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各位网虫应该都有了解吧~~最后的复议结果是取消了对任超奇的罚款~``在网民的强大力量下~为任超奇讨回了~更任何南阳网警的执法能力出现问题了~~下面一节有关“邵建:给南阳网警“狂热的风”上一课”和“杨涛:下载淫秽视频不违法!”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因为电脑中的×××视频,南阳市民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网民不服,网上热议,于是网名为“狂热的风”的南阳网警“舌战众网友”,并声称“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结果一堂课下来,网警未敌网友,只好以一句话收场“我们按法律执行,如果说错,那也不是我们的事”。
此话有两点可以究诘:按法执行了吗?又,执行的是什么法?
如果注意事件的发生,可以发现,南阳警方并没有权力搜查这位市民的电脑。这是原报道:“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但,“网警当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原来警察不是冲着任氏来的,而是冲着朋友电脑中的“反动(不良)信息”。
搜查是需要搜查证的,那上面的搜查对象应该很明确。警察岂能在指定的搜查对象外,再“顺便”搜查别人的电脑?任对自己的电脑拥有物权,他完全可以拒绝警方搜查。如果他缺乏法治意识的话,警察岂不知自己所需的手续,或,索性就不需任何手续?这不是什么顺便,而是对法律的“随便”。这种随便甚至表现在警方的处罚决定书上:“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这样的句子让人吃惊,难道警察日常就可以到我的地方检查我的电脑?这不是日常检查,而是日常违法。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手续不备即非法。这里不仅是指公民个人的住宅,也是指所有属于公民个人的空间,同时也是指该空间中的所有个人物品。那位网警声称按法律执行,可是他们对任的电脑的搜查,本身就不合宪法。
另外,警方处罚的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它的第五条第六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这些信息指的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且不说该《办法》已为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后者如果找不到处罚依据,就不能再根据前者处罚。更何况该《办法》直接干涉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不止一种。
 
9月17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一部淫秽视频”。(《东方今报》9月18日)
据报道,网警执法的依据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就此而言,网警的执法行为似乎并没有错。
然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不再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时间更晚制定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浏览”、“查阅”淫秽物品理应不能再认定为违法。
二编文章都提到了:“《办法》”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此我的点想题想问一下南阳网警~~作为一名执法者~你们就不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中国一直在搞什么普法教育~~搞了这么多年好处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高了~~(从这个对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一件事就可以看出来了~~)公民的法律意识高了```可执法者的法律意思呢~???从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一件事看来~执法者竟然在后法找不定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还用前(办法)对他进行处罚~看来~中国的普法教育还要加强~~别以为你是执法者就不用普法教育~在从这些事看来~我觉得执法者更加应该加强普法教育~~别乱执法~~再闹出笑话来给~~看你怎么收场
 
最后BS一下“狂热的风”带着“狂热”的执法者~~能根据法律规定来执法吗~???你应该好好去上一次法律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