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都知道,去年发生在郑州的“电梯劝阻吸烟案”改判了。
杨先生对在电梯内吸烟的老先生进行了劝阻。结果,老先生在小区保安室突发心脏病去世了。
后来,家属就把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40万元的赔偿。
在一审判决中,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老先生猝死,这个结果被告未能预料到,其行为与老人死亡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既然跟杨先生没关系,怎么还要给钱?公众看不懂了;
去世老人的家属也很不满,便提起了上诉。
杨先生无责,不用拿钱
今天,郑州中院终于公布了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让医生补偿1.5万的判决,改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对于改判理由,郑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解释得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郑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因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不适用于之前一审判决所引用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补偿认定。
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反转了。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误解:是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阻止他人,不管发生什么后果都不用担责?
当然不是了。在“电梯劝阻吸烟案”中,大前提可是杨先生的劝阻行为与老先生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自然就没有责任,也没有赔偿或补偿一说。
但假如监控拍下两人有明显肢体冲突,或是查明事实发现杨先生确实辱骂刺激了老人,那么老人心脏病突发就与杨先生脱不了干系。
这绝不是打击大家做好事的积极性,而是提醒我们,即便是行使公民权利,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切勿行为过当。
而针对一审中要求杨先生补偿1.5万的判决,二审直接撤销了。
的确,钱是不多,但法律不能总是谁死谁有理。
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做错,自然不该让当事人出这个钱。
“劝阻吸烟合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分担损失,挫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
法律是社会公德的支撑,一次错误的判决,“杀伤力”胜过十次犯罪。
因此,尽管杨先生表示自己愿意出于人道考虑,适当补偿,二审法官还是直接表示不处理—— “医生在审理中称愿意捐赠一定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由双方自行处理。”
法律当然不能强制别人进行慈善补偿,那样就成了道德绑架。
同样,社会需要的是一份公平正义的干净判决,而不是为了平息当事人的怒气和稀泥。
郑州中院的这份判决,给那些愿意为维护法律而劝阻他人违法行为的护法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舆论判案是把双刃剑
回头再看这个案件,以及去年的“山东聊城辱母案”,社会舆论对案件的改判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有人说“如果没有舆情,肯定不会改判”。
不可否认,如今,社会舆论给法官带来的压力远远大于当事人带来的压力。从这个层面来说,司法完全独立在现如今,注定无法实现。
但同时,媒体与社会公众对案件监督所起到的正向推动作用,又实实在在地发生着。
因此,“舆论影响判案”的现象,一时半会不可能完全杜绝。那么,公众和媒体如何把理性的舆论进行输出,法官如何结合专业法律知识、社会公德和实践经验来审判,也是我们所有人需要摸索的问题。
案件判决是公众行事的范本
法律作为道德之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底限,当遭遇明显不公之事,公众往往会寄希望于司法,来满足内心对公正的期待。
自“南京彭宇案”起始,一件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判决已然成为除道德、法律外,公众行事的第三个参考范本。
如果一件案子只是单纯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以“息事宁人”为主、以“法律准绳”为辅,那么不当的判决结果将会造成社会中类似事件的“坍塌式”失衡。
尽管彭宇后来被证实的确撞了老人,但当时的法院没能及时站出来发声,以至于舆论的发酵已经覆水难收,后来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老人摔倒却无人敢扶的社会怪象。
二审判决对这一案件来说已经告一段落,小编也不知道以后公共场合站出来劝阻他人吸烟的人会减少还是增多,但从开始曝光到一审判决引发社会热议,直至今天二审判决的反转,“电梯劝阻吸烟案”给我们带来的思考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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