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晶 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 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2017年12月23日,央视新闻报道,河南省中原油田警方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成功破获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过去短短四五年内,比特币在全球范围被迅速传播,被人们接受和交易,规模膨胀,无疑是金融领域具有革命意义的事件,但正如前述案件的出现,其随之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可以预见,比特币案件的增多将会带给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试通过对比特币的发展及特征的介绍,分析比特币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监管策略。
一、比特币的源起及发展
互联网上的贸易,几乎都需要借助金融机构作为可信赖的第三方来处理电子支付信息,但这类系统有个弱点--容易受制于“基于信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无法实现完全不可逆的交易,因为金融机构总是不可避免的会出面协调争端。而金融中介的存在,会增加交易的成本。而且因为有潜在的退款的可能,就需要交易双方拥有信任。此外,商家也必须对自己的客户小心提防,所以会向客户索取完全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基于此种传统交易系统的弊端,2009年,中本聪根据他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研究报告,开发出一种开源的、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的匿名式虚拟货币,这实质是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它基于密码学而不是基于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直接进行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参与。这个系统完全通过点对点技术,以高效、便捷为宗旨,使在线支付能够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外一方,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的金融机构。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的商品,有其本身的显著特征。一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的意思是不由某个人或某个群体主导一切,而是大家集体参与、共同决定。该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二是总量固定。比特币总的发行量只有2100万个,流通中的货币由于滥发而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可由固定的比特币总量消除。而且由于总量固定使得其成为又一投资渠道,也有人称它为“黄金2.0”。三是私密性强。在比特币的挖矿过程中,需要秘钥,完全匿名,无法把用户账户地址与用户本人相关联,难以冻结和跟踪。四、不可撤销与不可找回。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错误的把比特币打到另一个人的合法地址中,该笔交易能否被挽回,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自觉性,事实上很多时候永远无法追回。
比特币的获取有三种途径:挖矿、交易买入、换取。比特币是通过运行复杂程序算法得来,仅从理论讲,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下载、运行软件来制造比特币,但随着比特币的发展,用来挖矿的矿机装备竞赛日益激烈,挖矿难度已经非常大,需要极其高超的计算能力才能成功得到比特币。交易买入指的是通过交易平台用法定货币来购买比特币。但交易平台是比特币产业链里相对比较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的对象。而且每当比特币价格不稳或是暴跌时,因用户的恐慌情绪会导致交易缓慢、堵塞或死机现象。第三种获取途径指的是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只要对比特币感兴趣,并且看好它的增长潜力,就可以用产品或服务换取比特币,而从比特币直接进入交换商品和服务的流通领域才算真正实现了价值。
二、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及监管
2013年8月19日,德国财政部发布一份声明,承认比特币为一种“记账单位”,既不是电子货币,也不是外币,更加近似于“私有货币”,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这是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在全球首次被承认合法。
2013年8月,印度央行向《经济时报》表示,将关注比特币的进展,但暂不会进行管制。
泰国是全球第一个全面封杀比特币流通的国家。买卖比特币、用比特币买卖商品或服务、与境外人士进行比特币往来,都被视为非法。
2013年11月18日,美国参议院召开听证会,对外表明,比特币不是非法货币,它能够给金融系统带来好处。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公开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
2013年10月29日,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取款机在加拿大温哥华启用,通过提款机,用户将比特币与加拿大现金进行汇兑。但由于比特币在加拿大并未被视作货币,反洗钱机构对交易未予监管。
2013年11月21日,香港金管局表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受金管局监管,可用于交易,香港现行法律可制裁牵涉比特币的违法行为。
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曾表示,央行短期内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普通公民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参与交易。根据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的联合发文,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在性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央行并非全世界第一个注意到比特币的政府监管机构,但却是第一个以发“公文”的形式对比特币的发展提出规范的机构。
三、比特币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比特币使用量的增大,其法律风险成为立法者规制的主要内容。同时,使用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也将导致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这条排他性规定,意味着现有框架内其他任何形式货币都不可能成为法币,而法律承认是比特币得以流通的前提,央行的这条规定表明使用比特币支付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将给持有和使用比特币带来极高的风险。
(二)交易中缺乏监管
自从比特币产生以来,由于长时间缺乏有效监管和交易不规范,导致不法分子伺机利用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2013年美国的“丝绸之路”事件、2017年12月23号我国警方成功破获的首例比特币盗窃案。还有些网站利用比特币交易进行诈骗活动,如2013年10月发生在我国浙江东阳的国内首例比特币诈骗案。另外,交易平台自身系统漏洞频繁,给黑客以诸多可乘之机,有些木马、病毒也乘虚而入,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信用缺失
由于比特币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交易的匿名性,而且交易市场处于自发状态,可能会在资金安全上以及清算结算上存在风险,以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比特币的发行和流通环境里没有第三方作为保障,交易往往依靠双方的信誉。特别在跨境交易中,由于跨越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双方相距甚远,一旦出现交易一方不诚信的现象,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四)价值认定
比特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意义,其价格起伏巨大,使用价值相对模糊,价值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有别于现实财物,比特币的价值没有客观标准,这势必导致刑法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稳定状态,违法使用比特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界定。而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价值的认定缺乏相应的鉴定办法、专业人士及机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很难实现对比特币价值的准确衡量。
(五)取证难
比特币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匿名性。匿名性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存在着伤害其使用者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没有实名认证,加剧了取证的难度,不利于维护使用者的利益。而且,由于比特币的交易过程有全网络化的特点,造成有关比特币的所有证据只能在网络中才能查找,同时由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真实性证明具有较大难度,在现有证据法体系下,比特币的证据效力和证据资格受到限制。
(六)洗钱及逃税
由于比特币高度的匿名性,为成为合适的货币替代品来进行毒品交易和洗钱、以及其他相关的非法活动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比特币生在互联网,用在互联网,加之个人间的匿名支付,使得任何政府至今无法对其实行征税。
四、比特币的法律监管建议
(一)比特币的法律定位
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于我国法定货币的排他性规定,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地位,只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法律问题,都必须在“虚拟商品”这一定位基础上围绕展开,对于比特币财产权的保护,都应当建立在否认其货币地位的基础上,以免对人民币造成过大冲击或滋生违法行为。
(二)比特币是在以往电子货币、虚拟商品等虚拟财
产基础上进行创新的产物,而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监管仍处于立法真空状态,虽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当务之急是夯实监管工作及司法应对的法律基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比特币立法研究为突破,积极探索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以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加大对交易平台、服务运营商和用户的监管,使网上交易环境安全、规范、秩序。
(三)建立比特币的信用体系
建立一份独立的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第三方信用平台,或将其作为一个新的币种纳入现行银行信用体系,以利于央行对其进行监管,能够减少匿名性带来的交易风险,降低争端和纠纷出现的几率,破解比特币犯罪的取证难题,促进其在线支付机制良性发展。
(四)出台比特币的价值认定办法
比特币价格浮动极大,而价值认定是司法程序中定罪量刑、标的定价等司法活动的关键所在。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定位,使比特币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肯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后,联合专业人士、电子技术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科学分析,作出专业性评估,尽快出台价值认定办法,以利于在具体承办案件时,由司法机关结合行为人犯罪时的比特币国际贸易市场价,通过价格认定部门依据此价值认定办法对涉案比特币价值进行认定。
(五)反洗钱和逃税的监管
因比特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将其纳入监管体系有利于防止其在洗钱和逃税方面的应用。而由于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特征,加快比特币反洗钱反逃税方面的立法及完善其监管体系成为必要。交易平台作为大多数人获取比特币的主要渠道,承担着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的兑换职责,在反洗钱任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成为我国加强比特币反洗钱监管的主要抓手。我国的税收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提高信息技术水平,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技术优势干扰交易市场,以利于有效开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商品交易征税工作。
(六)建立司法预警机制
针对比特币案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剖析纠纷根源及案发规律,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及发布投资风险提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这种虚拟商品,并利用新闻等宣传媒介警示比特币消费者谨慎入市及相应违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比特币不仅仅是一种虚拟商品,更代表着一种新的金融体系,在全球比特币群体正在迅速成长的今天,从法律层面引导比特币回归合法、理性的发展轨道,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数字化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但这也是促进司法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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