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标准问题的解答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施行以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的,应当依据何鉴定标准评定残疾程度?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于2017年3月23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6号公告予以废止。2017年3月22日以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伤残程度;2017年3月23日以后发生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残疾程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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