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僧断葫芦案——评“乘客大闹亚航”案件处理结果

新华网南京12月15日报道,江苏省旅游局14日就“中国籍乘客大闹亚航致飞机返航泰国”一事,向全行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初步处理结果:旅游部门对组团社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领队给予暂扣领队证一年的处罚。4名涉事游客的不良行为也被通报给省旅游协会,将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告示。

江苏省旅游局在上级责令严处的要求下迅速介入调查,在舆论声讨中仓促处理,虽然平息了民愤,但却未做到依法、公正处理。其中,对组团社和领队的处罚尤其令人不解。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有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义务”。旅行社和领队人员并无承担其他人自己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而对肇事旅客的处理也有"出位"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可见,参团旅客作为成年人,应该理解并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并需承担个人不当行为的责任。

鉴于飞机属于众所周知的重要航空器,乘客向空姐泼热水属于暴力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对肇事乘客做出处理。旅游协会属于社团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告示公民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一起简单的纠纷事件处理,暴露出“依法治国”之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理性看待,该起事件涉及到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两个层面,就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德层面的,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行为层面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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