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过剩

案例一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丁某的行为应当以对抢夺罪的教唆从重处罚,而肖某则构成转化型抢劫。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之“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丁某所犯的抢夺罪的教唆与肖某所犯之转化型抢劫在抢夺罪的范围内存在法益的重合,因此,丁某与肖某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过剩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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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被教唆者赵某实施了所教唆的罪,对于甲而言,属于教唆既遂。至于刑事责任,根据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基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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