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靖贤: 事实与证据的高阶探究

作者简介:刘靖贤,男,哲学博士,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逻辑学与分析哲学研究,辽宁 沈阳 110136
人大复印:《逻辑》2018 年 01 期
原发期刊:《河南社会科学》2017 年第 201710 期 第 108-113 页

关键词: 事实/ 证据/ 高阶探究/ 平衡点  Facts/ Evidence/ Higher-order Inquiry/ Equilibrium Point/

摘要:陈波提出替换性论题,即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应该被替换为认知的证据概念。但是,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是哲学研究的两条平行路径,二者不可偏废。认知的证据概念并没有看起来那样美好,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也没有看起来那样糟糕。替换性论题应该被修改为替代性论题,即无论是形而上学还是认识论,直接的研究方式应该被替代为间接的研究方式。从直接到间接的转变表现为一种高阶探究方式,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这种高阶探究方式又表现为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寻找平衡点的过程。

一、陈波的替换性论题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陈波认为,事实概念极其重要但又充满歧义,事实的形而上学维度遭遇严重的理论困境,所以应该从认知角度说明事实的含义。他对事实的认知界定是:“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义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混合物。”根据陈波的隐喻性说法,“‘事实’是人们从世界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究竟从世界母体上‘撕扯’下什么,既取决于人们‘想’撕扯下什么,即人们的认知意图和目标;也取决于人们‘能’撕扯下什么,即人们的认知能力;还取决于人们‘如何’撕扯,即人们所使用的认知手段和方法”[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应该被替换为认知的“证据”概念。笔者把这种观点称为替换性论题(replacement thesis)。

笔者认为,替换性论题混淆了形而上学与认识论。实际上,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是哲学研究的两条平行路径,二者不可偏废。如果哲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真理,那么形而上学为真命题寻找基础,认识论为真信念搜集根据。前者体现为形而上学的奠基关系(metaphysical grounding),后者体现为认知的根植关系(epistemic basing)。前者把真命题的基础归结为真值造成者(truth-maker),即事实;后者把真信念的根据归结为真值证成者(truth-justifier),即证据。从当代分析哲学角度看,这两条平行路径都得到充分发展。进一步说,无论是在形而上学方面还是在认识论方面,都存在着直接与间接两种相互竞争的研究方式。在形而上学方面,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之间的争论体现为可能世界理论与本质理论之间的争论;在认识论方面,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之间的争论体现为证据主义与可靠主义之间的争论。陈波的替换性论题背后的实际意思应该是:无论在形而上学方面还是在认识论方面,直接的研究方式应该被替代为间接的研究方式。笔者把这种观点称为替代性论题(substitution thesis)。

二、认知证据的缺点

陈波对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提出了一系列质疑:如何解决事实的个体化问题?如何为事实提供同一性标准?根据弹弓论证,所有真命题都符合同一个事实,如何避免事实的合二为一?命题如何符合或对应事实?这种符合或对应是关联性还是同构性?究竟是事实在先还是命题在先?人们是通过命题去寻找事实还是通过命题来刻画事实?实际上,这些质疑对于证据来说也是适用的。

首先,证据的识别问题类似于事实的个体化问题。证据来源于主体所拥有的经验内容,它的作用在于为主体的信念提供证成,所以证据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如果主体被证成的信念是由主体所拥有的证据确定的,那么证据的差异将导致信念的差异。或许可以给出如下标准:通过信念识别证据,也就是说,从“两个主体具有相同的被证成的信念”推导出“他们拥有相同的证据”。但是,这样的标准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人们的信念总是处于变动和修正的过程中。例如,张三和李四都听到某个人在自我介绍时说“我的名字是约翰”,张三和李四都以此为证据来证成他们的信念,即“这个人的名字是约翰”。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和李四似乎具有相同的信念,也拥有相同的证据。但事实上,张三并不相信这个人的名字是约翰,因为张三还拥有如下证据,“这个人是精神病患者,他说的话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张三和李四都拥有同一个证据,但他们并不具有相同的被证成的信念。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主体信念的证成需要证据,那么证成信念的证据是主体所拥有的全部证据。这与如下说法是类似的,如果命题对应于事实,那么它对应于同一个事实,即唯一的大事实。

其次,信念与证据之间的匹配问题类似于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问题。对于事实来说,存在着如下循环:一方面,命题先于事实,人们通过命题寻找事实;另一方面,事实先于命题,人们通过事实建立命题。这样的循环也存在于证据与信念之间:一方面,信念先于证据,人们通过信念搜集证据;另一方面,证据先于信念,人们通过证据形成信念。也就是说,一个信念的最终证成不仅需要证据,也需要其他信念。例如,神创论和进化论是历史上两种关于人类起源的信念或假说。神创论把人类看作上帝创造的产物,这个假说当然需要相关证据的证成。然而,进化论把人类看作自然选择的结果,它作为一种竞争性假说已经威胁到神创论作为人类起源唯一解释的地位。这表明,不论一种假说是否得到证成,与之竞争的假说的存在已经降低了这种假说本身的可信度。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信念的证成不仅需要主体的全部证据,也需要主体的所有其他信念。

由此可见,认知的证据概念并不比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更美好,对形而上学事实概念的一系列质疑都可以转嫁到认知的证据概念。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认知的证据概念还面临怀疑论的挑战。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认识论的发展都伴随着怀疑论的阴影,例如笛卡尔的恶魔以及普特南的缸中之脑。面对怀疑论的挑战,当代认识论中出现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与可靠主义(reliabilism)之间的对立。证据主义认为,主体信念的证成取决于主体所拥有的证据,这些证据是由主体的心灵状态构成的;可靠主义认为,主体信念的证成取决于主体信念来源的可靠性,包括记忆、知觉、内省等的可靠性,这种来源的可靠性并不等同于主体的心灵状态。针对怀疑论的挑战,证据主义认为,奇异世界中的人们是正确的,因为误导他们的不是证据而是恶魔,他们的认知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是,可靠主义认为,奇异世界中的人们是错误的,因为恶魔和证据都误导了他们,他们的证据并没有建立在可靠来源的基础上。一般来说,证据主义被看作认知的内部主义(internalism),可靠主义被看作认知的外部主义(externalism)。内部与外部是相对于心灵状态而言的,内部是指心灵状态的内部,外部是指心灵状态的外部。相应地,笔者把内部主义看作直接研究方式,因为它直接面对主体的心灵状态;把外部主义看作间接研究方式,因为它间接面对主体的心灵状态。

三、形而上学事实的优点

从当代分析哲学角度看,形而上学事实概念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使真者理论(truth-maker theory)中。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笔者认为,使真者理论的优点包括:试图解决传统形而上学问题,尝试取代本体论承诺的量词解释,尝试反驳现象主义和行为主义。

首先,使真者理论试图解决传统形而上学问题。共相问题是传统形而上学问题,也是整个中世纪哲学争论的焦点。罗德里格斯·佩雷拉认为,共相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使不同的个体分享相同的性质,这个问题不能通过纯粹的概念分析得到解决。在使真者理论的框架下,佩雷拉把共相问题转变为如下问题:如何为“a是F”这个命题提供一个使真者。一方面,虽然设定F这个性质的存在可以为谓词提供语义解释,但是由于唯名论与实在论之间的争论,性质的设定似乎陷入僵局。另一方面,设定a这个个体的存在,虽然可以绕开唯名论与实在论之间争论的泥潭,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共相问题,因为一个个体可以具有多种性质。从使真者理论的角度看,只需要为整个命题提供一个使真者,不需要为谓词(命题的一部分)的语义解释设定其他抽象实体的存在。在佩雷拉看来,这种做法对于某些唯名论者来说是可以接受的[2]。当然,佩雷拉的解决方案还有可商榷之处,但他的方案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使真者理论相对于传统形而上学研究路径的优势。

其次,使真者理论尝试取代本体论承诺的量词解释。早期分析哲学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反形而上学,蒯因的本体论承诺学说扭转了这种局面。蒯因认为,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他在一阶逻辑的框架下,对一个理论进行语义整编,然后根据量词所约束的变项来确定这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蒯因把逻辑局限于一阶逻辑,把量化局限于一阶量化,这与各种非经典逻辑在当代的迅猛发展是背道而驰的。如果接受各种非经典逻辑的量化,例如自由量化、高阶量化、模态量化,那么蒯因本体论承诺的识别标准似乎显得过时。从根本上说,蒯因的量词解释是通过一个理论的逻辑形式(量词)来确定这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这种做法忽略了理论的实质内容。麦克布莱德认为,使真者理论相对于量词解释具有两个优点:第一,把本体论承诺从命题的构成部分转移到整个命题,也就是说,不再把本体论承诺定位于量化而是定位于使真者,后者对整个命题的真值承担责任。第二,把命题真值的必要条件转变为充分条件,也就是说,量化只是整个命题真值的必要条件,而使真者才是整个命题真值的充分条件[3]。

再次,使真者理论尝试反驳现象主义和行为主义。现象主义否认物理对象的真实存在,把物理世界看作由感官经验构造而成的。如果一个命题谈及不可感知的对象,那么现象主义者就把这个命题看作初始的反事实命题,其本身无所谓真假。类似地,行为主义否认心灵状态的存在,所有心理活动都由外显的行为得到解释。如果一个命题谈及没有外显行为的心理活动,那么行为主义者也把这个命题看作初始的反事实命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使真者理论关注于这些没有任何物理对象或外显行为对应的反事实命题,寻找这些反事实命题的真值的基础,对现象主义和行为主义提出严肃挑战[4]。在罗德里格斯·佩雷拉看来,使真者体现了人们对真理的承诺,真理本身是非对称性的,不是实在奠基于真理,而是真理奠基于实在,也就是说,命题的真值只有通过使真者的存在才能得到确定[5]。在这个意义上,使真者理论的目标就是要揪出怀疑论背后的那个欺骗者,即笛卡尔式的恶魔。当然,究竟什么是使真者,这或许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但是,如果彻底取消使真者的存在,那么以真理为目标的哲学探究将走上一条危险的道路。

一般来说,当代分析哲学中的使真者理论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类通过必然概念来定义使真者,诉诸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理论;另一类通过本质来定义使真者,诉诸法恩的本质理论。笔者把前一种方式称为外在主义(extrinsicalism),把后一种方式称为内在主义(intrinsicalism),把它们与认识论的内部主义和外部主义区分开来。具体来说,一方面,外在主义者给出了如下使真者原则:实体s是命题p的使真者,当且仅当,必然地,如果s存在,那么p为真[6]。也就是说,外在主义者通过严格蕴含建立使真者与真命题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内在主义者给出了如下使真者原则:实体s是命题p的使真者,当且仅当,如果s存在,那么p为真,这一点构成了s的本质的一部分[7]。然而,这些使真者原则都是有争议的,它们不能建立起使真者与真命题之间的恰当关系:有些把直观上非使真的实体看作命题的使真者,有些又不把直观上使真的实体看作命题的使真者;有些把根本没有使真者的命题看作是有使真者的,有些又把有使真者的命题看作是没有使真者的。

四、从固定点到平衡点

前面说到认识论与形而上学是两条平行的探究路径,二者分别涉及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式,即直接的方式和间接的方式,两种研究方式是相互补充的。实际上,这两种方式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应该把这两种研究方式的差异看作低阶研究方式与高阶研究方式之间的差异。对于认识论来说,内部主义是一种低阶研究方式,即直接的研究方式,片面强调这种研究方式将导致自负的唯我论,必须与外部主义结合起来,通过把低阶引向高阶来达到对真信念的绝对证成。对于形而上学来说,外在主义是一种低阶的研究方式,即直接的研究方式,片面强调这种研究方式将导致朴素实在论,必须与内在主义结合起来,通过把低阶引向高阶来达到对真命题的绝对造成。

在形而上学方面,使真者理论的困难在于如何让命题对应于使真者。以否定命题为例,虽然可以为否定命题设定否定事实,但是否定事实是很难说清楚的。有什么样的命题就对应于什么样的事实,这是一种粗暴的直接研究方式。阿姆斯特朗通过设定总体性事实来说明否定命题的使真者[6]。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包括中、法、俄、美、英,这5个国家穷尽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一概念,这是一个总体性事实,由此可以得到“智利不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个否定命题的使真者。这种总体性事实的设定是以间接方式对使真者的整体性把握,超越了以直接方式对使真者的个别性把握。笔者把这种总体性事实称为一阶事实。如果一个命题对一阶事实有所述说,那么这个命题的否定又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总体性事实来设定使真者,由此得到二阶事实,以此类推还可以得到三阶事实、四阶事实等。随着事实层次的提升,形而上学的直接研究方式逐渐转变为间接研究方式,最终的总体性事实落脚于对整个世界的本质性规定。

在认识论方面,证据主义的困难在于如何让证据回避怀疑论挑战。假设张三是刑侦专家,他以“一把带血的匕首”为证据,形成如下信念,“李四是杀人凶手”。虽然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证成了信念,但不是对信念的最终证成。凭借证据与信念之间的直接匹配关系来证成信念,这是一种鲁莽的研究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回避怀疑论的挑战。在菲尔德曼看来,有必要追问证据的证据,即对证据本身的性质和特征进行追问,或者说,对主体处理证据的能力进行追问[8]。例如,人们可以把“根据一把带血的匕首推知李四是杀人凶手”看作信念,继续追问这个信念的证据是什么。人们可以回答,这把匕首是在现场发现的并且上面留下了李四的指纹,或者说,张三是刑侦专家,他所判定的案件从未被推翻过。对于这些回答,人们还可以继续进行追问。把“带血的匕首”称为一阶证据,把“对一阶证据的追问所得到的回答”称为二阶证据,以此类推,还可以得到三阶证据、四阶证据等。随着证据层次的提升,认知的直接研究方式逐渐转变为间接研究方式,最终的证据不仅超出主体的心灵状态,而且通向外部世界。

通过低阶到高阶的层次提升,直接与间接的研究方式得到融合,但是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真命题和真信念的哲学探究陷入无穷倒退,根本无法找到层次提升过程中的固定点:对于形而上学来说,似乎不存在对整个世界的绝对本质性规定;对于认识论来说,似乎也不存在绝对超越于心灵状态的外部世界。笔者认为,溯因方法可以终结这种无穷倒退。在说明溯因方法如何终结无穷倒退之前,首先简单考察弗雷格哲学中的高阶探究方式,从他失败的逻辑主义方案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实际上,在弗雷格那里,高阶探究方式已经得到充分体现,他分别通过形而上学的语义化与认知的语法化来实现高阶探究。

在形而上学方面,弗雷格主张普遍主义的逻辑观,他把逻辑规律看作思想规律,逻辑规律支配的范围是所有可思的东西。一阶事实与二阶事实之间的区分在弗雷格那里表现为一层概念与二层概念之间的区分,这种概念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为了把握绝对总体性事实即大全概念,弗雷格把外延看作概念的替身或代理。外延是一种抽象对象,一个概念的外延相当于落在这个概念中的对象所构成的集合。也就是说,一个概念的外延把这个概念压缩为对象。例如,一层概念A、B、C落在二层概念中,如果把一层概念A、B、C分别压缩为它们的外延a、b、c,那么二层概念可以相应地压缩为一层概念P,即a、b、c这些对象落在其中的一层概念。按照这种方式,任何二层概念都可以坍塌为一层概念,任何高层概念都可以被还原为底层概念,所以任何高层概念都可以被把握在一层概念中[9]。因此,弗雷格的论域总括万事万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本体论不仅包括物理世界中的具体对象,也包括第三域中的抽象对象。

在认识论方面,弗雷格把算术知识的来源问题看作逻辑推理链条的溯源问题。也就是说,在概念文字的框架下,算术的认识论问题被转化为如何从逻辑公理推导出算术定理的问题。一阶证据与二阶证据之间的区分在弗雷格那里表现为“推导出某个结论的前提”与“前提的前提”之间的区分。因此,逻辑主义的目标之一就是在追溯前提的过程中寻找绝对的固定点,即不能证明也无需证明的东西:“证明的目的不仅是使命题的真摆脱各种怀疑,而且是为我们提供关于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的洞见。由于不能成功地移动一块巨砾,我们确信这块巨砾是不可移动的……我们越是进行这样的探究,把一切都归约为初始的真,这些初始的真就变得越少;这种简化过程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目标。”[10]弗雷格把自明性(self-evidence)看作这种绝对的固定点,也就是说,为了终止从“证据”到“证据的证据”的无穷倒退,必须找到这样一个证据,它以自身为证据。至少在弗雷格看来,逻辑公理应该是自明的,它自身的呈现方式就是它自己的证明。以同一律为例:

(1)135664+37863=173527

(2)2+3=5

(3)0=0

(4)x=x

上述等式都是真理,但(2)比(1)更简单,(3)比(2)更直接,(4)比(3)更普遍,只有(4)才是绝对自明的真理。

由此可见,一方面,弗雷格通过外延的代理实现了绝对普遍的量化,由此确定高阶探究方式的形而上学固定点;另一方面,他把自明的逻辑公理看作绝对的证据,由此确定高阶探究方式的认知固定点。然而,罗素悖论的出现彻底瓦解了逻辑主义方案,这表明,弗雷格所确定的固定点不是真正的固定点。在形而上学方面,虽然外延实现了从高层概念到低层概念的坍塌,但它也是导致悖论的根本原因:“不属于自身”这个概念的外延属于自身,当且仅当,它不属于自身。在认识论方面,虽然弗雷格把概念文字的所有公理都看作自明的逻辑公理,但是自明性并不是完全可靠的标准,或者说,导致悖论的第五公理不是自明的。第五公理是说:概念F的外延与概念G的外延相等,当且仅当,任何落在F中的对象也落在G中,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弗雷格失败的原因在于,把固定点的寻找局限在演绎方法的框架下。演绎方法的运用是建立在分析性与综合性、先天性与后天性之间区分的基础上。在演绎方法的框架下,分析性与先天性被看作高阶探究的终极目标,即绝对的形而上学基础与认知根据。对于弗雷格来说,普遍性被看作形而上学的绝对基础,只有这种总揽万事万物的空洞大全才能成为真命题的使真者;自明性被看作认知的绝对根据,只有这种排除实质内容的纯粹呈现方式才能成为真信念的证成者。罗素悖论以触目惊心的方式表明,这种分析性与先天性是毫无意义的自我纠缠。后来,分析哲学的发展也表明,分析性与综合性、先天性与后天性之间的区分是根本不存在的:蒯因把前一对区分看作经验论的一个教条,无论是同义定义,还是保真替换,抑或语义规则,都不能清晰地划分出分析性与综合性之间的界限[11];威廉姆森认为,虽然先天性与后天性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依赖经验,但是经验对于先天知识与后天知识的作用只是程度区别,把二者严格区分开来的做法是肤浅的,没有任何理论意义[12]。如果摆脱演绎方法的框架,那么高阶探究既不是一条永无止境的不归路,也不是终结于海市蜃楼般的固定点,而是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寻找理论自身的评价标准与它的实际解释力之间的平衡点。

借鉴弗雷格的形而上学语义化与认知语法化,笔者将在溯因方法的框架下分别从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两个角度给出高阶探究方式的平衡点。一般来说,溯因方法的关键在于溯因推理,可以从语义和语法两个角度看待这种推理方式。当然,在假定可靠性定理与完全性定理的前提下,语义推理和语法推理是等价的。然而,当代逻辑的发展表明,没有必要把逻辑单纯限制在可靠性和完全性上。实际上,有些系统只有可靠性没有完全性,有些系统甚至只有语义模型没有推演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语义推理不等价于语法推理,但这并不影响人们把这些系统称为逻辑的。究竟把什么看作逻辑推理,这不仅取决于构造逻辑系统的具体实践,还取决于这些逻辑系统所服务的目标。追随弗雷格的脚步,笔者通过语义推理说明形而上学的溯因推理,通过语法推理说明认知的溯因推理。对于形而上学来说,一方面,如果命题p(结合相关辅助条件)语义推出事实f,那么p对于f来说是有解释力的;另一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p自身的优点越多越好。例如,把“智利不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个事实简记为f,把“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包括中、法、俄、美、英”这个命题简记为p,显然,p可以语义推出f,所以p对于f来说是有解释力的;再把“智利不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个命题简记为p',显然,p'也可以语义推出f,所以p'对于f来说也是有解释力的。在这种情况下,p比p'更好,因为p比p'更实质地推出f。对于认识论来说,一方面,如果信念b(结合相关辅助条件)语法推出证据e,那么b对于e来说是有解释力的;另一方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b自身的优点越多越好。例如,把“一把带血的匕首”这个证据简记为e,把“李四是杀人凶手”这个信念简记为b,显然,b可以语法推出e,所以b对于e来说是有解释力的;再把“这把匕首是在现场发现的并且上面留下了李四的指纹”简记为b',显然b'也可以语法推出e,所以b'对于e来说也是有解释力的。在这种情况下,b'比b更好,因为b'比b更实质地推出e。上述例子仅仅考虑推理关系是否具有实质性。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标准可以用来评价哪个命题(或哪个信念)更好,这既可以是美学标准,例如简单性、优雅性等,也可以是经济学标准,例如节省时间、节省资源等。由此可见,根据溯因方法,高阶探究并不为了达到绝对的总体性与可靠性而一直延伸下去,也不由于深陷空洞的分析性和先天性而无法自拔,真正的高阶探究活动是适可而止的,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寻找出恰当的平衡点。

如果事实概念遭遇一系列困境,那么证据概念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证据概念无法从根本上回避怀疑论的挑战。形而上学的事实概念至少具有三个优点:试图解决传统形而上学问题,尝试取代本体论承诺的量词解释,尝试反驳现象主义和行为主义。根据笔者对陈波论证的理解,他的替换性论题应该被修改为替代性论题,即无论是形而上学还是认识论,直接的研究方式应该被替代为间接的研究方式。借鉴当代分析哲学中的使真者理论和证据主义,笔者把直接与间接的差别转换为低阶与高阶的差别,把直接与间接的互补转变为从低阶到高阶的层次提升;吸取弗雷格逻辑主义的经验教训,笔者不预设分析性与综合性、先天性与后天性之间的严格区分,用溯因方法取代演绎方法,把弗雷格高阶探究所寻找的固定点转变为平衡点。

参考文献:
[1]陈波.“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J].南国学术,2017,(1):23—38.
[2]Rodriguez-Pereyra,G.What is the problem of universals?[J].Mind,2000,(109):255—273.
[3]MacBride,F.Lewis's Animadversions on the Truth-maker Principle[M].Beebee H,Dodd,G.Truth-makers[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18.
[4]Liggins,D.Truthmakers and Explanation[A].Beebee,H,Dodd,G.Truth-maker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13—114.
[5]Rodriguez-Pereyra,G.Why Truth-makers[M].Beebee,H,Dodd,G.Truth-maker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17—31.
[6]Armstrong,D.M.Truth and Truth-maker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5—6.
[7]Lowe,E.J.The Four-Category Ontolog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06:202—204.
[8]Feldman,R.Respecting the Evidence[J].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2005,(19):96—97.
[9]Frege G.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M].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4:94.
[10]Frege G.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M].Oxford:Blackwell,1950:2.
[11]Quine W.V.O.Two Dogmas of Empiricism[J].Philosophical Review,1951,(60):20—43.

你可能感兴趣的:(刘靖贤: 事实与证据的高阶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