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苏里名家大课第五讲:王建勋《联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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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联邦论开始只是发表在报刊上的政论,但它的影响力却是巨大的,如果需要了解美国的话这本书就是必读物,它用通俗易懂的方法和案例来解释了晦涩难懂的宪法,它的目的是为宪法的公投做前期的铺垫,为什么一部政论的影响力会如此巨大呢?一则是本书的历史使命,二则是本书三位非凡的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他们不只是宪法的的开创者,还是现实中重要的践行者,如果要问过去三百年中最重大的事件是什么?那么非美国制宪会议不可,他不仅开创了美国的政治路线,也创造了人造的决对,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无数次的修正作用。

美国为什么从邦联走向了联邦

      在美国独立的近十年里,人们发现邦联制这套管理系统不仅低效,而且对于美国这个新生国家来说还是极其危险的,邦联本质上来说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联合的国家,是在主权上行使主权,实际上它即没有真正的主权也没有有效的管理系统,这就为各邦之间埋下了矛盾,为外部势力提供了机会,所以美国的国父们决定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并共同努力通过“制宪会议”制定了“宪法”。

      虽然宪法是制定了,但各州还是有很多人反对联邦,他们担心一旦建立起一个中心化的强权,会把美国变成一个集权的国家,人民将失去自由,所以“联邦论”向大家解释何为联邦与及联邦党人的创建,什么是联邦党人的创建呢:

1、分割主权

      为了防止中央产生集权,地方政府和国家共享权利,只不过管理和行使的范围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是外交、战争、军事等等宏观事件,地方政府管理教育、生活、民事、交通等具体有关人民生活的事件;

2、双重公民身份

      对民众的身份教育是先地方后国家,就是一个人他首先应该是本州的公民,其次才是国家的公民。

3、联邦的好处

联邦可以众向分权制衡,实现三权分立,防止联邦政府做大侵害地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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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美国的共合全义

美国共合的理念大都不是美国所开创的,但它以创新为主,同时借鉴了前人经验与得矢,拋开了那些理想主义的束缚,最终这套由美国国父们开创的这套共合,为全人类提供了一套现实的样板。

美国的这套共合有两大特征:

1、美国的共合否定了君主政体

在制定宪法之前,旁观多年君主制的落后与专制更是深为美国国父们的不耻,在加上从五月花号以来,美国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非君主直接统治,这也为国父们提供了现实的依据与勇气;

2、美国建立的是共同政体而非民主政体

不同于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美国国父们从一开始就强调,他们要建立的是共同政体,也就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民主相对于全民式民主有几点好处,它不仅便于括大民主规模,还能过滤掉大众激情,避免了多数爆政;

3、复合制共合国

美国的共合不是单一的共合,而是一个复合制共合国,即大共合国里边套着众多小共合国,每个邦是一个小共合国,而整个联邦是一个大的共合国。

美国的三权分立

      说到美国的共合,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三权分立了,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隔开来,让它们彼此制衡彼此约束。

。  美国国会享有立法权,但他的立法必须获得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来判定此立法无效;

      同等,总统享有行政权,但总统的政令也需要国会的批准才能生效,而法院也能判定总统的政令无效,如果总统滥用权力的话,国会可以发启对法官的弾劾;

      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及司法解释权,但大法官的任命是要由总统提名、国会签署才被认为有效,而且一但大法官滥用权力的话,国会也能发启对法官的弹劾。

      从三权的角度来看,法院的权利是乎比其他两者更大,因为它拥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但相对于掌握金钱的国会和掌握军队的总统来说,它的力量最小,危险也最小,所以这样的分配是合理的。

      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国父们还进一步发展出了更多分权机制,比如:

1、把国会分为参众两院,众议院按各州的人囗数量为选出议员,而参议院则以州为单位选出议员,这么做防止了大州联合欺负小州;

2、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

为减去法官的后顾之忧和作恶的动力,国父们安排了两个制度,一是法官的职位是终身制的,确保法官的地位被随意剥夺,二是在法官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确保法官衣食无忧;

3、司法审查的设计制度

虽然宪法里面没有写司法审查,但可以推导出来,宪法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它防范的是政府,如果总统政令、国会的立法侵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叫停时,宪法以然成为了一张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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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制宪的最终目的

      美国的国父们制定宪法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宪法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利是清晰的罗列出来的,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横向份权,与联邦和各邦之间的纵向分权来制衡政府的权利,国父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特别注意制衡国会的权利,不承认认何机构有高于宪法的权利,这种精心设计的制度,创造出了一个网状的权利体系,使得每个机构都得以自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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