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顶匠律所|劳动关系争议中是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

我们在日常处理劳动关系案件的时候,会发现总是有人说到某个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所以公司不能随便解聘员工,还得给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等。既然有全日制就会有非全日制。那么,我们在生活中该怎么辨别这两种劳动关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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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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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劳动合同又有不同的区别:

1、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

前者,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前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后者,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后者,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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