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我是这么看的

案件回放

三个河南人组织一次碰瓷,其中两个人坐一辆黑摩的,路上一个人用技术让车侧翻,造成另一人受伤。在医院治疗后,河南人提出报警,形成要挟手段,黑摩的司机同意赔偿1000私了,先给了400,余下回家拿了再给。后司机反悔,在一座距水面三米的桥上与河南人对峙并最后跳下。桥上对峙阶段有目击证人,但是目击证人只看到过程,没有听到双方对话,目击证人也没有目击河南人有推搡司机入河的举动。司机入河以后,目击证人报警,相关部门到场搜救,但未有发现。事发三天后,司机尸体被找到。司机的父亲证实司机不会游泳。

根据《案件聚焦》节目介绍,检查机关准备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罪起诉。

这里首先介绍下什么叫过失致人死亡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这个罪量刑轻重是以是否致人死亡为判断,死了人,判3-7年,没死人,判3年以下。

应该说,这个罪就致人死亡这个结果来说,是最轻的罪,但是,反观更适合量刑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来说,却是适刑的最上限,因为撇开不足千元的金额来说,这两个罪最多只能判三年,要是扯上金额,加上摩的司机确实有过失,甚至能不能进行政处罚都是问题。我原则判罪上觉得略有牵强,但基本合适。

我特别想探讨案件的几个环节,第一个就是落水。在没有推搡的情况下,失足落水还是主动跳水?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为了600元跳水求生还是觉得水并不深可以开溜?看见他落水的全过程,两个河南人不施援手的原因究竟是觉得他水性了得还是冷血?检方和辩方那一边在任何一个问题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就可以左右大局。死者父亲关于死者不会游泳的证词其实很值得推敲,一旦证实死者会游泳,检方将极为被动,而往往父母的证词在办案过程中最多出现反复。

第二个环节是落水处的介绍,死者有多高?事发当天水有多深?为何当天没有发现死者?法医鉴定是否死者确系溺水,水中浸泡时间多少,有无外伤,等等。很遗憾,《案件聚焦》里这些都没有,只希望律师调查的时候千五别这样。对于检方这些一样重要,特别是事发当天为什么没有发现死者这一点,有比较大的疑点,甚至会成为被告脱罪的机会。

案件据说还在调查中,对结果很感兴趣,这里做个普法,就算要碰瓷,我觉得还是先报警比较好,特别自己已经受了伤的,虽说赔得少点,至少有保障!

你可能感兴趣的:(这个案件我是这么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