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免税

1、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补贴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2011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废止了:“对因公务用车给予的个人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适时再予以明确。对实施或准备实施这一改革方案的单位,其纳税办法,可由区县局将相关的资料上报市局后单独研究予以定酌。”     也没制定后续的公务用车补贴个税扣除标准,目前没有全市地税系统统一的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标准。

3、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4、“五险一金”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5、特殊党费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6、个人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8、个人福利费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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