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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则《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引起保险业广泛关注。
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通知》中提及“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对此,有部分保险公司人士理解为,这则消息释放出一个重磅信号——中短存续期保险将全面开闸。不过,多位保险圈权威人士分析认为,如此解读可能有失偏颇。
从《通知》精神看,此举只是低利率市场环境下,解决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现金流压力和资产负债匹配压力的短期务实之举,并非鼓励保险公司这样去操作,并且在偿付能力等方面设置了多重门槛。在“保险姓保”的总基调下,鼓励发展中长期保障型险种的行业趋势并没有发生改变。
并非全面开闸
而是解决中小险企现实压力
自2017年寿险行业开始向保障型产品全面转型以来,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主要为实际存续期间不满5年的保险产品)遭到监管严控。
其中一个主因是: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一批资产驱动负债型中小寿险公司偏离保险业保障本源,在负债端采取激进的经营模式,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从而导致资产端更为激进,“短钱长投”的错配模式一度在中小险企中盛行。业务快进快出、风险敞口过大以及流动性问题随之暴露,对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
但随着监管部门在负债端对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的严控,这些中小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逐步回归保障,在资产配置上也回归稳健保守,“短钱长投”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纠偏。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通知》中“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的表述,才引起了保险业人士的高度关注。
但在多位业内资深人士看来,这并不能解读为“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全面开闸”,而是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解决部分中小寿险公司现金流压力和资产负债匹配压力的短期务实之举。
这的确是当下部分中小寿险公司的现实诉求。据了解,由于前期销售了大量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部分中小寿险公司今明两年将迎来给付高峰期,这意味着将面临不小的现金流压力。
然而,正当急需用钱之际,他们却同时受到了负债端和资产端的“发难”。
一方面,他们过去用来应对流动性问题(到期给付)的主要模式——“新钱还旧债”难以持续。期交新单保险业务增长短期难以“上量”,续期保费流入的稳定性又较差,保费流入压力较大。另一方面,为了赚取利差,这些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的资产配置方向主要是信托产品、股权投资基金等,资产久期通常为5年以上,短期变现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对这些险企来说,如何在满足由于满期给付与提前退保造成巨大现金流需求的前提下,还能同时坚定调整业务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偏好,是个不小挑战。
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适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3年至5年期的两全保险产品,将有利于缓解部分中小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和资产负债匹配压力。
有多重门槛约束
激进模式难再现
虽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设计3年至5年期(不含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但监管部门在产品规模、偿付能力、缴费支付方式、销售管理等方面设置了多重标准。险企一旦不达标,仍将会被取消资格、立即叫停。因此,激进模式难以再现。
具体来看,《通知》有以下要求:
1、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3、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4、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5、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6、保险公司应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7、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法《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强调名实相符
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一致。
《通知》要求,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销售误导。
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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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邵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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