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

昨日读了郑新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应成为推动改革的利器。说实话,很关注土地制度的变化,因为一直在做农村宅基地与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研究。读了8月17日,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九十八期 “经济每月谈”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郑新立就国土资源部《土地法(修正案)》发表观点。

郑先生将《修改案》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央对待土地的精神进行了对比,提出观点一:一农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市场转让,不应由村集体收回再分配。认为修改案中用“协商回购”取代“市场转让”,“并把再分配的范围限定在本集体内部,这就完全否定了农户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否定了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的商品属性。”不知在此郑先生意指何处?所谓的市场转让,是不限制购买方吗?是指其他城市或地区的农民或所有城市居民都可购买吗?那它无期限的使用权是要把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变相私有吗?这种完全不考虑经济、社会、法律现状的提法,似乎是不符合国际经济交流副理事长的智识。另外,是否只有市场转让才是唯一转让,才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正途?这样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也未免太表面化。当然郑先生提到“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怪我孤陋寡闻关闭视听,真期待郑先生举出真正成功的市场转让经验以供参考学习。我只看到,如果开放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也许解决了一部分想市民化的农民工需求,但这种简单粗暴带来的国家土地的混乱、矛盾、甚至崩溃是不需要大数据就可以预测甚至看到的。

郑先生提出的第二个观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市场转换机制。这个观点甚至政策已在逐步落实和完善中,只是郑先生提出“为什么美欧发达国家城市房价低于我国的大城市,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保证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很想知道,美欧发达国家城市房价低于我国主要是因为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吗?不觉得他们(土地主要是私有)、地广人稀也很重要吗?“所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还证明,在城市化过程中间,耕地都是增加的,我国也不会例外。” 这种直接的推理,与“地大物博”的自慰有何区别,我们在2015年城市化进程(城市人口比例)已超过50%,请问在这个过程中耕地不增反降如何解释?是否在接下去25%的城市人口增加中,耕地自会逆转性增加?有没想过我国政府一直固守的18亿亩红线,一直在博弈中兢兢战战?城镇化进程中对非农土地的需求,持续在增加?“以农村土地为抵押,打造一个融资平台,未来几年撬动几十万亿元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等城市资本下乡,投入到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市民化和特色小镇建设上来,必将激发出经济增长的巨大新动能”.........

第三个观点,郑先生讲到适应劳动力全国流动的需要,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个建议虽是老生常谈,只要谈出新意就是好的。“为了解决土地占好补劣和农产品运输成本的问题,应当以每亩土地标准的产量来确定土地当量,再乘以运输成本系数,然后进行交易。运用市场机制,总能找到补偿办法。”我脑子锈逗,的确没看懂这个运输成本指什么?是指运送于国内主要市场的成本(暂不说国际)?“占好补劣”是把好地用来建设,差地用来种植吗?我真迷糊了。

当然郑先生的讲话还需要反复研读,期待正本清源。

商榷_第1张图片
图片发自App

你可能感兴趣的:(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