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的窘境与立法得失

       中国的城管制度来源于国务院上世纪90年代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随后的执法局,是城管制度的自然延伸。城管的执法权限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的督察、查处等。

      从时效需求及对应的程序上看,城管的执法大体分为两种:一是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二是需要当场处理否则就无法取证的简易程序案件。适用第一种程序的案件,问题不多。例如违章建筑、私自搭建广告牌等,城管部门需要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复议直至执行等一系列的程序。重大处罚决定,还需要进行听证。有些案件,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最终了结。比较令人诟病的是,近几年来,城管参与了不少房屋征用拆迁,缺乏必要的授权程序,有些甚至野蛮拆迁,触犯刑律。第二种简易程序,问题较多,也比较棘手。例如随地吐痰,小商贩占道经营,如果不当场处罚或清理,就会导致随后无法执行或立即造成不利的后果。假如对随地吐痰也履行立案调查下达处罚决定等程序,后果无疑是很可笑,对于占道经营,大家不难想象,同样如此。这就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如果被查处对象不配合,城管应该怎么办?在英美等警察国家,这个问题不难,警察当场就可以留置或者拘留。遭受人身控制的被处罚者,要么乖乖配合,要么留下笔录和联系方式,等待法庭的传唤审理。中国的城管没有这种权限和便利,警察似乎也很少配合城管执法。最后,留给城管的是两条路,要么放弃,要么自力救济,动用法律未授权的强制即暴力。

       刚才在微博上看见吴有水律师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抨击,诉说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士遭受的屈辱。城市禁止电动车上路。不说这个政策对错,单说执行的问题。如果授权交警监管,这很好办。交警可以当场制止。如果不配合,或者暴力对抗,交警有权当场拘留,因此不必要太多的暴力。但是,如果交给城管,这就很难办。城管没有拘留权,因此无法对需要当场消除的违法行为者采取人身控制。城管没有接受警察擒拿格斗等专业训练,对公民采取暴力的方式势必笨拙难看,容易造成额外的伤害。

       毋庸置疑,城管执法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执法,我们很容易陷入垃圾围城、车辆在林立的摊贩中穿行的不便和困境。城管暴力执法,已不是一天两天,但不知道一些立法专家学者们究竟有什么大事,对这个现象置之不理。

       国务院是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将城管的条例,上升到立法,只需要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简单提交通过程序,但法制办的人很忙,或者疏忽,没有这样做。城管或者执法局,由此带来的处境,就非常的悲催和狗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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