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宋南海系列】这就是雍国(三、官位与爵位)

官位和爵位



官位



王都和外郡

王都

雍国的中央政府完善起来,最早也只能算到康王二十年(康佑五年,西元1142年)六月颁布的《官制谕令》,该令正式确立了五府一院的体系。将各府、院的属员搭配、职能分工第一次用法令的形式详细规定了下来。当然,这与后来雍国成熟的中央政府还是有差异的。封建百年之后的景王四年(淳熙十二年,西元1185年)四月的《官制谕令》颁布,才是雍国中央政府成熟的标志。它正式将军法事务和普通司法分开,将贸易事务和外交事务分开。虽然在外表上,仍然保持了五府一院制,但各府的职责分工被重新划分。司徒府、司空府、司寇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削弱,司马府、司士府、集贤院则得到了加强。为了和绍圣二年的《官爵谕令》相区分,分别按照颁布时的年号,称为“绍圣官爵令”,“康佑官制令”和“淳熙官制令”。

相比于景王时近百人的中央政府,早期的官员数量少得可怜,哪怕是和康佑官制令后四十人的中央政府相比,烈、文二王时期的官员也少得很。

在立国早期,至少直到文王中期,雍国的中央政府仍然显得幼小,只有三五个卿,就负责了全部的国务。最早的时候除了雍王只有三个卿。另有一种说法是只有两个(《乐心散人传》)。

根据司士府的档案,可以看到在文王继位伊始,便有五位卿了,这被认为是后来五府一院制度的根源。但当时来说,五位卿的职能经常重叠,而且繁于变化。比如李承简,最早的职责(差遣)是引导贸易,半年之后,引导贸易的事情交给了国相卫棠,李承简去负责扩大官船队,不到一年,他又被委以建造港口的重任,同时兼任东雍督造(当时也负担东雍的治安事务)。三个月后,港口刚刚有些眉目,他又被委以为雍国建立官船坊的重任。绍圣四年,李承简卸去了之前的所有差遣,陪同廷尉徐定国去秀山岛开荒。

早期官员职能的混乱,让人眼花缭乱,诸卿都像是救急的援兵,哪里出现了重大问题,就往哪里调。苦于人力、人才的缺乏,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绍圣七年前后,随后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只是按时轮换职责,周期一般是两年到两年半一次。但此时因为允许卿相们自辟僚属,所以整个中央政府的事务虽然有了很大的增长,但依然是有效率的。当然,以宋朝眼光来看,又是十分混乱的。这种状态下,导致雍国中央政府没有太多心思去打理工商业,这一职能自觉地由贵族们担负了。康佑官制令禁止私辟僚属就任公职后,地方豪强们大量出现在了官府中。

集贤院虽然是设立的最早的机构,据说在杭州便已经成立(《乐心散人传》),但它真正发挥职能则要晚得多,最早也是文王六年之后(崇宁元年之后)了。以至于被当时的雍国人戏称为“集闲院”。

虽然受到如此调笑,但集贤院的功绩却不可忽视。“储才之所,备员顾问。出则观风教谕,入则参议大政,进则执政公卿,退则学究处士,此集贤院也。”(绍圣间《官爵谕令》)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它。

杭州集贤院

雍国有过两个“集贤院”。

第一个集贤院于熙宁十八年,由烈王置于杭州,主要职能是招引各方贤才,以为雍国所用。最初的负责人是后来的国相、大司徒卿、扶风郡公卫棠。在他因病滞留杭州一年间,他以雍王友(唐宋,各王府置友一人,从五品下,不常置)的身份招揽了不少贤才,包括之后的官至雍国太傅的翟原。

卫棠离开后,接替他的是司士卿吕怀梁的堂弟、前桂州通判吕怀杼,当时他的身份依旧是雍王友,差遣为集贤院掌院学士,爵至大庶长。烈王后期吕怀杼去世以后,这个招贤机构被纳入了翟原的麾下,改称礼贤馆,实际上丧失了其独立性。所谓“杭州集贤院”的历史到此终结。

东雍集贤院

集贤院的另一个分支却在雍国本土发展起来,这就是“东雍集贤院”。随着雍国国势的不断增强,人口加多,事务也繁滋起来。雍王开始迫切需要一些秘书郎帮助他处理事务,因此在烈王八年以后出现了文学馆。此外,雍王也需要其他有技艺的人士相助,因此又设立了博士馆等。这些都是储才、顾问之所。到了烈王末年,将这些机构将以合并,仿照宋朝的翰林学士院和翰林院两个机构,重新设置了集贤院。这时集贤院的设置比较简单,有东、西二曹,设学士祭酒(正五品,公乘爵以上)各一员,分别安置文学之士与格物之士。集贤院内的“贤士”们被分为两种——第一种称为学士(正七品),第二种称为博士(正八品)。两者是根据“才德”的不同而授予的。大抵来说,一个宋朝本土的秀才就能被授予博士,赐予上造的爵位。一个宋朝本土曾通过解试的举子就能被授予学士了,他会根据各种因素而被赐予由官大夫的爵位。

在雍烈王时代,如果有宋朝的进士来投,一般都会直接授予卿士之爵。以后,也有特旨赐卿爵的,但仅限于左更。

集贤院的独立性

作为对五卿府的一种平衡,集贤院从一开始就是不由公卿们控制的。在雍王的全力保障下,它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一直保持到现在。除此之外,集贤院还是全国教育体系的顶端。关于它的这部分职能。我们后面会谈到。

纳言台

所谓的五府一院体制,就是司徒府(前身是国相府)、司空府(前身是国计府)、司马府(前身是国尉府)、司士府(前身是宗伯府)、司寇府(前身是廷尉府)以及集贤院。五府负责执政,集贤院负责辅政和监督。但还有一个机构,独立于这个体系之外,那就是纳言台。

这个机构并不是一直就有的。它早先的成员大多是国王的亲信幕僚,或者人品正直可靠、政务上有所建树之人。雍王靠他们进行决策的裨益和反思,以及对五府政务的监督。这种监督,并不同于集贤院。它只是针对决策者,上至雍王,下至府卿,而对执行者的监督则归集贤院。所以,很自然地,在纳言台成立后不久,大约是文王中期,它的成员们拿到了封驳权。集贤院的草诏权受到了制约。

官位的高下区分,以康佑官制令为分水岭,之前只有所谓的上卿、中卿、下卿三级,之后则是如今仍在沿用的九品十八级。

外郡

相比于中央政府的纷繁多变,地方政府的变化极小。早期是每郡两个官员,自辟僚属。后来是三个,听闻今年有官员建议将上郡的官员增加到四个。但司徒府、司士府一直没有批复。这和地方贵族的利益紧密相关。所以被拖延下来也是意料之中。因为早期的地方政务政策,最早领郡的郡守毫无意外的都成为了如今郡中的大贵族,大豪强。后来的郡守,也多有成为本地有力贵族和豪强的。但一郡之民有限,一郡之地有限,一郡之财有限,地方贵族日益团结,越加排外。景王以来,郡守赴任,大多不过拱手,只因郡尉都是本地豪强。偶有例外,也很快就和豪强联姻。如烈、文间郡守呼喝风云得风光不可同日而语。

相比于这些封郡,文王时期大量设置的直隶县,是中央政府能制约地方贵族的有力保障。这些直隶县通常都在各郡之间。呈犬牙交错之状。因为一开始就实行任期制度,县中并没有所谓的有力豪强,县令、县尉的人选一直由中央政府选派,在县内具有权威。而各县的方圆、人力、兵力与周围封郡差相仿佛,通常会作为各郡郡兵的应征点,或是府军驻扎的地方。

郡守府,通常是一个要塞或者壁垒形式的建筑,这是受到严格要求的。

郡尉府,是一个类似营寨的建筑,配有武库、马厩。

而官职带来的免税田,在乾嘉官制令后,被俸禄所取代


爵位


雍国爵位制度就目前来看,已经成了一个体系,由多个制度进行支撑,这个体系已经覆盖整个国家。即便在立国早期,爵位制度也是较为成熟的,对早期的开拓、扩张提供了重要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爵位等级

雍国爵位等级从最低的公士到最高的世子一共十九级。但世子是不外封的。公、候三级除了开国时的卫家、吕家这样的勋贵之外,就再也没有人家晋封过。最多到大庶长一级。所以,在雍国说起爵等,通常是说十五级爵如何如何。只有司士府或是格外严谨的人才会说十八级爵如何如何。

这十八等爵位,按照司士府和集贤院的标准,分为两部分,公侯称为封爵,拥这种爵位的,通常会分封建郡,或是留在王畿监国理政。侯爵以下,统称为赐爵,这些人会有与爵位等级相匹配的采邑。也有可能出任封郡的郡守或是五府一院中的重要职位。民间的区分方法则要简单得多,因为自左更以上的爵位,都有固定人数,因此被称为贵爵。左更以下的,则称为富爵。

不论哪种分法,我们都可以看到,爵位等级制度是深入这个国家的。具体的爵位名称、采邑数,额定人数,可以参见下表:

淳熙九年敕定爵位、采邑、制数表(司士府卷宗四百六十,宣王十九年八月至僖王元年二月):


【新宋南海系列】这就是雍国(三、官位与爵位)_第1张图片
淳熙九年爵制表

爵位不仅仅带来采邑,还有大量的特权,或者说叫荣誉。他们可以建造更高、更大的建筑,还可以建造哨楼,壁垒,训练私兵和储藏铠甲、兵器等等。而最重要的一项特权,就是免罪权。如果左更以上得有爵者犯罪,是可以用爵位来抵罪的,从而免于刑罚。这种特权也紧密地的和爵位等级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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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抵罪表

这些爵位所能够免得罪都是不包括十恶的,犯有十恶的,罪在不赦,既不能抵罪,也不能赎罪。

相比于早期的雍国爵位制度,后来的直接变动并不大,主要是变动了额定人数,主要是增加了左更至大庶长六级的人数。以及增加了五大夫以下有爵者可以赎家人为奴者的特权。替代了原先的免于笞刑的特权。

拥有了爵位,并不仅仅是享有各种特权,同样也承担各种义务。最根本的就是出兵助战。大夫以上,允许养私兵,但这种私兵并不是让有爵者作威作福,免予兵役的替代品,而是跟随有爵者出征的亲随护卫。从后来形成的阶层来看,私兵中以北方游牧民居多。只要有爵者没有死,就是重病在床也要抬到应征点。违反这一规定的下场是非常残酷的,自始至终没有改变过:夺爵、抄没全家为奴。

另一个重要义务是维持本地治安,主要限于避免汉人私斗。这对于贵族来说是十分乐意的,因为这有利于他们在周边建立权威。后来随着郡守的轮换和民众不得私斗的传统形成,这项义务目前仅以本地贵族举办冬季运动会的形式保存下来。

除此之外,作为左更及以上的有爵者还要承担的一种荣誉,或者说义务。那就是缴纳王室税。按照各自爵位等级的不同,每年秋田围猎之后,缴纳不同的税金。如今的税金依然保持着最早的定额,这说明这项收入对王室来说如今已是变成了一种象征意义的收入,而不是最初的那种重要的货币来源。

根据绍圣官爵令,各等级的王室税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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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应纳王室税表

雍国的世子和其他王子们,并不需要上缴王室税,同样的,他们也没有多少补贴,完全靠自己的采邑收入来过上体面的生活,凡是没有成年的王子和没有出嫁的郡主,有封号的妃子,都会得到王室的补贴,以避免陷入穷困潦倒之中,最早的王室税有超过一半是用在这个方面。与曹国不同,雍国王宫的宫女、宦者,是由司徒府来支付补贴和酬劳的。而早期王室税的另一个大支出方面,就是对有爵者的赏赐。也就是说,有爵者上缴的王室税,实际上有近半以赏赐的形式回到了自己手中。只不过付出的是钱,回来得更多的是货物。这在早期来说,谈不上吃亏。

而守卫王府安全的虎贲卫(宫卫队),装备、俸禄则完全来自王府直辖的王室农庄收入来保障。在秋田竞猎之后,优胜者可以在免除本年王室税,加入虎贲卫,参加御围竞猎三项奖励中选择其一。大部分人选的是加入虎贲卫。

爵位的取得

军功授爵

军功授爵是绝大部分有爵者的爵位取得方式。这有赖于雍国推行百年得耕战政策,经过不断的扩张、征服、探险和开拓,雍国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数百次战争。通过战争中建立军功,诞生了越来越多的有爵者。形成了雍国的有爵者的中坚力量。

根据雍国的《军功敕》,雍国的军功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基本军功,一种是特别军功。斩首、俘获、先登、陷阵、擒酋、殿军、胜强、完胜,被合称为“八功”,构成了基本军功。斩首一级即可成为公士。俘获两虏,可获爵三级,直接成为簪袅。先登倍于斩首,陷阵当斩首并俘获,擒酋倍于俘获,殿军当先登并俘获,胜强倍于先登,完胜倍于陷阵。

而特别军功则是指在发明创造、招抚部族、教书育人、外交往来四方面有卓越贡献的,折为军功授爵的情况。这类军功的授爵,只分为三档,左更、官大夫、上造。通过这四类功绩晋爵的,又被称为文功爵。

继承

大夫以上的爵位是可以传之后代的。但对于爵位的继承,雍国还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爵位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其余诸子不能继承爵位。但可以通过分得采邑的方式,获取爵位。公侯三级爵位的采邑,诸子每人可以分得的采邑数在三百五十至七百五十亩之间,据此,可以获得的爵位在大夫到五大夫之间。大庶长到左更六级爵位的采邑,诸子每人可以分得一百亩至二百五十亩之间,据此,可以获得的爵位在公士到不更之间。而五大夫到大夫之间五级爵位的采邑,只能由嫡长子全部继承。无论诸子人数多少,嫡长子继承的采邑必须超过原有采邑数的一半。如果半数采邑不足平均分配诸子的,以长幼为序,按照最低的获爵采邑数分完为止。

这种继承制度,还深入了财产方面。户中财产,凡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屋、土地等等,也都被强制推行嫡长子继承制。一概由嫡长子继承。但如执照、财货、债券、奴隶、车马这些动产则没有执行完全的嫡长子继承制,这或许是因为雍国最早的立法者们意识到了这方面根本无法禁止和有效预防。

爵位的继承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个当然是上一任有爵者被确认死亡。第二个就是不能违反血脉呈奏制度。这个制度本身,只是规定凡是官户中的有爵者,女眷嫁娶、孕产、男丁生死,皆得报奏司士府。姓名著录于册,形状附于图稿。成年则赐君子六礼,夭折则赠抚恤葬仪。若有欺隐,主犯罪论大不敬,从犯罪论死。这个简单的规定,静静地躺在《告诸公侯卿文》中第六条第二款,这个不显眼的位置。

但我们如今都知道它的威力,夺爵、下狱已是温柔备至。女眷孕产报备,最易犯规,司士府里那些僚吏精擅此道,竟有以此讹诈者。如今此条众议嚣嚣,若能更正,或可复其本来面目。

这条细规的初衷,据说只是为了防止有人冒名顶替,或是让私生子、庶子、幼子继爵。废长立幼、改庶为嫡皆须官凭,左更以上,王上批核,左更以下,大夫以上,司士府批核。

颁赐

这种爵位的获得方式只有一小部分,那就是王子们以及嫡长郡主。不论是世子还是普通的王子,他们一开始获得的爵位都不高,虽然敕令中规定了世子可以有多达五千亩的采邑,但实际上,颁赐给世子的爵位,历来都是左更,也就是一千亩采邑。其他的王子则只有三百五十亩,也就是大夫的爵位,他们(世子之外的王子)因为王室成员的身份,可以将采邑世袭下去,最低也是大夫。如果他们立功,则可以依功累迁。世子最多累迁到五千亩,其他王子和嫡长郡主最多到四千亩。

同样,王室也要为嫡长子继承制做出典范,除了世子外,其余儿女是不可以得到任何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馈赠和转让。

一个慈爱的父王顶多给一笔丰厚的嫁妆钱或是送些奴隶、金银当作彩礼。

爵位的消亡

降爵

因为在发生爵位传承时,采邑被析分,所以会出现拥有的采邑和爵位本身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作为公侯之家允许五代,第五代采邑名实不符的有爵者去世后,先进行就实降爵,实际有多少采邑,就降到与之相符或者更低一级的的爵位。此时实际食邑田数目超过降爵后爵位的食邑田数目的部分,恢复为永业田。然后根据新的爵等,大夫以上,仍照例继承,大夫以下,特许嫡长子继承。拥有大庶长到左更爵位的,上述名实不符允许三代,随后依公侯例就实降爵。有五大夫至大夫爵位的,嫡长子原爵世袭可三代,有晋爵的,自晋爵之人起重新计算世袭。无晋爵的,第四代即为农户。

夺爵

剥夺爵位的条例有很多,来自不同时期的不同敕、令。就目前为止的夺爵来看,最经常发挥作用的是:坐刑抵罪、大不敬、不睦。

坐刑抵罪,主要是有爵者违反法律,被判处刑罚,有爵者为了免死或者免予流放、徒刑而以爵抵罪,进而夺爵。

大不敬,包括了之前提到的征兵不到或者迟到,殿中失仪(包括喧哗、私语、携带兵刃、擅离班列),违反血脉呈奏,违反礼制(建筑、私兵、铠甲),不交、少交、迟交王室税。

不睦,包括兄弟争产、邻里相迫、凌迫贫弱。

爵位的限制

爵位的限制主要在晋升上体现,根据各种法令来看,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额定人数,一个是资历。

额定人数最大的作用在于限制大贵族的数量和晋升,而左更以下的爵位,没有额定人数限制。

大夫爵以上的有爵者,在晋升上还有资历的限制。一个勇武的士兵即便一战斩下十个首级,也不可能升到大夫,因为升任大夫还需要其他条件。一是要通过军官考试,二是要立有八种基本军功中的后四种。

大夫爵以下的有爵者,既不受人数限制,也不受资历限制。

放弃晋爵的,每放弃一级爵,补给奴隶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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