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简答题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若实施了短线交易,其收益归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起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集中上市时间为2013年11月,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是在上市后一年内,不符合规定。
2015年简答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丙为不知情的持票人,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是甲可以对抗乙的理由,但不能以此对抗丙,所以甲不能以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2014年简答题
(1)本案例中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所以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整体中,出票日期是2010年3月8日,则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
(3)机械厂可以想出票人食品厂,背书人面粉厂,保证人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2013年简答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其与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前手背书人丙公司,出票人甲公司,和承兑人A银行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是记载了“禁止转让”的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2008年简答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a公司,前手背书人b公司,付款人c公司,保证人d公司,背书人e公司。这些被追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有当然付款的义务,如果随公司承兑了,该汇票,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对抗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在本题中,c公司已经承兑了该汇票,不能以其所欠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没有当然付款的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就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假设条件中,出票人存入债务人的资金不够,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此c公司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汇票的被保证人是出票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而非公司是该张汇票的,出票人,所以黑公司是被保证人。
——被保险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承兑的汇票已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已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集中,该汇票已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
b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被保证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
2010年综合题
事项(一)不合法之处:
(1)3月21日,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当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a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即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故3月21日做报告和公告超出时间。
(2)黄某建议其亲属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债权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王某是董事长,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知悉w合作项目后,向陈某建议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3)王某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伏寿的行为规范,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王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事项(二)不合法之处:
抵押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在本题中,对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不合法。
事项(三)不合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中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2)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因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00万股(40%+10%),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低于2/3,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3)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通过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在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7000万元,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2亿元的30%,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该事项有持15%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低于2/3,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2009年综合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自行买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2007年1月5日,假设出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不符合规定。——此处注意区别: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该公司股票,一年之内不得出售。
(3)并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a公司共有董事九人,无关联关系董事共有七人,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四人,四人全部通过,则出席的条件和决议通过的条件均符合。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2006年12月25日甲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2007年1月5日甲出售了3万股股票,属于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归a公司所有。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根据规定,要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天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短线交易,丙于2007年1月9日要求董事会收回甲的买卖股票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理会,到2007年2月12日已满30天,但并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故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