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叶某与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

案号

(2016)鄂06民终762号

关键词

未直接适用、非自愿收治、非民事纠纷

案件简述

叶某因其子2001年当兵被骗,多次到老河口市、襄樊市及中央公、检、法及政府等单位上访,“严重干扰上述单位正常工作秩序”。2007年6月5日老河口市公安局向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提出申请,请求对叶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经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诊断叶某系偏执性精神病。2007年9月至12月,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以叶某患精神病为由将其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进行强制治疗。出院后,叶某又因上访于2014年9月20日至11月27日被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送往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强制治疗。叶某后将老河口市李楼卫生院、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诉至法院,认为诸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相关行政机关依据鉴定结论对被鉴定人进行强制治疗的问题,2004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强制治疗属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司法鉴定及强制治疗产生的赔偿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叶某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某因被强制治疗而请求赔偿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叶明达起诉,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本案判决部分未处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精神卫生法》的主张,而是因为由当地政府实施的非自愿收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驳回了起诉。根据目前已有判决来看,由政府送治的非自愿收治案件,如果仅以医院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而针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可能得到支持,而同时起诉政府和医院民事侵权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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