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别让私仇湮没公义

就在前两天,一条儿子刺杀辱母者闯进了热搜,该案由南方周末报道,随后各大新闻媒体争相传播,引发了社会关注:

【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母亲苏银霞因欠高利贷被11人凌辱长达一小时,儿子于欢目睹之后用水果刀乱刺致1人死亡,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近日引发热议。很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荒唐”,于欢只是做了一个儿子应该做的事。

新闻说的凌辱,不止是脏话辱骂,还有肉体侮辱:鞋子捂嘴、抽耳光、在胸口弹烟灰、“用极端手段侮辱”……

辱母杀人案:别让私仇湮没公义_第1张图片

面对这样的侮辱,他反抗了,然后被判了无期。因为法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而判断没有紧迫性是因为:第一对方11人没有使用工具。第二有警察来过。

对方人多的都快能组成一个足球队了,不使用工具照样能伤害啊?要是对方都有工具,估计在小伙子执行正当防卫时早没命了。再说对方使用凳子打人一样是使用了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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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为警察来过,所以就认为他和母亲处在保护之下,“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但警察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啊!侮辱殴打还在继续。

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构成了正当防卫或者说至少是防卫过当。不能不判,但应该轻判。

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需要去考虑该案是不是正当防卫、量刑是不是畸重、故意伤害和致死后果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们最关心的是:当我们最基本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障时,自己用暴力手段反抗又不被允许,我们该怎么办?

可以说这个案子所引发的整个社会强烈的不安全感。每个人会自动带入这个绝境。

大家会觉得,法律不保护弱者也不允许弱者自救。该多绝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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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的报道中,很明显他母亲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受到了威胁。而 110 的出警未能预防,制止或者惩治。只留下简单一句"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便转身离去。

警察的不作为,让当事人别无选择。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了那把刀。可当他拿起了那把刀,法制又回来了。

另外该案中的死者杜某,是一起肇事逃逸至人死亡案的嫌疑人,死者为一名十四岁女孩。女孩父母去公安局讨说法,得到的答复却是:嫌疑人找不到。

如果当时到场的警察能按照程序,立即制止正在实施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的杜某,并将他带走调查。那么得到解救的,就绝不止是一对正在被侵害凌辱的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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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辱母杀人案,折射出了当下很多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情景,不只存在于山东冠县,而是很多地方皆是如此。

所以渐渐的,老人有难,你不能去帮,只能静静地走开。房子被拆,你不能阻挡,只能乖乖地顺从。母亲受辱,你不能反抗,只能默默地忍受。

生活在这样环境下的我们,又会变成什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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