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回,身作红云长傍日 心随碧草又迎风。在这一回中,皇帝小玄子与发小小桂子摊牌。皇帝在天地会中安插了卧底风际中,因而知晓了小桂子不少惊天秘密。在古代,俗话说,“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小桂子瞬间激出一身冷汗,细思极恐。
韦小宝磕头道:“奴才虽然身在天地会,可是对皇上忠心耿耿,没做过半点对不起皇上的事。”康熙森然道:“你若有分毫反意,焉能容得你活到今日?”韦小宝听他口气有些松动,忙又磕头说道:“皇上鸟生鱼汤,赛过诸葛之亮。奴才尽忠为主,好似关云之长。”(部分的坦白,不是自首)
康熙忍俊不禁,心中暗骂:“他妈的,什么诸葛之亮,关云之长?”只是在这要紧的当口,倘若稍假以词色,这小丑插科打诨,顺着杆儿爬上来,再也收服他不住,喝道:“你给我从头至尾,一一招来!只消有半句虚言,我立刻将你斩成狗肉之酱!”说到最后四字,嘴角边不由得露出笑意。
韦小宝爬在地上,瞧不见他神色已和,但听语意严峻,忙磕头道:弟,后来相认团圆时。”康熙道:“初进洪门结义兄,当天明誓表真心。”韦小宝道:“松柏二枝分左右,中节洪花结义亭。”康熙道:“忠义堂前兄弟在,城中点将百万兵。”韦小宝念道:“福德祠前来誓愿,反清复明我洪英。”(被套路,自认!)
……
韦小宝喜道:“原来皇上也是我会中兄弟,不知是什么堂口?烧的是几炷香……”说到这里,立知自己胡涂透顶,他是满清皇帝,怎会来“反清复明”?连说:“打你这胡涂小子,打你这胡涂小子!”啪啪有声,轻轻打了自己两个嘴巴。(脑洞开得清奇!自己被套路!)
康熙站起身来,在殿上踱来踱去,说道:“你做的是我满洲的官儿,吃的是我大清的禄米,心中却存着反清复明的念头。若不是念着你有过一些微功,你便有一百颗脑袋,也早砍下来了。”韦小宝道:“是,是!皇上宽宏大量,奴才的脑袋才保得到今天。奴才即刻去退会,这天地会的香主说什么也不干了。今后决不反清复明,专门反明复清。”康熙肚里暗暗好笑,骂道:“我大清又没亡国,要你来复什么?满口子胡说!”韦小宝忙道:“是,是!奴才保定我主江山万万年。皇上要我复什么,我就复什么,要我反什么,奴才就反什么。”(认错态度还好,且愿戴罪立功!)
康熙低沉着声音,一字一字慢慢的说道:“好!我要你反天地会!” (有条件地特赦,要一个投名状!)
在当时那个时代,皇帝小玄子开出的这个特赦条件已经是够讲义气了,可金庸先生还要继续烘托小桂子的义薄云天,绝不卖师卖友求荣。
最后,在关键剿灭时机,打晕被皇帝安排监视小桂子居住的多隆,换衣服坐建宁公主的轿子出宫,给天地会朋友通风报信,以致犯罪组织闻风而逃,给剿灭犯罪集团,又制造了新的困难。
那,我们今天思考的问题来啦,韦小宝的所作所为,刑法上该如何评价?
我们先易后难,首先确定通风报信的行为性质。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问题虽然简单,构成想象竞合(犯罪行为的责任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也包含两个小问题?一是小桂子他也是犯罪集团里面的人,他的不通风报信,是否具备期待可能性?二是该犯罪集团的性质究竟定性成什么?是黑 社会组织,还是叛 乱 武装?抑或是国际法上的交战团体(因为组织成立及武装犯罪由来已久!)?
其次,我们来评价小桂子被多隆监视的状态性质?
是现在《国家监察法(草案)》所提到的留置?还是以前纪委的双规?还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这三种行为性质有一点是共同的,都还在进行事件调查,还都没有进入控诉阶段。根据文中描写,小桂子只是被限制人身出入自由,并没有收罗个人物品,所以个人觉得监视居住状态更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防止逃跑或通风报信)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紧接着第三个问题,嫌疑人脱离监视居住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犯罪了,想躲避侦查或控诉,这是人之常情。这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后,可以批捕。
第四个问题,他打晕了监视居住者多隆,属于什么行为?
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还是越狱罪?
个人倾向于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脱离监视居住或通风报信,与打人并不具有牵连犯关系或者吸收犯关系,应该单独评价。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多隆最后没死,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未死,是欲达目的而不成,是未遂。
第五个问题是,建宁公主帮助小桂子脱离监视居住,私自出宫构成什么行为?
通风报信的片面共犯(公主她不知道小桂子私自出宫动机目的)?私放在押人员罪?还是包庇罪?
个人觉得不够成犯罪。因为公主当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小桂子出宫的动机,她所知的小桂子私自出宫行为单独在刑法上并未构成犯罪,所以公主的片面的帮助行为,虽然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成本,但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