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迪士尼实在不平静,从盘剥员工传闻、儿童门票标准受质疑,到前两天的“台风闭园不退票”争议,再到如今“搜包查外带食物,到底算不算霸王条款”的讨论。
号称拥有“西半球最强法务部”的迪士尼一定没想到,自己会被一个普通的中国女大学生“死磕”,并且从法庭闹到了网络舆论中心。
01
“扔掉零食,才能进迪士尼”
女生王某的经历,去过大小游乐场的人应该都很熟悉——
年初,她提前预定好了上海迪士尼乐园的门票。进园前,在乐园外购买了40多元的零食。
但在入园时被工作人员开包检查,工作人员以“禁止游客自带食物或饮料”为名,要求王某扔掉零食,或者暂放在80元/天的寄存柜内。
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的她,认为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而她当场与工作人员据理力争了一番,并连续拨打了110报警、12345和12315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但都遭到了当事工作人员的拒绝:
“对方告诉我,‘禁止携带食物’这个规定是迪士尼乐园制定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多次投诉无果之后,王某只能站在安检口旁边当场吃掉了一部分零食,还丢掉了一部分,才获得了“合格”入园的资格。
8月12日,央视财经记者在上海迪士尼安检被查看背包。此前官网上的行前须知,没有任何关于禁止携带食品的说明提示。
一气之下,王某把上海迪士尼乐园(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自己的两点诉讼请求:
一、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费用,共计46.3元。
目前浦东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仍在审理中。
事实上,中国游乐园禁止外带食物的规定大家都见怪不怪了,迪士尼也不是头一个这么做的游乐园。
因此,8月12日,上海迪士尼官方在对@央视新闻的回应中,也是以“中国和亚洲惯例”解释的,言下之意是不止自己一家不让带食物。
但这显然没有打消舆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反而更激起了大家的愤怒和疑惑。
首先,是迪士尼开包查自带食物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因此“开包检查”这一举动,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比如乘坐公共交通前的安检,是个人隐私在公共安全前的一定让度,而且有相应的法律支持。但迪士尼安保人员并没有这个权力。
其次,只有亚洲的迪士尼乐园禁止外带食物,也被质疑是“双标”。
比如在加州、奥兰多和巴黎迪士尼,并未明确禁止游客自带食物 ↓↓↓
但香港和东京迪士尼,游客一直不被允许携带食物。上海迪士尼刚开园时,也注明了“禁止自带已开封、无包装饮食”。
甚至从2017年11月15日开始,上海迪士尼在乐园须知一栏新增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
这意味着,游客连未开封食物都不被允许带入,饿了只能购买园内食品,或者去园区外的迪士尼小镇购买。虽然当日票可以多次出入,可在一个项目要排队2小时的迪士尼,还是要花费更高的时间成本。
02
那些你不知道的霸王条款
这么多年来,游客对亚洲迪士尼禁止外带食物的规定已经习以为常。可禁止的原因,却始终没有给出统一的回应。
1983年东京迪士尼开园时,负责人的说法是,游客自带便当在园区里吃“会破坏梦之国度的形象”(据@界面新闻);
而中国游客“低素质”“爱乱扔垃圾”的标签,也给上海迪士尼的禁令平添了一丝“合理性”。
从2017年底园区开始不允许外带任何食物之后,的确有很多游客明显感觉到园内泡面桶、香肠袋等垃圾减少了,认为可以大大减轻工作人员的打扫压力。
但由于没有在购票渠道上明示,很多像大学生王某一样不知情的游客,就不得不面临提前买好零食却不得不扔掉或在门外当场吃掉的尴尬。
还有一些游客为了自带食物进迪士尼,想出种种“奇招”,网上甚至有相关教程分享,例如用胶带粘在腿上或是藏在婴儿车里,比比皆是。
一方面,是因为园区出售食品的种类和范围的限制,的确会影响到部分哮喘、糖尿病、过敏患者,或婴幼儿、老人等有着特殊饮食需求人群的利益。
但更多人费尽心机自带食物的理由,却有一些“寒酸”——“里面卖的吃的实在是太贵了”。
据悉,迪士尼餐厅内的套餐大多在80元~100元,诸如玉米热狗、爆米花等则在35元~50元。园内商铺一瓶矿泉水卖到10元,可乐、雪碧等瓶装饮料卖20元,约为市面售价的4倍。
像这种一家大大小小10个人去迪士尼,光吃盒饭就花了800块的情况,再常见不过 ↓↓↓
把迪士尼告上法庭的王某,也认为一根玉米20元、一根火鸡腿80元的园内食品价格是在变相高价垄断市场,侵犯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毕竟如果园内园外一个价格,也没人愿意大老远地背着一大堆东西排队。
更别提,根据@天眼查的信息,迪士尼园内还因为售卖过期食品,多次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迪士尼此举显然是有“用限制消费者自带食物,为园内价格畸高、质量不过关的食物增收”之嫌。这样既降低了自己的管理成本,也用公众舆论对于“完美游客”概念的推崇,顺带为霸王条款推卸责任。
所谓“霸王条例”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通常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里,“经营者单方面制定,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利益的格式条款”。
譬如说,我们在生活里常见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就是免除了经营者应对提供的商品承担的保证责任;“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则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
而在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就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合理规定。
再比如前段时间吵得沸沸扬扬的“消费者需另外购买或租赁3D眼镜”,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网友吐槽,自从电影院不提供3D眼镜之后,自己花钱买的眼镜已经可以绕地球三圈。以一副3元的价格算,加起来也是笔不小的额外花费了。
电影院美其名曰“节约资源和人力”,实际上顾客购票,就已经与电影院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电影院是有责任提供免费的、符合卫生标准的3D眼镜的。否则,顾客就无法看到立体清晰的3D影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有偿购买使用3D眼镜的权利。
03
别小瞧这群“杠精”
众多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霸王条款,在我们身边早已横行多年。直到今天,不允许自带酒水的KTV、搜包查食物的游乐园依然到处都是。
也正因为其根深蒂固,很多消费者习以为常,在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时,自然存在心理弱势。
比如起诉迪士尼的王某在调研时发现,很多消费者都表达了对迪士尼相关规则的不满,但提到起诉,大家都以“太麻烦”躲开了。
久而久之,很多深谙“存在即合理”之道的声音,甚至开始自发用“禁带食物进园不是迪士尼的独创”来为其寻找合理性。
“大家都能忍,为什么只有你看不惯?既然迪士尼如此可恶,也没人逼着你去找虐啊!”
“就一个站出来有啥用啊?你难道能让全中国的游乐园都改变规定吗?如果不行,那你还费什么劲呢?”
就这样,不怕麻烦、拿起法律武器的为众人抱薪者,极易被扣上“矫情杠精”的帽子。
而他们的讨说法,也经常被误读成“另有所图”的泼妇碰瓷。
但这,就是我们小瞧这群“杠精”了。
2016年,一名美国女子起诉强生公司,称自己因长时间使用含滑石粉的儿童痱子粉,导致卵巢癌。受此影响,风口浪尖上的强生公司不仅背负了150万美元的巨额赔付,更因此股价下跌10%,被迫在舆论监督下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
一方面,趋利避害的企业就算体量再大,也不得不忌惮如此巨大影响力案件的前车之鉴。
另一方面,从把迪士尼搞上法庭的女生王某,只要求46.3元的索赔就能发现:她的诉求和批评者嘴里的“故意讹人”毫无关系,也绝不只是飞蛾扑火式赌气。
王某口中的“我们作为法学生,较劲是天职”,不是一句空话。
她就读的华东政法大学,其实早就把公益诉讼当作了一项传统项目,甚至还有着“华政学子狠起来连自己都告”的称号。
2014年华政学生起诉国拍行,直接推进了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的手续费从100元/次调整为60元/次;2015年华政学生起诉发改委,也曾引发过巨大的社会反响。
同样“把较劲当天职”的,还有第一个因为Note7手机爆炸把三星告上法庭的网友“不老的老回”。
此前无数的受害者都和企业私了,只有他不为所动地坚持通过法律解决,顶着来自资本和“脑残粉”们的压力,只为“让所有企业感受法律和民意压力”,和巨头死磕已经将近三年。
回头看看长久以来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以少惹事的眼光看,他们法律维权的原因简直一个比一个“小题大做”和“费力不讨好”。
维权的结果或胜诉或败诉,或影响深远或不了了之,甚至不少还略显青涩稚嫩,充满了蚍蜉撼树式的悲壮。
但相比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类似案例的公共价值却是无可比拟的。
因为唯有当这些个案被推至明面上,在舆论和法律的监督下被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被尊重,而不是一次又一次被忽视、被闹大之后才事后安抚。
正如这位起诉迪士尼的女孩希望的那样,比起自己的一次胜诉与否,比起外界一句“法学生不好惹”的夸赞,她更愿意看到的,是能通过这次诉讼,呼吁公众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敢于向那些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不合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