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亲爱的》谈谈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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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是2014年上映的以打拐为题材的电影,由陈可辛执导,黄渤、赵薇、郝蕾、佟大为、张译等一众著名影星主演。该影片主要讲述了和妻子卢晓娟离婚分居的田文军(黄渤饰)将自己的孩子疏忽走失了,之后便开始了长达几年的寻子之旅,在以韩德忠(张译饰)为首走失孩子的父母组成“万里寻子会”的帮助下,在李红琴(人贩子的妻子,赵薇饰)的家中找回了失散多年的儿子,之后李红琴的另一个女儿吉芳被怀疑也是被拐来的,李红琴被福利院拒之门外,只能找高夏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高夏起初是个圆滑通于世故的律师,被李红琴的坚持感动后免费作为她的代理人的故事。主线其实就是简单两条,寻找丢失的孩子,领养自己的孩子。里面有个小插曲,影片最后李红琴在医院检查出了怀孕,才发现丈夫说自己不能生育一直欺骗她,我们有理由相信他的丈夫已经出轨(他不能对法律上的妻子啪,否则谎言就露陷了),所谓从工地上捡回的弃婴很有可能就是丈夫在外面的私生子,李红琴一直争取领养权的被遗弃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孩子却是她丈夫和外面小三的孩子,确实是挺滑稽的。(脑洞有点大)

   这部电影质量就不用多说了,在艺术上是一部很成功的电影,在商业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黄渤全程在卖力演出,完美的塑造了一个爱孩子,有勇气,不放弃,坚强,冷静,睿智的父亲形象,他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疏忽走丢的,内心一直对前妻怀着歉意,但我认为一直给他动力的让他坚持下去的一定是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父亲的孩子满满的爱意。寻子之路艰辛且曲折,全国各地奔波,还到处被一些利用别人找孩子急切心理去行骗抢劫的人,到最后连骗子都懒得骗他了,丢失孩子的消息自此也石沉大海,寻子巨大的花销让他连房租都付不起了,只能找一些临时流动的工作区继续这茫茫人海中找到自己唯一的孩子的任务,他不知道自己什么能不能找到,什么时候能够找到,孩子还在不在人世,找到孩子后孩子还能认识这个一直在找他的父亲吗?

 好了,废话也不多说了,谈谈这部电影法律方面的问题吧。首先,开篇田鹏走失后田文军三小时后才发现自己的孩子找不到了(小伙伴以为他回家了,在前妻那也没找到),于是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警察小哥居然说失踪人口24小时之内不会立案,简直是一派胡言,这应该是这部电影最大的败笔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第2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田鹏当时三岁,一个孩子失踪了,非得拖到人都被转移到了外地才展开工作侦察,还理直气壮说什么这是符合法定程序。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养、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电影中杨某是趁乱在人流中将田鹏抱走,将其带回家中,目的是为了自己收养还是将其出卖给第三人盈利我们不得而知,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与杨某拐来自己收养(这个罪名还有待商讨)在外在形式上很相似。根据我的主观,杨某骗妻子说其不具有生育能力,将自己与小三生下的女孩让自己的家庭收养,农村乡土观念比较严重,一个家庭没有男孩就没有继承人了,所以杨某才会拐骗一个男孩有自己收养。杨某主观上并不具有出卖田鹏盈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李红琴构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关键是看她知不知道或者应不应当知道田鹏是被拐来的,影片中李红琴一直坚称自己对于丈夫带来的这个孩子来源并不清楚,所以她也没有判处收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她却因为妨碍公务罪蹲了半年的监狱,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养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规定定罪处罚。在田文军和韩德忠从李红琴家中解救田鹏的时候,李红琴紧追不舍,现场发生了肢体冲突,引发了村民的暴力围堵,此时警察并没有行动,而是田文军等人提前擅自行动,如果最后警察没有出现,也就不构成妨碍公务了,但最后警察出现了,李红琴和村民群众仍不收手,警察鸣枪示警,这个过程中李红琴构成妨碍公务罪是无疑的,,判处六个月拘役合情合法。

    影片后半部分讲的就是民妇李红琴争取抚养权的斗争,这里面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角色——高夏。高夏起初当律师也只是为了骗骗钱,处事非常圆滑,油腔舌调、两面三刀的处理一些法律问题,还做出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和同事合作解决案子的滑稽事(这种律师应该是少数)。当李红琴来找他代理,他也是帮别人应付,到处打马虎眼,要高价,端着一副架子,后来他也为李红琴的纯粹的母爱,义无反顾的坚持所感动,别人都不愿接这个赚不到钱孩打不赢的官司,他接了,不为了钱,这一回真正的为了公道,为了这个在国家机器面前无力的弱势女子,为了作为律师的良心。下面谈谈《收养法》,《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李红琴的女儿吉芳下落不明,而她的丈夫也早就死了,死亡的人说过孩子是捡来的弃婴也不具有任何效益,李红琴只能去工地上找曾经目击过丈夫捡孩子的同事来证明这个孩子不是被拐来的,而是无主被捡来的。那个农民工为了不找自己的麻烦,几次更改口供,李红琴为此还献出了自己的身体。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口供作为证据的弊端,更可怕的是这些底层人对法律的漠视,用物质利益凌驾与法律之上。福利院当时认为既然田鹏是被拐来的,吉芳也很有可能是被拐的,而不是杨某所说的从工地上舰的弃婴,这种猜测不无道理,同时也是为了社会效益的考虑,被拐的孩子不能再回到人贩子老婆手中。福利院没有错,李红琴爱自己的孩子,争取自己孩子收养权也没有错,错的应该是这种僵硬的体制,高夏也只能继续上诉去争取李红琴的收养权。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李红琴在影片最后被查出了怀孕,如果那个孩子生下来,那么她的收养人资格就会消失,也就在争取吉芳收养权的官司中败诉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拐卖儿童对一个家庭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每个孩子是父母的唯一,无论什么都填补不了这块感情的空白。拐卖孩子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还可能遭到人贩子的虐待,限制自由等人身侵害,造成心理上的阴影,而且找回孩子对孩子而言也是一次二次拐卖,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破坏了两个家庭。要杜绝人口的拐卖,并不是喊一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就可以的,我们要从法律的源头加以规避,父母平常带孩子出门多张个心眼,只有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人口的输送才会彻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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