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什么情况算加班?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的加班费?单位支付的加班费符合要求吗?单位拖欠我的加班费,我应该怎么办?你在工作中有这些疑惑吗?专业律师一一为您解答!
一、加班的定义:什么情况下是加班?
1、加班确定的前提:你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度?
对于加班的认定,确定你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度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工时制度对于加班的认定区别很大。
对于如何确定自己岗位的属于何种工时制,首先需看劳动合同中对工时制度有无明确约定,其次需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岗位工时制有无明确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一般认定为标准工时制。同时注意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因此,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虽然约定为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制,还需查明企业是否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2、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的确定
(1)标准工时制:
根据1994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1995年劳动部《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标准工时制为每周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标准工时制度下,如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小时外的时间则为加班,如加班时间在周一至周五则为平时加班;加班时间在周六周日,则为节假日加班;加班时间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为法定节假日加班。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
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劳社厅字[2008]43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等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定审批确认的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因工作时间不确定,因此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而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员工,如在其计算周期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平时加班,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应按规定计算加班时间。
(3)特殊计件制加班的确定
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定额审查,无约定的按行业规定审查。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因此,计件工资下也应存在加班的情形,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工作时间后,根据单位要求从事劳动的,视为加班。
总结:是否有加班首先看你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下每周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综合工时制下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也是加班包括法定节假日上班也为加班,不定时工作制在浙江不存在加班,计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定额也是加班。
二、加班费的计算
1、计算基数:
1994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5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仲〔2009〕2号第38条:“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因此,加班费计算的基数是约定优先,如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需十分注意,实践中很多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当地最低工资,员工应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加班费等计算只能按照此标准计算),如无合同约定,则一般是扣除绩效、奖金及物价补贴等不确定性的工资后来确定,如都无法确定的,则以员工实发工资打七折确定计算基数。
2、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
计算标准为:(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平时加点工资不能安排补修,只能按日工资*时间(小时)*1.5;双休日加班可以补修.若不补修,按日工资*2;但遇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调休,只能按日工资*3;日工资就是月工资/21.75。
三、单位拖欠加班费如何处理?
1、收集证明加班及单位欠发加班费的的基本证据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如果认为单位拖欠加班费,首先应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现实中可以提供考勤表复印件、工作记录表、工资条、证人证言等来证明。
2、明确向单位提出依法支付拖欠加班费的要求,如单位拒绝可向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拖欠加班费及额外25%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1998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