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单元   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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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一般规定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2、管理人对于抵消无异议的——抵消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消主张有异议的,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受到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该抵消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消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3、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消。

考点二   禁止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40条;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40条;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40条;

4、股东的特定债务禁止抵销(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债务人对其股东也负有债务):

a.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b.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考点三   特殊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在财产价值之内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

EG.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债权人乙:甲要破产了,甲欠乙100万(用80万元的设备设定担保),乙欠甲110万元,抵销的时候只能够抵销80万元,甲欠乙的剩余20万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乙欠甲的30万元应当通过管理人收回。

2、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出现2条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且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主张抵销无效。(而不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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