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现的几个小口径(二)

三是外国企业可能是居民企业,也可能非居民企业。

在境外抵免间接控制部分,提高一个概念叫外国企业。不知道别人有没有这个误区,对我来说,外国企业就是非居民企业。但在释义中指出“外国企业既可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也可能是我国的非居民企业”,这么说的理由是外国企业强调的是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的收入的组织,属于居民企业。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那么就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在实际抵免中,会出现某个层级是居民企业,但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情形。认定为居民企业并不会成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障碍。

四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必须属于农林牧渔业

曾经有人问过我一个问题,说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吗?是否有可能属于制造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我对此也未置可否,因为确实不知道应该怎么回答。但在释义中提出说是实施条例在细化农林牧渔业项目事,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与基本生活必需的关系远近,区分不同情况,分为免税和减半征收两类。因此,享受优惠项目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前提条件是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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