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电车难题——兼谈执法效益的衡量标准问题

一、案例引入:

电车难题大家或多或少一定都听说过,这里举一个真实的案例:

警方声明:2012年10月5日下午4时49分许,巡警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前往加利福尼亚街与万内斯街路口。据了解,一辆失控的电车即将撞向站在主线轨道上的五人(年龄、种族不详),达芙妮·琼斯女士扳动轨道道岔,将失控电车导向侧线,导致站在侧线上的法利先生被撞身亡。

(引自托马斯·卡斯卡特《电车难题-该不该把胖子推下桥》一书,有兴趣的同学可私借)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方检察官有如下表述:站在岔道上的那个人,难道没有不被电车意外撞死的权利?得救的那五个人,并没有从失控的电车前得救的权利,但是——岔道上的那个人却有不被琼斯女士杀死的权利。简而言之,谁给了琼斯女士扮演上帝的权利?

辩方律师有如此辩护: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一位名叫克拉拉的·墨菲的女子,在乘坐电车时,司机突然昏迷。克拉拉当时所面临的情形,与达芙妮·琼斯完全相同。她可以任凭电车沿着正线继续前行,撞死前方轨道上的五个人,或者将电车转至侧线,撞死一个人。多达89%的陪审员认为,克拉拉将电车转至侧线是可取的行为。


二、如果琼斯女士是一名警察

就刚才的案例本身本文不作过多的讨论,现在假设将琼斯女士由一名普通公民换成一名正在执勤的警察,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1、如果警察任由电车沿主线行驶,是否要承担法律上不作为的义务?更有可能的是,被拍成视频上传网络,引起一场舆论的轩然大波。最后对涉事警察就渎职与否进行立案调查,再依领导魄力给一个或轻或重的处罚。

2、如果警察扳动轨道道岔,将电车引向侧线并最终撞死一名无辜群众,其受到的舆论压力将远盛于琼斯女士——“警察对无辜者生命的剥夺”这样的字眼将极大刺激群众的神经并最终偏离事件真相,成为阴谋论者的别有用心。


三、为什么警察的处境如此之难?

作为警察的琼斯与作为公民的琼斯最大的区别即在于身上背负着“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同时,我们要去思考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这是怎样一种权利呢?个人表述为“对社会资源进行调动并能对不特定对象产生影响”的权利。这种权利如果不加以制衡,就会演变为国家强权,警察异化成为“肾脏警察”。肾脏警察的说法同样来自电车难题的一个假设:警察随时可以破门而入将你抓捕,摘取你的两颗肾脏,因为这样可以挽救两名肾衰竭的病人。没有人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所以群众对警察“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抉择格外警惕,尤其是自己作为利益受损一方时的不理解,辅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舆论环境,使得警察的抉择步履维艰,然而公安执法实际中存在大量这样的平衡问题。那怎么办呢?


四、进一步的抽象归纳——警察执法效益的衡量标准问题

“下跪执法”其实是对违法事实做出处理的必要性和妥善应对群众过激求情行为之间的平衡,上海“抱摔妇女连累小孩”实际上是进行正常执法活动和执法对象拒不接受处罚之间的矛盾。这些案例看似已经脱离了电车难题的讨论范围,但实际上只不过是轨道两方从少数人、多数人变成了法益、个人私利、少数群体利益、多数群体利益。但本文真正想表达的内容是,电车难题之所以讨论甚广是因为在不同的标准下(道德的、法律的、心理的)得出的评判结果也不同,那么以此类推,衡量我们执法活动效益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个人感觉当下群众的口碑、反响就是衡量标准,但人不可避免是自私的,由此带来的评判有有失偏颇的可能。结合当下江苏公安推行的“民警按规范执法,出了问题由公安机关承担”,我们欣喜地看到对执法效益的衡量在向客观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疑问并没有结束,警察的规范、执法的标准所依据的又是什么样的原则?又是怎样处理法益、个人私利、少数群体利益、多数群体利益的?这就要各位作进一步的思考了。

                          ——2017年11月8日

你可能感兴趣的:(警察与电车难题——兼谈执法效益的衡量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