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立法解释:狭义,国家立法机关。广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或者授权机关。法律解释,明确化、具体化,补充漏洞,分为,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实在法律,逻辑分析,实证主义分析方法。三阶段:前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

法律推理:逻辑思维,形式逻辑,法律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大陆法系:德国、法国,罗马法基础,两个民法典为代表,西方法律体系。英美法,成文化和法典化,公法和私法,职权主义,不注重判例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主体之间权利权力义务,社会关系。发生方式:调整性和创设性。因果联系:第一性和第二性。变动原因: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简答题)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运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调整方式之一;不是万能;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矛盾;机制有限,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态度:反对错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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