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的少数民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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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少数民族

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鲜明特色的少数民族的原始性婚姻,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魏晋时期,边地居住者众多的少数民族。与他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些民族的婚姻也保持着很强的原始部落风俗。如乌丸(桓)族,据《三国志• 魏书• 乌丸传》裴注引《魏书》说:

“嫁娶皆先私通,略将女去,或半岁百日,然后遣媒人送马牛羊以为聘娶之礼。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妇人至嫁时乃养发,分为髻,著句决,饰以金碧,犹中国有冠步摇也。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妻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

像“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这样的现象,不仅出现在各个时期的少数民族婚姻中,而《左传》中也有中原诸侯的例子,它的存在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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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少数民族舞蹈

又如高句丽族:

“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其俗淫。男女已嫁娶,便稍作送终之衣。”(《三国志•魏书•东夷传》)

高句丽族的求婚大胆直接,而《三国志》显然从中原的世俗观念考虑,并不太认同这种风俗。

再如东沃沮族:“其嫁娶之法,女年十岁,已相设许。婿家迎之,长养以为妇。至成人,更还女家。女家责钱,钱毕,乃复还婚”。(《三国志•魏书•东夷传》裴注引《魏略》)

这个民族的婚配和我们的“童养媳”风俗有点相似了,但显然年代久远得多了。

诸如此类婚姻风俗的少数民族还很多,它们都反映了这些少数民族所具有的原始部落婚姻的性质。

不过有的少数民族受汉族的影响较深,在婚俗上也逐渐向汉族靠拢。

如氐族,“其妇人嫁时著衽露,其缘饰之制有似羌,衽露有似中国袍。” (《三国志》•魏书•乌鲜卑东夷传》裴注引《魏略•西戎传》)

再如西域诸国,《晋书•四夷传》载,焉蓍国“婚姻同华夏”。《周书•异域下•高昌传》也说,高昌“其刑法、风俗、婚姻、丧葬,与华夏小异而大同”。

考虑到风俗变化的缓慢性,《周书》所记与晋代相去当不会太远,因而不妨认为在晋代时西域各国的婚俗就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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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少数民族

当然,我们不能以当时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而鄙视其粗陋,这毕竟是特殊地域、特殊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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