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朋友之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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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关系会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可有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恋爱是美好的,当两个人投入到一段亲密关系当中的时候,我们是很难能够做到绝对的理性。下面我们就来具体来聊一聊,男女朋友关系结束后经常碰到的那些问题。

一、男女朋友之间的财产问题

现在社会开放程度也比之前较高了,男女朋友婚前同居的现象也非常的普遍。同居一起生活势必会产生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说到财产,避不开的,要谈的就是房子的问题,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那这个房子产权归谁呢?以下我们来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同居期间,一方全额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系男女同居关系,虽然一人出资,但自愿登记与另一方名下,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第二种,未同居生活,一方全额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另一方名下。上海高院民一庭倾向性的意见是:“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意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男女朋友相处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双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该房产等同于彩礼,因其明确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分手后未进行登记结婚的,那么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部分份额相当于彩礼应当进行返还。

在民间借贷案子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因男女朋友分手产生的分手费或精神损失费而签下的欠条,承诺将来承担还款义务,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而且欠条本身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该欠条是无效的。

二、男女朋友在相处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生命。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也享有生育权。

未婚生子不算违法行为,只是孩子在出生前办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于未婚妈妈还要支付昂贵的社会抚养费。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复方条件好,女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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