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察法》草案的几点冷思考

靴子落地了,《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应该是影响今后几十年中国法治的一件大事。作为党员和法律人,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谈谈对《草案》的几点观感,以咨交流。

一、监察委和人大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可谓“国本”。“一府两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权组织架构,现在《草案》将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改成了“一府两院一委”,属于下位法修改上位法,在《宪法》未修改之前,此举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草案》规定,监察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但却不和检察院、法院一样向人大报告工作。只管生孩子,不负管教之责?似乎不妥。

监察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但监察委对全体公职人员拥有监察权,必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组成人员拥有监察权。这在法理逻辑上似有不通之处。

二、《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权威部门明确表示,监察委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是政治机关。监察委行使的是调查权,不是侦查权。但《草案》明确提到,监察委有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留置),有财产处分权(查封、扣押、拍卖等),有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决定通缉,可以进行边控,这和《刑事诉讼法》又有何异?但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规制。

照此逻辑下来,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不受“毒树之果”规则限制,无法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等到审判时却能“自动转化”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开挂了?

监察委调查权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制,律师就无法及时介入。《草案》也未规定律师辩护权,将律师排除在外,不符合公民有权获得辩护的刑事原则。

三、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关系

按照《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报上一级批准,这个可以,慎重起见嘛。但是为啥要征求监察委的意见呢?对公安移送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不起诉还要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此种征求意见是否在破坏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在根本大法《宪法》未修改之前,检察院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按照《草案》规定,应当移交监察委办理。检察院如果没有初步调查权,如何认定有犯罪线索?特别是在看守所、监狱这种封闭空间,监察委有无精力和触角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已经设置的派驻检察室如何继续开展工作?

没有了侦查权的检察院如何确保监督刚性?还继续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被监督对象不听的话,有无强制性措施?失去了“宝剑”的检察院,未来定位为何?这些在《草案》中或者《草案》外都不得而知。

四、监察委与监察委的关系

《草案》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就是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听起来都“很软”。如果监察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是监察委自己查办吗?是本级查办还是异地交办?都未明确。只是,自己的刀要如何削自己的把儿,这不也是个问题吗?

实践中,违纪违法犯罪本身界限并不明晰。《草案》规定,对违纪的给予政务处分,违法犯罪的移送起诉,谁来负责界定违纪和违法犯罪的具体界限呢?试想一下,有无可能出现一年办了100件案子,移送起诉的只有个位数的情况?

监察人员有3年的同业禁止令,这比法官、检察官要求高。但监察委承担对全体公权力的监察,履行职务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如何保证他们“不得从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委和纪委合署办公,纪委的干部也就是监察委的干部。目前,特别是县区级纪委的人员不少还是事业编制,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更是聊聊无几。检察院部分检察官转隶过去后,在接下来的监察官制度设计上,如何平衡新老人员的入职门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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