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2.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规范;2.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国家强制力保证;4.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法的分类和作用

分类:

1.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我国都是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除了三大诉讼法都是实体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不一般,未成年人、妇女)。

作用:

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教预抢瓶子)。

教育:一般人,大家。

预测:对方。

强制:违法者。

评价:他人。

指引:自己。

4.法的价值

1.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最高、最核心)>正义>秩序(最基本)。

2.个案平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比例原则(警察放到网上,人们不满)。

二、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建立在规则之上。

区别:1.规则明确具体,原则笼统模糊;2.规则适用某一类行为,原则适用所有行为;3.规则全有或全无,原则可以有也可以无。

三、法的制定:

1.法的渊源

正式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是否在法律文件中出现。

2.法的基本效力

1.全人大→基本法,三大诉讼法:民事、刑事和行政。全人常→非基本法,行政复议法。

2.同级法规>同级规章。

3.省规章=市法规=部委规章,部委规章=市规章,但省规章和市法规>市规章。

3.法律裁决

1.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提出建议,认为适用法规则用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提请全人常决定。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3.市法规和省规章→省人常。


补充:

1.国家强制力是实施法的最后保障。

2.我国无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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