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新政来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的发展有深渊的影响

上海证券报报道: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但缺少对于银保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监会“三定”之后,可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

在此背景下,银保新政应运而生。而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银保监会在2019年初向各分局、保险主体公司、银行发出征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办法修订意见的基础上,备受关注的新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于本周下发至各银行及保险公司执行。

《管理办法》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和手续费“小账”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银保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净化银保市场,折射出“监管合一”效应的进一步显现。在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后,曾经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银行业与保险业有了进行深度融合的契机,银保监管工作也迎来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银保新政具体有哪些亮点?梳理出以下重点:

1、明确强调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2、首次明确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达不到这一占比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期限改正等监管措施。

3、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

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4、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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