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租赁模板等设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自己购买建筑设备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租赁模板、脚手架、塔吊等是常态。那么,在租赁建筑设备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作者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结合律师工作经历,提出如下建议:

一、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单价、租赁期限、提退货等要素

在笔者处理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常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甚至对各项租赁物的单价都未明确约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时,很可能就按照提货单中出租方载明的单价进行计算,有时候建筑企业可能抗辩双方并非是按照该单价结算的租金,但往往难以提交证据证明。因此,笔者的第一个建议是双方一定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相关问题。

二、指定专人负责提退货,防止被挪用

在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经常会有企业称某某除挂靠在他们单位,有这个工地外,还有其他工地同时进行着施工,租赁的设备并非用在了这个工地,而是用在了其他工地。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建筑企业除加强内部管理外,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指定专人负责提退货,在有人员变动时,及时书面通知出租人,并与出租人明确,未经公司授权的人或指定的人,提货一律不予认可。

三、停工时,及时报停,留存报停证据

在很多纠纷发生时,针对冬季是否需要报停,是否有报停,双方争议较大。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报停的程序和要求,在具体履行过程中,遇到报停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确认报停的起止时间,并留存相关证据。

四、租赁期满,及时与出租人核对提退货数量,签订对账单,退还剩余租赁物

按照目前的审判思路,很多出租人在提起诉讼时一般会将租赁费计算到起诉时,甚至要求将租赁费计算到实际归还全部租赁物时。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实践中也不是没有争议。从笔者看到的案例和参与到的案件来看,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事后也没有及时对账,一般会支持租赁费计算到起诉前,虽然该判法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即出租人放任而不及时主张权利,人为延长租赁期限。

因此,建筑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建议在租赁结束后,及时核对提退货数量,签订对账单,退还剩余租赁物。

五、出租人不予配合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对于在履行过程中,退货时出租人不予配合接收退还的阻力位,或者出现租赁期满不予对账的情形,建议建筑企业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建筑企业单纯认为反正是出租人不配合,也不是我不对账、不是我不退还剩余租赁物,而不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其他形式将事情的本源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吃亏的可能还是建筑企业。

上述建议仅仅是针对建筑企业租赁模板等过程中的部分风险防控建议,具体问题可通过主页作者的联系方式咨询。

最后一句:为企业把控风险、减少损失、争取更大权益、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是我们的一贯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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