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期公有民办园一律收回公办,银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出台

5月28日,银川市正式出台《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解决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规划落实不到位、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

【治理范围】

全市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经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收回治理范围内。

规划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方案》指出,按照相关规定,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已建成城镇小区】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

【部门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自然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及时立项→

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

【在建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未开工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不得开工建设

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建设

【分期建设住宅小区】应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

《方案》提出: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抄送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移交

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方案》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土地挂牌出让时要把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和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作为前置条件。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标准建设好,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不含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或由企业投资(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市辖三区的全部收回。

【两县一市不收回的幼儿园】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

两县一市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即2010年11月21日为节点,发布之前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由两县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期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鉴于市辖三区没有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等权限,市教育局、土地储备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移交等事宜进行明确。

使用

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

【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方案》还要求,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已到期公有民办幼儿园】一律收回并办成公办幼儿园

《方案》还明确:凡是已到期的公有民办幼儿园不管是否属于小区配套园,一律收回并办成公办幼儿园,尚未到期的一律不得调高收费标准。

【治理时间表】

已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今年6月底前完成; 

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今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今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将计划6月底前完成移交幼儿园名单及时间表上报自治区和银川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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