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道周传114——忠孝

※忠孝

郑晨寅教授在《〈孝经〉“移孝为忠”说的困境与超越——以明末大儒黄道周为个案》一文中提出了另一种说法,他认为,道周受先秦儒家学说影响,在孝与忠发生矛盾时主张“先孝后忠”,这说法能较好地解释道周上疏的动机,也比较符合道周的性格特征。

郑教授对黄道周学术思想的研究硕果累累,举世瞩目,让人受益匪浅。不过,他这说法仍然有待商榷。

常言道,自古忠孝难两全,“忠”与“孝”之间的矛盾是上层建筑一直没法回避的。“忠”,是君权,个体对集体的义务,体现公义务;“孝”,是父权,个体对个体的义务,体现私权利。当君权与父权,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公义务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孰轻孰重,如何选择,就是“忠”与“孝”的矛盾所在。

先秦时期,周天子分封天下,“国家”的观念尚未形成,集体的重要性没有那么凸显,并无强求个体对集体必须忠诚,因此,君臣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跟这家国君合作不愉快,可以换别家玩玩,双方的合作基于契约精神而非臣对君的忠贞。

于是,孔子才可以周游列国,到处去推销他的儒家学说,孟子才可以那么拽,拿豆包不当干粮,有事没事地拿国君训话。即使主张“忠先于孝”的韩非子,也曾服务过他母国的敌国——秦,要不是遭老同学李斯陷害至死,相信他会为秦国做出更大的贡献。可是,当时并没人骂他卖国贼、韩奸。因此,先秦时期,自然“先孝后忠”。

秦始皇实行“郡县制”,实现一统;刘邦建国,又回西周老路,实行分封制;汉武帝实行“推恩令”,又恢复中央集权,国家才逐渐形成。但那时并没有国家的概念,而是以“天下”称之。

国家一形成,中央一集权,要统治庞大的帝国,集体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日渐突出。这才要求个体必须服从集体,必须对集体尽忠,“忠”的重要性顿时凸显,但“孝”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础,也不能丢,因此,“忠”跟“孝”开始有了冲突并逐步升级。

于是,《孝经》适时出现,提出“孝”的新概念,即要“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近乎完美地把“忠”与“孝”和谐统一。《孝经》相传为孔子所作,其实不然,应该是秦汉时期的作品,是当时的大儒为解决“忠”、“孝”矛盾,提出的新理论。只有在解决了“忠”和“孝”之间的矛盾冲突之后,儒家学说才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成为治国的伦理纲常。

然而,“忠”与“孝”的矛盾犹存。虽说《孝经》要求“始于事亲,中于事君”,但是,“始”与“中”并不能决然分开,有时,“亲”和“君”都要服事,那该如何选择?因此,儒家的传承者不得不又提出新理论——“移孝为忠”,换句话说,就是尽“忠”亦可视同为尽“孝”。其实质是,为了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随时无条件地做出让步,甚至牺牲。

“移孝为忠”,这就是夺情的法理依据!

这样一来,“忠”完完全全把“孝”挑下马!特别是宋明理学之后,随着中央集权专制的日趋成熟,个体利益日渐式微。因此,当忠孝难两全时,“忠”总是先于“孝”,毕竟有国才有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岳母刺字”为何会被赞美和传颂,就是因为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放弃私权利的自我表态,愿意为“君权”而放弃“父权”,自然受到上层建筑的特别青睐。

道周的思想确实更侧重于先秦儒学,但他也不能脱离时代而存在。否则,在天启年间,黄母尚在,他就必须先“尽孝”,不必因“三焚三疏”而痛苦惭愧,更不能忤逆魏忠贤,因为一旦因此丧身或者坐牢,不能“事亲”,那就是大大不“孝”!因此,说他主张“先孝后忠”,显然不合事实与情理。

如果“先孝后忠”的说法在明朝还能成立,那么众多降清的“贰臣”就能以尽“孝”为由洗刷自己不“忠”的恶名。但事实并非如此,据说洪承畴的老母亲不能接受洪承畴这个降清的儿子,要用拐杖打死他。可见,“忠”与“孝”孰先孰后在当时已有公论,道周不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触而逆之。

因此,“先孝后忠”的忠孝观还是不能很好地解释道周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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