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 ( 也称权利穷竭) ,指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产品或作品,在被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后,权利人对该产品享有的专用销售权利或对作品的专用发行权利即行用尽。此后对该产品、作品的购买、销售、转让、使用,都不需要再行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权利人也无权就此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作为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权利用尽原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设立的。一方面,该原则认可权利人的首次销售或发行权利,保护权利人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独占性生产并销售产品或发行作品,并从这种独占性的生产、销售或发行活动中获得了应得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该原则又强调,当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的第三人将产品或作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其专用销售权或发行权即告用尽,第三人的后续购买、销售、转让或使用行为即不再构成侵权。

该项原则旨在防止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以促进产品、作品的市场自由流通。

其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具有不同的体现方式:

1、专利权领域:专用销售权的用尽。任何专利产品如果经专利权人或他所授权的其他人(如各种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在一国市场上经销了,那么此后该产品在该国怎样分销、怎样转买转卖等等,专利权人就无权过问;从事分销的活动,绝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2、商标权领域: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将其有效注册商标附贴在商品(或标示在服务)上,有关商品的进一步转销、分销,乃至分销时分包装(分包装时改变了商品的质量者除外),如再加赋同样商标,均无须再度获得许可。

3、著作权领域:专用发行权的用尽。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复制品(图书、音带等等),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也就是说,获得了发行权许可的被许可人,无论自己如何转销,或通过“分许可证”再许可第三人分销,均无须再度取得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PS:文章整理自北京仲裁(第8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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