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上班时遭受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

保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政服务人员。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兴职业。任何行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这些问题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层面。今年了因为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结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旨在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简析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遭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成立工伤,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那么,类似家政服务这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争议。

自然人能否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普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持这样观点的人,大多是参考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实际上,世界上有很大一部分国家承认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典型的有德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不应成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将自然人排除在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即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将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排除在外。同时,我国的民事法律当中,也明确规定了雇佣关系。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虽然也存在一定依附性,但雇佣关系当中的“劳动者”相比之下,有更多的自由权,实践当中往往被视为是一种合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比之下,个人觉得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当下中国的现状。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落实还有很多地方不尽如人意,有待遇在实践当中不断完善。

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制度约定。自然人用工类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强行将其类如劳动关系,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无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甚至于一个保姆,可能同时受雇于几个雇主,如果将其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反而会把问题复杂化。比如说:保姆在甲雇主家做完当天的伙计后,前往乙雇主家途中发生意外,应当由谁承当工伤责任?

将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列入民事法律范畴,更有利于解决类似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保姆在给雇主买菜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保姆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姆可以向肇事司机,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在一定条件,也可以像雇主主张权利。

当然,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维权,保姆的户籍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赔付数额的多少;而工伤赔付则不考虑户籍问题。

不过,欣慰的是,这个因为户籍而产生的差额正在不断缩小,法律也已经明确了“对于长期生活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对于侵权赔偿,可以按照城镇标准处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类似的问题,终将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因而,笔者认为,保姆(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宜按照工伤处理,而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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