法官只认定祝安祥构成自首,不构成立功,他揭发的是本人的杀人罪行而不仅是他人的杀人罪行。认定祝安祥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盗掘古墓葬罪,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减轻刑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祝安祥拒不认罪,道:"我没有参与分赃,怎么能定盗掘古墓罪?我没有想过要杀人,我没有杀过人,怎么能定故意杀人罪?我当时确实说过要到墓穴口去望风,那是因为怕被杀,想要逃跑。顾逸权杀了大哥,肯定会杀我灭口,那我就分不到赃物,大哥被害,对我能有什么好处?如果我当时沉默不语或反对,顾逸权怕事情败露肯定会先杀我的。因为怕被杀灭口、怕坐牢,我四年来不敢报警,我愧对大哥,贪生怕死,只顾自己逃跑,不管大哥死活,可是我根本就没有想过要杀大哥。将来我出狱之后,我一定要好好赡养大哥的父母,报答大哥的恩情,弥补我的过错。”

毛烟两听说了这个案例后,道:"我最敬重大义、轻生死的人,我最痛恨恩将仇报、杀人夺财的人。出于图财、奸淫等卑劣动机的杀人情节更恶劣,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证据确凿、没有疑点的就应当判处死刑,为什么只是判处死缓?判死缓的只要不再犯罪就不会被执行死刑,太便宜顾逸权了。故意杀人没有从轻情节就应当判处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有从重情节就不应当判处死刑。故意杀人罪必须是主观故意,祝安祥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怎么能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说祝安祥是自愿主动去望风、帮助顾逸权完成杀人行为,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从犯。根据被告人的言行与当时所处的环境来推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顾逸权杀了耿奇松,肯定会杀祝安祥灭口,祝安祥没有杀人动机。顾逸权杀害耿奇松后,祝安祥吓得赶紧逃跑,不敢要求分赃,怕被灭口,由此可知祝安祥当时的主观心态根本就不希望耿奇松被杀,他只是为了自保谎称去望风。人的生命是等重的,法官有什么权力去要求祝安祥搭上自己的性命去救耿奇松?耿奇松是不敢救而不是故意见死不救,刑罚应当是惩罚危害社会的行为,祝安祥自救没有去伤害他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问法官,你自己敢为救他人搭上自己的性命吗?祝安祥没有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如何能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检举揭发)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不具有实际作用的。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同案犯…《刑法》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在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从犯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从犯减少基准刑的40℅左右,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认罪、悔罪的,减少基准刑的40℅左右,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50℅左右。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有选择的权利吗?根据这些法律条文可知,立功并没有把同案犯排除在外,主犯检举从犯,只能构成一般立功。从犯检举主犯,主犯量刑标准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免除处罚。主犯检举主犯的,应当减轻处罚。不知法官的司法考试是怎么通过的?《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共犯的认定》罪责的延伸:反对客观归罪:1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2故意的责任重于过失的责任;3既使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也仅对本人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从犯没有参与分赃可以定罪吗?从犯应对主犯犯罪结果负责吗?《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两高司法解释: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例,处罚时立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共同盗窃犯,应当按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如果是主犯,以盗窃总额算,也不算冤枉。如果是从犯参与了分赃,以盗窃平均额算,也不算冤枉。13年的量刑标准,重大立功应当减刑,量刑标准应在6年左右。《2015年司考刑法考点解析:盗窃罪》,主观构成:故意。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误以为是自己占有的、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所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的误判,使得财物价值被大大低估,即存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分析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故意而根据所盗窃财物的价值来定罪量刑,会严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主客观一致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原则。盗窃罪对价值认识错误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可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错误:行为人临时起意顺手牵羊,被盗物品只为少数人知道其实际价值大,一般人均容易误以为小的时候,才会产生对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根据被告人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判断其对所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有没有明确的认识。以常理来推断,谁能想到玉蝉值百万?没有销赃渠道,偷得古玉也卖不出去,被告人会有可能冒着坐十几年牢的风险去偷吗?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古玉的销赃渠道、或者被告人已经将古玉以几十万的价格销赃,则可反推被告人明知玉蝉的价值而盗窃。只有盗窃几百元财物的故意、没有盗窃百万元财物的故意、过失盗窃百万赃物如何能以盗窃百万赃物的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过失盗窃不能定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认识错误、行为性质和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如果行为人不知道盗窃百万赃物违法不影响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误以为盗的是甲的财物,却盗走了乙的财物,一般不影响量刑,除非盗的是近亲属的财物,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古玩市场真品不到20℅,赝品占九成,专家鉴定也时常出错,普通百姓怎能鉴别出真假?再权威的专家,又怎能保证不出错?如果鉴定出错,玉蝉是赝品,被告人要冤枉坐十年牢吗?能够排除鉴定出错的合理怀疑吗?同卵双胞胎所生的孩子,无法鉴定出孩子的父亲是谁。同卵双胞胎中一人犯案,通过DNA鉴定无法查出谁是真凶。文物鉴定出错率远高于DNA鉴定,文物真假难辨,怎能保证不出错?专家有司法鉴定资质吗?有这样的案例,海关缉私局查获了蒋某上千枚古钱币,委托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古钱币进行鉴定,将普通文物鉴定为三级文物,量刑标准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律师认为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国家文物局编《中国古钱谱》涉案两种古钱都没定级,属普通文物。省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般文物。历时7年,历经法院中止审理、检察院撤诉,最终海关缉私局对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他构成走私行为,没收其1212枚涉案古钱币,而蒋某已在看守所被冤枉羁押了810天。对于涉及文物的刑事案件,请法官一定要慎重,专家认为玉蝉价值百万,玉蝉未必就真钱,千万不要只听信专家的,避免造成冤案。既使有多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也难保不出错。法官有什么权力不管被告人诸多法定减轻刑罚的情节、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缓刑。象被告人这样胆小如鼠的人可以不用担心他会去害人,社会危害性小。当然也不是放任自流,如果被告人没有其他谋生手段,不论何时出狱,都有可能为了生存走上犯罪的道路。应当对他加强管制,安排工作,令他没有犯罪的机会。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女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庭暴力,同奸夫合谋杀死亲夫。几年后,她又不堪忍受奸夫的家暴和出轨,举报奸夫杀了她的丈夫。警方查明女人也参与其中,她辩称自己构成立功,法院认为她不构成立功,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案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官认定她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被害人有过错,判处死缓,奸夫处死刑。请法官看清法律条文,是到案后而不是到案前,不要断章取义。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标准应当是相同的,可以构成自首,就可以构成立功,在警方尚未掌握被告人和同案犯罪行的情况下,检举、揭发同案犯,就应当构成立功。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2条,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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